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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专题|| 吉林省营改增涉税业务时间表发布5月起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现顺利、平稳税制转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时间表。2016430日前,营改增纳税人可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1651日起,可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16515日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627日前,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5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7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五六月的增值税。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5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吉林省国税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此外,自20165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630日。201651日起,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20165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中国吉林网、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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