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第111期】走进法庭之走进行政庭









案情回顾

李某某与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某在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2016年1月28日,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中指被轧伤,手指中节离断伤、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并因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七天。2016年3月8日,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2016年5月27日,经鉴定,李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九级。李某某认为,某公司应当以其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3872.5元*9个月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为34852.5元。而某公司只愿意承担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71元。李某某向某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852.5元未果。2016年11月7日,李某某申请仲裁。后李某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852.5元。

法官析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与某公司双方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有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结合原告提供的“银行明细”的证据,可知原告实际每个月的工资为3872.5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4852.5元符合上述规定。因某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足,造成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某公司应承担支付差额的责任。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行为和制裁违法行为的社会效应。 

(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明确不同伤残等级的职工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享受不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九条规范了不同伤残等级的员工享有的相应的工伤待遇,其中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故法院判决李某某应享有九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法有据。 

(二)惩戒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逾期不补缴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对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费率等均不清楚,亦未提供其依法据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证据。 故该用人单位除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21771元外,还应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的差额13081.5元,共计34852.5元。 

  可见,用人单位未据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差额部分,法院的判决迫使其承担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均违反法律规定,最后不仅要补缴保险费,还要支付滞纳金甚至罚款,落得个不仅自掏腰包,还口碑下滑的下场,岂不是得不偿失。 

(三)教育指引用人单位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维护个案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戒个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案判决体现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惩戒的统一,对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以案说法】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待遇降低,职工可要求单位补足?
遭遇工伤,劳动者能获得哪些赔偿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四)
企业职工工伤与赔偿速算表
劳动者维权仲裁手册4
2016-2017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