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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病房: 

   (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

   (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

   (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

   (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过1个月;

   (2)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由相关专业科主任开具病假,并报医教科,盖医教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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