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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了解的银行理财产品 作者:李晓磊

你不了解的银行理财产品

 作者:李晓磊

近段时间来,中国股市并不稳定,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想把原来从银行搬出去的存款,再搬回去,还有一部分群体,打算转做看似稳健的银行理财产品。

可面对银行天花乱坠的宣传,多数投资者并不知如何选择,而且发生在银行里的理财黑幕,屡屡被媒体曝光,甚至驻扎在银行里的理财产品业务员,多是与银行合作的中介人士。那么,顶着银行光环的理财产品,究竟有哪些不为外界所知的内幕?

汇总资金池 按需要投资

在上海经营投资公司的范先生是玩P2P和私募投资的老手。由于工作关系,他的公司经常会参与一些政府和大型企业的合作项目,所以深知银行理财的一些内幕。

范先生透露,银行理财是指募集到资金后投资某个项目,一般来说是专款专用,但实际上,现在很多银行是将所有资金汇总到资金池内,再根据实际需要投资各种不同的项目。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果是以个人身份,永远不会知道银行用这笔钱去投资了什么。

“其次就是银行产品的收益率既不保本,还设有封顶上限。”范先生举例说,“如果银行告诉你预期收益是6%的话,那就是最高的收益了,哪怕它实际收益是8%、12%,多余部分全归银行所有。”

目前,范先生的公司和某大型企业正展开合作,也有银行参与。他说,这项目虽然暂不方便透露,但知道钱用到哪里去了,预期回报在15%—20%之间,并有信得过的担保方。

“参与进来的银行处平等地位,银行把该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再向普通用户出售,但返还给用户的收益就只有5%。”范先生说。

同时,范先生强调,无论P2P还是私募,一定要同个人知情权、接近权画上等号。

“也就是说,如没有比较雄厚的实力和一定的广泛人脉关系,这类理财投资很可能到最后输得精光。所以普通个人不要轻易尝试。”他最后还奉劝大家,“理财可按对金融知识的获悉率排出不同级别高低,个人应按自己能力尽力而为,切莫好高骛远,追求自己不熟悉的领域。”

谨防不透明的收费名目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只问收益率不问手续费。不久前,有投资者就向媒体投诉,他在某股份制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未被告知手续费的情况下,800多元的收益竟被扣掉700元,最后所得与活期存款收益差不多。

这位投资者介绍:“理财经理当时介绍称,这款理财产品收益很不错,虽然是浮动的,但是当时年化收益率达到6%,而且可以即时赎回,资金不会白白闲置。”但他发现,理财经理当时只是一味地说产品收益,根本没有提及手续费的问题,由于整个销售过程都是在电脑上完成的,他也根本没看到合同。

“买了好几年的银行理财产品,最后的收益都是能够达到或接近预期最高收益,怎么这款产品收费就这么高?更让人生气的是,银行购买前不提手续费,让投资者误认为收益很高,结果跟活期存款差不多。”这位投资者调侃道,“如果我提早几天赎回,那岂不是还要倒贴手续费?”

对此,某银行零售部负责人也承认,很多投资者挑选银行理财产品时,最看重的是预期年化收益率,对每款理财产品需要缴纳的手续费几乎是忽略的。

而银行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以及销售人员为了推销理财产品,拿到丰厚的提成。除了夸大宣传产品的收益,刻意向投资者隐瞒风险及各种手续费用等,这些也导致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误解。

有业内人士告诉媒体,随着银行理财产品品种逐渐丰富,收费方式也会多样化。

据了解,目前一般银行理财的手续费包括了认购费(申购费),在购买时直接扣除;还有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保管费等,这类费用按实际期限收取,一般在净值或者预期收益中也已经扣除。

另外,部分非固定期限理财产品还收取赎回费,此类费用一般按持有期限收取,算法一般是本金乘以赎回费率;还有浮动管理费这类费用按业绩收取,一般为实际业绩与基准业绩之差乘以费率。

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特别要问清楚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浮动管理费等几项费用收取情况。一旦出现各种额外的收费项目,那么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就会打折扣。

银行理财格式条款霸道

 

权利义务对等,通常是商业合同成立的基础,然而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投资者在格式条款面前并没有追求平等的机会,仅有的选择权是在“买或者不买”之间做出的。

面对全行业通行的霸王条款,投资者实际上只能选择接受。以南方地区某城商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为例,一份文件内可以检索出10处“银行有权”,但仔细甄别发现,这些权限都是银行单方面拥有的,投资者仅仅是单纯的被约束方。

当然,这种情况并非上述一家银行的个案,即使是国有大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其权限划分也与上述银行大同小异。


媒体梳理发现,检索出的10个单方面的“银行有权”主要围绕产品的募集规模、是否成立、是否提前结束运作、是否接受申购等重要方面。

在诸多特权中,最离谱的是银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客户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申购本理财产品”。

换句话说,上述表述意味着银行有权对于合同中最核心,也是投资者最敏感的价格因素进行调整,而且默认投资者放弃了异议权和赎回权。

 

而更为“霸气外漏”的条款则来自“暂停申购”方面——“银行有权无条件暂停本理财产品申购请求;银行有权根据自身判断,拒绝任何客户的任何申购请求”。

从上述文字表述不难看出,通过“无条件”“任何”等绝对性词语,银行把所有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在“银行特权”中,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最高的是有关投资范围调整的表述,上述说明书显示,“产品存续期内,若因监管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银行有权对本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做适当调整”。

相对而言,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或宣布产品不成立“特权”的风险还是比较小的,投资者主要需要承担再投资风险,并损失再投资之前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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