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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石 | 从共享的数字劳动到数字福利的共享

从共享的数字劳动到数字福利的共享

李石,政治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共同富裕研究院、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

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巨量的数字资源,而数字资源来源于人们共享的数字劳动。这些数字资源能给其拥有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形成一种新形式的资本——数字资本。数字资本是继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之后形成的第三种资本形式。资本的本质在于赚取利润,而资本赚取利润的过程中就包含着对普通劳动者的剥削。数字资本同样具有这样的特征。在数字经济中,一些公司或个人对数字资源的垄断可能造成新形式的剥削,而普通的劳动者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分享到数字资源所带来的福利。解决数字资本滋生剥削问题、维护分配正义的根本,并不在于分清劳动的归属,为“数字劳动者”付费,而在于调节社会分配的适当安排,即将生产领域的“不公平”问题转化为分配领域的公平问题来解决。一方面,在不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不会造成安全问题的前提下,应尽量向公众免费开放数字资源;另一方面,那些通过数字资源获利的企业应以捐赠等形式主动分享数字资源带来的红利,或以其利润推进公共福利。

关键词

数字资本;数字劳动;剥削;分配正义;数字福利;共同富裕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社会,人们劳动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网络搜索、网上购物、微信聊天、朋友圈互动等活动中,人们进行了大量数字劳动。这些数据积累起来形成了庞大的数字资源,而这些数字资源可能给数据的拥有者带来巨大的财富。由此,资本形成以及财富积累的方式在数字时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通过流量变现,数字资本能给数据的最终拥有者带来巨大利润;另一方面,这些数据的最初提供者——普通的网络用户——却没有享受到数据带来的福利。这样的社会分配显然是不公正的。本文尝试指出数字劳动和数字资本与传统工业生产中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特征,并尝试提出一种新的分配方案:主张在不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不会造成安全问题的前提下,尽量向公众免费开放数字资源;而那些通过数字资源获利的企业应以捐赠等形式主动分享数字资源带来的红利,或以其利润推进公共福利。

一、资本发展的三种形态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资本定义为“积蓄的劳动”[1](P130)。所谓资本,就是过去的人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直接体现为人们手里的资金。然而,单纯的资金并不能被称为资本,因为资本的本质是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赞同斯密的观点时认为:“资金只有当它给自己的所有者带来收入或利润的时候,才叫做资本”[1](P130)。为此,资本所有者的首要动机就是追求利润。资本的本质在于创造利润,而资本创造利润的首要方式是通过产业工人的劳动。在人类社会,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来源。为了资本的增值,拥有大量资金的人会将手里的资金用于修建厂房和购买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并雇佣工人进行生产,而资本家则从产业工人的生产劳动中获取利润,这就是最基本的资本形态——产业资本。

      资本不仅能通过物质生产获利,而且能通过借贷关系获利。人们要进行产业生产,就必须要有本钱,而银行凭借其所拥有的资金能够部分地赚取产业资本所产生的利润。正如《金融资本》一书的作者鲁道夫·希法廷(Rudolf Hilferding)所言:“这一部分货币形式的银行资本,实际上已经由这种方式(投资)转化为了产业资本,我把这种银行资本称为金融资本”[2](P258)。金融资本表现为货币的形式,成为一种“能够产生货币的货币”[2](P270)。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资本的运作中,虽然资本的形态发生了变化,资本拥有者不再通过产业工人获利,但是资本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金融资本仍然以追逐利润为目的,只是其获利的手段不再是通过工人的劳动,而是通过投资来获取高额的利润。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用户急剧增加的社会条件下,人类社会正迎来一个网络经济的全新时代。在这一新的时代中,资本也演化出新的形式——数字资本。我们可以从“淘宝网”这一中国目前最大的电商平台来考察数字资本的产生过程。“淘宝网”初建时,任何人只要提供相关的真实信息,就可以在平台上免费开店,售卖自己的东西。于是,这一电商平台迅速地吸引了众多的卖家和买家。这一购物平台虽然最初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却无形中拥有了关于供给和需求的庞大数据库和大量“用户”。依据马克思对“资本”的论述,这些“数据”要变成资本,就必须创造利润。那么,这些数据如何创造“利润”呢?在“数字经济”的术语中,数据创造利润的过程被称为“流量变现”。“流量变现”使得人们能够通过自己所占有的大量数据而盈利,而这也正是数据变为数字资本的过程。

      在当下的网络经济中,数据的拥有者拓展出各种各样的“流量变现”方式,本文将简要分析下述3种:广告、游戏、增值服务。

      首先,“广告”是流量变现最直接的方式。在网络经济活跃发展的今天,网络广告无孔不入,并发展出各种形态:(1)普遍投放。对于拥有众多“用户”的网络平台来说,它们可以通过面向所有用户投放广告而获利。例如,由于“淘宝网”拥有庞大数量的“用户”,一些商家就会向其付费来投放广告。这一收入就来源于其拥有的“用户”数据库,是数据创造的利润。(2)精准投放。通过广告盈利的另一种方式是借助云计算而精确地获知关于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再将这些信息售卖给想要投放广告的商家,以达到广告的精准投放。例如,“淘宝网”可以通过其“用户”每日的购买和销售信息,而准确地判断服饰流行的趋势,再将这种信息售卖给相关的商家并获利。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广告的精准投放甚至可以做到当用户购买了某种商品之后,平台随即向其推荐大数据推测其可能购买的其他商品,实现极为精准的营销。(3)“网红”代言。“网红”是网络时代的一种特殊现象,其效应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明星”。在各种网络平台上,一些人由于其“卓越”表现而吸引了大量“粉丝”,由此拥有了一个巨大的个人数据库。为商品代言,向自己的“粉丝”投放广告,并向商家收取费用,是利用这种个人数据库获利的最便利手段。(4)微信朋友圈营销。“朋友圈”实际上是每个人的私人数据库,一些商家试图激活每个人的私人数据库来获利。例如“拼多多”这样的购物APP,就是在利用每个人的人脉关系从而实现营销目的。还有类似VIPKID的许多“微课”APP,以及所有朋友圈卖东西的“微商”,其本质上都是通过朋友圈进行营销。总之,在网络世界中,任何能够吸引大量用户的网络平台,比如京东、携程、微信、微博、抖音、喜马拉雅……,都可以通过投放广告而实现“流量变现”。就像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广告一样;在网络世界中,只要有“流量”的地方就会有广告,而数据的拥有者(各种社交网络平台、网红、朋友圈中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数据来创造利润。

      第二,游戏也是许多商家通过数据来创造利润的重要方式。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游戏成为一个众多玩家共同创造的过程。游戏玩家在娱乐的同时,会吸引更多的玩家参与其中。而在这一过程中,玩家还能创造性地完善或改进网络游戏(例如增加角色、升级武器装备等)。然而,游戏参与者不仅不会因自己为游戏做出的贡献而得到报酬,还必须不断地“充值”付费以继续其游戏。一些学者将这些游戏参与者称为玩工(playbour),即他们的消遣对于游戏开发商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工作。玩工创造了大量的数据积累,但这些数据却无偿地被游戏开发商所占有,并以此来牟取更大的利润[3]。

      第三,在网络平台吸引了大批用户之后,各式各样的“增值服务”开始想方设法地向其用户收取费用。例如,如果用户想在喜马拉雅、优酷、西瓜视频等平台上获得更好的服务或者接收到更有价值的内容,就必须缴纳相应的费用而成为“会员”。与此同时,增值服务还和知识付费结合起来,那些流行的、特别受欢迎的知识内容只有付费才能收听或收看。此外,在电商平台上,如果卖家想要出现在网页首页或者在搜索中排名靠前,也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由此,许多最初是免费的网络平台最终演变为收费的网络平台。而平台之所以能够收费,推出“会员制”等增值服务,却是因为大量用户免费提供了各种内容,或者提供了大量与需求和供给相关的信息。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在网络时代,数据正在成为一种全新的资本,数据正在以各种人们可能想到的方式创造利润。网络时代“流量”为王,“流量变现”是利用数字资本创造利润的根本途径。只要有“流量”的地方就有聚集的人群,因为流量能带来利润,广告、电商、游戏、微课等都会借助流量来推销自己,谁能吸引更多的“流量”或“粉丝”,谁就拥有更多的资本,就能创造出更大的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资本的产生并没有宣告其他资本形式的消亡。正如学者蓝江所言:“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开始到今天,资本总体上有3种样态:产业资本(包括商业资本等)、金融资本、数字资本……。需要强调的是,后面的资本样态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前面的资本样态和资本主义类型的消失,例如,金融资本的出现,并不代表产业资本的消失,同样,数字资本的出现,也不代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消失”[4]。如其所言,我们当下生活的时代确实是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以及数字资本共存的时代:一些人通过实体经济获利,一些人通过资本运作获利,还有一些人通过流量变现获利。但笔者认为,也应同时看到产业资本逐步消失的可能性,即“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可能带来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产业资本之所以是资本,是因为资本拥有者能够对厂房、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进行垄断而获取利润,其利润的来源是产业工人的劳动,资本家通过榨取产业工人的“剩余价值”而获利。但是,在人工智能充分发展的情况下,产业工人将退出生产领域,完全由自动化的机器代替其进行生产。到那时,谁拥有资金,谁就可以购买包括原材料、厂房、智能机器人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而进行生产,直接从金融资本的运作中获利,而不用通过雇佣工人并从工人的劳动中获利。所以,在人工智能发展水平足够的条件下,产业资本将最终被金融资本所取代。

      蓝江认为,“无论虚拟和数字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只要人类还是以生命体的形式存在,就永远离不开实体性的物质生产,不仅离不开物质生产,而且这些产业劳动必定是作为全部经济学事实存在的根基”[4]。换句话说,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永远不会停止。但是,当人工智能得到普遍应用时,产业虽然还存在,产业资本却被金融资本所取代。那时,人类虽然不能停止物质生产,但已经无法单纯从物质生产中获利了。物质生产已不再积蓄产生利润的产业资本。因为,对于产业资本来说,利润产生的来源是“人类劳动”,而人工智能所代表的机器劳动本身并不产生任何利润。到那时,物质生产就仅仅是资本的运作,不再包含工人的劳动,并完全转化为金融资本。另一方面,只要物质生产还存在,就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注入。由此,拥有大量资金的人就可能通过垄断资金而获利,所以金融资本将继续存在。当然,人工智能是否能最终取代所有人类劳动(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绝的问题。在目前的状况下,人类社会仍然是3种资本共存的世界。数字资本产生之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依然存在。

二、数字劳动与新形式的剥削

资本的本质在于创造利润。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劳动是人类社会的价值源泉,所以利润的最终来源必然是各种形式的人类劳动。对于上述3种形式的资本来说,产业资本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来从产业工人的劳动中获利;金融资本通过对资金的垄断来从借贷者的劳动(例如创业者的创业活动)中获利;那么数字资本从什么类型的人类劳动中获利呢?网络经济时代催生出一种新形式的劳动,这就是“数字劳动”,而与“数字劳动”相对应的则是“数字劳动者”。

      何谓“数字劳动”?在当代学者的讨论中,对“数字劳动”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5]。第一,狭义定义将数字劳动当作是一种“非物质劳动”。这一定义最先由意大利学者蒂齐亚纳·泰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提出,指的是人们对文化、知识、信息生产所做出的贡献,包括社交平台、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用户的日常网络活动。例如:互联网用户浏览网页、自由聊天、回复评论、写博客、建网站、改造软件包、阅读和参与邮件列表、建构虚拟空间,等等。如此定义的“数字劳动”的重要特征是“自愿给予”和“零报酬”[6]。第二,支持广义定义的学者认为,数字劳动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物质劳动。如意大利自治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所言:“数字劳动指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价值链中资本积累所必须的各种劳动”[7]。这一定义涵盖了所有使数据成为资本的劳动形式,既包括硬件生产、软件生产、电信通讯行业的各种劳动(如接线员的劳动),也包括内容提供、平台建设,以及用户浏览网页和对网络平台的自由使用。

      在本文的讨论中笔者将采用对“数字劳动”的狭义定义,亦即本文所讨论的“数字劳动”指的是网络用户浏览网页和对网络平台的使用,游戏用户的游戏过程,以及人们在音频、视频、社交、自媒体平台自愿提供的内容。因为,只有狭义定义的“数字劳动”才是数字经济中区别于传统劳动的新的劳动形式,如此定义的“数字劳动”才构成数字资本的新的盈利模式。至于广义定义的“数字劳动”中生产硬件、开发软件、接线员工作以及创建和维护平台等劳动形式,与产业资本中产业工人所进行的劳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虽然前者比后者拥有更高的技术含量,但两者都是雇佣劳动,不具有“自愿”和“零报酬”的特征。在狭义定义的“数字劳动”中,一些劳动成果是用户不自觉地生产的,例如用户浏览网页或使用平台所留下的信息和数据,可以说是一种消极劳动;另一些劳动是用户主动提供的,例如用户主动在平台发布的内容(写微博、写评论、在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号上传的图片和文字、游戏玩家对游戏的改进等),这些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积极劳动。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集中讨论的问题是资本拥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那么,在“数字劳动”这种新形式的劳动产生之后,有没有随之而来的剥削呢?为此可以先来分析一下“剥削”这一概念。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一无所有、不得不为资本家打工,这种雇佣劳动关系是剥削产生的根源。在马克思看来,造成剥削的根本原因在于“垄断”,在于资本家对于生产资料的垄断使其得以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马克思论述到:“凡是社会上的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须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路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1](P272)。

      那么,在网络经济中,是否存在着垄断以及由垄断而产生的剥削呢?答案是肯定的。在网络经济时代存在着各种各样对“数字资源”的垄断,以及由垄断而产生的包含剥削的获利方式。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它占有了大量的供给和需求数据,司机和叫车的乘客完全免费地提供了这些数据。换句话说,他们都是“数字劳动者”。然而,平台却凭借其对数据的“垄断”以分成或追加管理费等方式向网约车司机收取费用,这一费用最终会分摊到乘客身上。由于平台对于数据的垄断,司机和乘客不得不付出额外的劳动,为平台创造利润。这一利润完全是通过对数据的垄断而实现的,是基于数字资本的一种新形式的剥削。

      实际上,所有对大数据的利用本质上都是通过垄断数字资源而获得利润,例如:广告的精准投放、投资预测、电影票房预测、商圈选址、高考预测等等,所有这些大数据应用都基于庞大的数据库,而数据库中所有的数据都是网络用户免费提供的。这些“零报酬”的“数字劳动者”成为了“数字资本”积累的第一块基石,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这其中必然包含着某种“不公平”,而这正是剥削所具有的特征。正如本杰明·弗格森(Benjamin Ferguson)和希尔·斯坦纳(Hillel Steiner)在《剥削》一文中所论述的:“规范意义上的剥削包含着不公平的有利处境,这是不正义的分配的一种形式”[8]。

      “数字资本”的盈利方式到底包含哪些“不公平”,其解决的出路是什么?对于这种“不正义”的分配应该如何纠正?一些学者认为,那些利用数据盈利的公司或个人应该向“数字劳动者”付费。例如,阿比盖尔·德·克斯尼克(Abigail De Kosnik)认为:粉丝的活动给企业带来了效益,这是值得获得报酬的[9]。然而在网络经济中,如果向用户自愿提供的数据付费,实际上会破坏数据的真实性。从用户自由浏览网页而留下的痕迹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信息,例如供需关系,流行病的发生地点等。如果数据使用者向用户付费以购买这些数据,则会激励人们为了报酬而上网,这会大大影响数据的真实性。以粉丝为商家带来的经济效益为例,假设某种商品是“网红商品”,这一商品的“粉丝”为商家创造了巨大的利润。如果商家向这些“粉丝”付费,即购买“粉丝”以增加利润,那么这一商品将收获许多“伪粉丝”。与此同时,人们会认为该“网红商品”并不具有任何“卓越的品质”,而仅仅是金钱的游戏。如此一来,真正的“粉丝”(非购买来的粉丝)反而会大幅减少,而购买来的“粉丝”也不再能带来利润。总之,当人们因为自己的偏好而获得报酬时,他们就倾向于强化那种可能获得报酬的偏好,这最终会将生产和销售引向错误的方向。

      事实上,在网络时代人们已经越来越难以分清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而且这种划分将大大降低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便利,甚至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试想,如果一个网络用户不愿免费提供自己的需求数据,那么他将无法网购、无法通过网络交友或找对象、无法使用网约车、甚至无法叫外卖。同时,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这也将阻碍数据库的形成,减少大数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福利。因此,解决“数字资本”所包含的“剥削”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分清劳动的归属,为“数字劳动”付费,而在于调节社会分配的适当安排。亦即,将生产领域的“不公平”问题转化为分配领域的问题来解决。通过维护分配公正,我们得以构想一种人们取用“数字资源”的更为公平的前景,这就是“共享”。

三、数字资源与数字福利的共享

既然“数字资源”是由所有网络用户免费自愿提供的,那么这些资源就应该由所有网络用户“共享”,而不应该专属于任何人或任何公司。“数字资源”的共享因其具体内容不同而可能存在不同的方式,本文将重点阐述两种共享方式:一是直接共享,二是共享数字资源创造的利润,或以其利润推进公共福利。

      首先,许多人类知识领域的数据库包含的是人类智慧的共同成果,应该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免费或以极低的费用向所有网络用户开放。例如,包含SCI、SSCI、CSCI、CSSCI在内的各类科学引文索引,其数据来源是发表各类科学文章的科研工作者,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公司并没有凭空创造这些数据,但这些数据库的拥有者却可以因其对数据的垄断而获得巨大利润。所有用户,包括世界各地的大学、研究机构、个人都必须付费才能读取相应的数据。在这一机制中,甚至会出现如下的荒谬事件:作者本人如果想下载自己的文章,也需要向数据库的拥有者付费,这就像生产出产品的工人不得不将自己的产品从市场上买回来一样。同时,数据的占有者并没有向数据的提供者支付应有的报酬。这其中一定包含着“不公平”,而解决这种“不公平”的最好办法就是将数据库免费向大众开放。从2017年开始,中国国家图书馆免费向公众开放175个数据库,涵盖电子图书、论文、期刊、报纸、古籍、音视频等多种内容,这正是朝着“共享”数据资源的方向所迈进的一大步。对知识和信息的共享必将创造出更多的新知识,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第二,有许多网络数据,普通人并不一定需要。例如,“淘宝网”上的供求数据一般只对特定的商家有用,即使开放这些数据,对于普通人来说也并非是一种福利。那么人们该如何“共享”这些数据所带来的利润呢?数据创造利润的直接方式是通过云计算为那些需要相关信息的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既然这些数据是由该平台的所有用户提供,那么数据所产生的利润也应该由所有用户共享。在现有的经济结构中,人们共享数据创造的利润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数据拥有者自愿进行的回馈社会的相关活动,二是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将数据所创造的利润用于补助弱者,或者用于推进公共福利。

      对于第一种方式,举例来说:2018年11月9日,腾讯公司与北京大学教授饶毅等科学家共同发起设立了“科学探索奖”,以“腾讯基金”扶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助力国家科学事业发展。第一届获奖的科学家有50人,每人获得300万奖金,全部由“腾讯基金”资助。考虑到腾讯公司拥有巨量的数字资源,其旗下的游戏产业依靠众多网络玩家获取了巨额利润,这确实是一项自愿分享数据产生之利润的重大举措。对于许多利用数据集聚财富的网络公司来说,这样的自愿分享还做得太少。另外,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也是数据拥有者自愿分享利润的一种方式。通过捐赠,数据的占有者在某种程度上与其他人共享了数据所带来的丰厚回报。

      当然,数据占有者自愿分享利润的情形是很少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利润的共享必须依靠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政策。以数字资源获利的公司,其最初的数字资本积累来源于网络用户的无偿劳动,这为向其利润征税提供了理由。通过税收以及各种转移支付,这些由数据创造的财富得以被大多数人或者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所分享。“数字税”的理论建构和制度设计应该成为人们共享数字资源的重要方向。

      最后,数据的取用和盈利方式必须遵循相应的伦理道德界限。简单来说,在网络经济中,数据的取用必须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不能侵犯人们的权利,尤其是隐私权;二是数据的利用应推进公共利益,不能有损于公共利益。首先,所谓“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有隐私权。然而在网络经济中,人们出于各种需要不得不公开许多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形成庞大的数据库,一旦泄露或者被不正当使用,就会对用户的隐私权造成极大的威胁。举例来说:近年曾连续发生数起网约车司机奸杀女乘客的恶性事件,引发网民对网约车平台服务的反思和谴责。一些网民发现,网约车司机在接单前不仅能看到叫车乘客的所有消费记录,还能看到其他司机对该乘客的所有评价。而这些评价极有可能泄露与乘车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例如“声音甜美”“颜值爆表”“丝袜容易走光让人想入非非”等等,这些评价被人们随意地在网络上读取,对于乘客的人身安全和隐私都是极大的威胁。作为数据的拥有者,网约车公司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数据进行严格管理,例如将与叫车服务无关的评价删除等。

      另一方面,数据拥有者对于数据的取用应以增进公共利益为宗旨,不能将其用来追求个人目的。2018年3月,全球拥有20亿用户的脸书公司遭遇“剑桥数据门”事件,剑桥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在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未经允许私自从5000万脸书用户那里收集数据并依据其喜好投放相应的政治新闻,以改变人们的政治倾向,最终左右美国大选。后续又有报料称,剑桥数据公司还以相同的方式影响了英国脱欧[10]。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大数据应用的进一步反思。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支持下,商家可以做到广告的精准投放,向用户推荐更符合其喜好的商品,甚至可以通过适当的广告改变用户的需求。然而,这样的手段也可能被用于政治目的,尤其是在代议制民主的制度环境中,数据的拥有者凭借其拥有的大量个人信息能够更为便利地推销政治主张,甚至干预国家的重大政治决定。将数字资源用于实现个人的政治目的,借以操纵全体公民的政治选择,这种应用是不正当的,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的政治自由来说都是巨大的威胁。对于数据的取用应以推进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蓄意操纵人们的政治选择,这是网络时代数据应用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在网络经济时代,马克思关于资本与剥削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并没有过时。借助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考察数字资本的运作方式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不公平因素。资本就像一头难以驯服的野马,朝着利润的方向狂奔而去:一些人在其中获利较多,而一些人在其中获利较少;一些人在其中一夜暴富,而一些人在其中默默付出。我们如何来判断这其中的是是非非、应与不应?马克思关于资本的学说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那些通过垄断某种资源(例如数字资源)而获利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应该受到监管并从分配层面进行调节,而那些默默付出的普通的数字劳动者则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以国家权力为基础,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对数字资本进行合理的管控,以达到所有人对数字福利的共享,这是实现“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在网络经济时代,所谓“共享发展”“共同富裕”指的正是所有人共享数字资源所带来的财富增长,消除个别公司或个人对数字资源的垄断,让那些在数据积累中默默发挥作用的普通人分享数据所带来的福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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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蓝江.数字资本、一般数据与数字异化——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引[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2(4):37-44.

[5] 孔令全,黄再胜.国外数字劳动研究——一个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视角的文献综述[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5):73-80.

[6] Tiziana Terranova.Free Labour: 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J].Social Text,2000,(2):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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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enjamin Ferguson, Hillel Steiner.Exploitation[A].Serena Olsaretti.The Oxford Handbook of Distributive Justice[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533.

[9] Abigail De Kosnik.Fandom as Free labor[A].Trebor Sch-olz.Digital Labour:The Internet as Playground and Factory[M].New York:Routledge,2012.139-140.

[10] 揭秘Facebook数据门背后主角:“剑桥分析”究竟做了什么恶?[EB/OL].https://www.sohu.com/a/226022770_46 6962,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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