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一个人出去吃顿饭就没了,你让我们家人怎么接受!”
4月18日下午,钦州钦南区钦州港法庭的调解室里传来阵阵啜泣声,死者家属正向“酒友们”讨说法,一件因醉酒不幸落水溺亡的纠纷,正在调解中……
聚会饮酒后失足溺亡
黄某某和陆某富、姜某某、陆某雄、谢某某、杨某、徐某某是大学同学关系,毕业后一起进入广西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平时下班时常相约一起吃饭喝酒。
今年4月份,黄某某成功通过一项资格考试,心里大为高兴,便借此机会相约上述六名好友到大排档吃饭庆祝。当晚,大家在饭局上相谈甚欢,喝酒兴致高涨,一直持续到半夜后大家都进入醉意状态,便准备要结束聚餐。
在正要离开之际,醉醺醺的黄某某起身独自去上厕所,途中不幸掉进鱼塘溺亡。这样的意外,黄某某家属悲痛难当,认为黄某某的死亡与其过量饮酒有关,遂向其余六名同饮者主张赔偿。经过多次私下协商未果,黄某某家属便来到法院寻求帮忙。
诉前联调+司法确认
法官在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发现案情较为简单,涉及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考虑到该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公司的职工,且是同学兼朋友关系,若贸然进入诉讼程序、对簿公堂,一方面不利于公司形象;
另一方面耗时费力、难以及时保障黄某某的家属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也会对七人间的友谊关系留下疙瘩和裂缝,决定在立案前邀请钦州港司法所参与,进行诉前联调。
“
在调解之初,黄某某家属方情绪较为激动,坚决认为其6人共同饮酒期间,大家未尽到提醒、劝阻和照顾义务,直接导致黄某某酒后溺亡,应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为此双方对黄某某死亡责任的分担各执己见,在赔偿数额上争执不让。
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的分歧点主要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少。
为照顾各方情绪,承办法官首先向黄某某的家属表达了哀悼之情,希望家属缓和伤痛的心情,理性处理该纠纷,在结合案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从法理的角度耐心地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讲明该类侵权案件通常情况的责任分担比例,让双方对涉案纠纷最终的赔偿数额有了基本的心理预期,帮助提出更符合法律规范的调解方案。
针对其他当事人,法官从情理角度出发,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学会体谅黄某某的意外离世对其家人的精神打击,珍惜和顾及彼此间多年的朋友情分。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协商,各方终于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时当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相约喝酒后发生意外,应由谁担责?
法官提醒
聚餐同饮有风险,把酒言欢需谨慎,无论是请客喝酒还是劝酒都应适可而止。聚餐组织者及同饮者对同伴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共饮者有提醒、劝阻、照顾的义务,否则当共饮人因酒发生危险时,同饮者视情况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的违法性、共同饮酒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要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是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通常情况下,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会认定同饮者存在过错:
1
劝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
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
2
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
送医治疗或未将醉酒者妥善处置、安全
护送回家;
3
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
导致车祸等损害。
来源/钦南法院
审核/陈跃文 编辑/林喆 校对/刘慧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