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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长珍 | 伦理知识的合法性辩护 ——对摩尔问题的回应

摘要

英国哲学家摩尔以“自然主义谬误”对西方主流道德理论的知识合法性发起挑战。然而,摩尔所开启的元伦理学不仅没有实现科学伦理学的目标,反而引发学界对伦理知识本身是否存在的质疑,以及伦理学研究的理论与反理论之争。近年来,承诺伦理知识存在并反对道德理论化的学者认为,伦理知识作为一种实践知识,在内涵上不仅聚焦于行为选择的薄的道德,还应包括人的幸福和自我发展等厚的伦理。重释儒家伦理学中“学以成人”的工夫论和强调“体知”的道德认识论,从中可以发展出一种有效回应摩尔问题的伦理知识进路。

作者简介

付长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暨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8期

目  录

一、摩尔问题:伦理学知识的合法性追问

二、从薄的道德知识到厚的伦理知识

三、美德伦理学的知识进路

结 语

伦理学与知识论的相生相成,有着悠久的思想源头和深厚的理论根基。古希腊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论潜在地预设了伦理的知识化诉求。宋明儒学对“德性之知”与“见闻之知”的划分,则将知识的根本视为对行动之道的把握,以实现人的价值目标为指向,这种知识不是从原理中推导出来的,而是行动的表征,因而是一种实践知识。对伦理知识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理解,直接关涉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和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具体建构模式。由于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以及自然科学的兴起对知识概念的形塑,伦理道德能否成为知识不再具有天然合法性。因此,当摩尔(G. E. Moore)以“自然主义谬误”对既有道德理论的知识合法性提出质疑时,承诺伦理知识存在的伦理学事实上面临着三重合法性危机:一是伦理知识概念是否成立?二是伦理学知识体系是否满足知识论的可辩护性?三是作为知识形式的伦理学何以能具有道德的实践性特征?基于此,“何为伦理知识”不仅构成伦理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前提追问,而且对于“知识论已死”背景下知识概念的重诠也具有启发意义。

一、摩尔问题:

伦理学知识的合法性追问

伦理学的知识化倾向是西方伦理学的传统底色,伦理知识的合法性一度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然而,随着近代认识论革命的转向,哲学家们逐渐认识到伦理与知识虽然关系密切,但实际上它们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休谟和康德分别从情感主义和理性主义两大阵营立论。这种认识从休谟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开始,到康德关于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分,长期以来在哲学界已经成为一种共识。数学和自然科学成为近现代知识的典范,在一个或几个原则的基础上演绎出整个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道德科学,成为启蒙运动伦理筹划的主要追求。然而,针对休谟提出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命题,摩尔认为既有的道德理论因为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而没有彻底实现道德的科学化,从而提出了伦理学知识的合法性问题。受到摩尔问题的影响,坚持主流知识论立场的学者进而认为,伦理学作为价值学科,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伦理知识,由此形成了伦理知识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说摩尔的伦理学知识合法性追问开启了伦理学研究的新领域,使伦理知识的性质和内容成为伦理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逻辑前提,那么伦理知识本身的合法性追问则呈现出摩尔问题同样存在可疑的前提预设。

西方伦理学知识的萌芽是源于对“好生活”的追求。早期的“荷马、赫西奥德、品达和埃斯库罗斯等诗人创建的道德传统为苏格拉底、柏拉图及其继承者奠定了一个基本的伦理主题:我们应该怎样生活和行动才能过上好生活”。由于“最早的希腊哲学家同时也是自然科学家”(恩格斯语),将伦理学与科学一体化,把知识作为道德的基础,可以说是西方伦理学渊源有自的思想传统。“在知识论培育下的古代西方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把道德问题的解决寄托给了知识。”其中,最早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人间,实现哲学的“人学转向”的苏格拉底提出的一个重要伦理学命题就是“美德即知识”。“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命题是一种理性伦理学的典型道德论证。”虽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所讲的知识不同于现代科学主义所讲的普遍必然性知识或可证实的经验性知识,但苏格拉底将“美德”与“知识”联结起来,可以说开启了西方伦理学的知识论传统。

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的人文学科,伦理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正式确立起来。亚里士多德将当时的学科分为理论科学、实践科学和技艺科学,伦理学和政治学属于实践科学。然而,根据麦金泰尔的描述,道德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发生于17世纪与18世纪之交……在这个领域中,道德的独立理性辩护主张不仅成为个别思想家的关注点,而且成为北欧文化的核心。在这一时期,现代科学以自主的方式开始形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现代伦理学或道德哲学自一开始就将自然科学作为建构自身知识体系的参照或证成标准。“17、18世纪,欧洲知识界掀起了一场特别有影响力的运动,把伦理学变成了一门系统的自然科学。术语'道德哲学’或'道德科学’被用来与'自然哲学’相对照,指对人的本性的研究。”这种科学伦理学实际上是以牛顿力学为知识范型,按照笛卡尔以来的基础主义知识论的要求,在确定性概念的基础上,建构一套具有严密推理逻辑的伦理学知识体系。然而,以康德的道义论和功利主义后果论为代表的伦理学知识体系建构,在摩尔看来,正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因而没有实现彻底的科学化。这就是摩尔对伦理学知识的合法性追问。何以既往的道德理论都不具有伦理学知识的合法性呢?

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是在认同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基础上,对已有伦理学理论的知识合法性的质疑。在摩尔看来,虽然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等理论化的伦理学知识体系在形式上是符合西季威克所说的科学伦理学方法的,但它们在伦理学的基础概念上,却存在着诸如“经验伦理学的心理主义、形而上学伦理学的先验唯心主义等”理论缺陷。也就是说,它们都存在着用非道德概念来解释道德概念的问题。正是在此意义上,摩尔认为,既有的道德理论在追求道德科学化的道路上并不彻底。要使伦理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需要建构具有合法性的伦理知识体系,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研究作为伦理学基本概念的“善”,这样一来,伦理学的研究任务就从道德规范的提出与证成转向了伦理道德范畴的语义学研究。由此,摩尔通过对伦理知识合法性的追问拉开了元伦理学的研究序幕。

由于笛卡尔开启的知识论转向以确定性作为知识的主要特征,近代伦理学家力图借用数学或逻辑的形式建构一套基于少数公理之上的可推理的道德规范体系。虽然康德认为伦理学没有专家,伦理学家的任务只是将人们的朴素道德意识给予系统化、理论化,但理论化的伦理学为了追求系统性的伦理学知识而无视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常识,其结果是,由道德现象的描述性研究出发,以道德应当的规范性面目问世。这种尝试将道德哲学科学化的努力,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挑战,就是现代科学所追求的客观性公设造成了知识和伦理之间的断裂。休谟将这种断裂表述为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在摩尔看来,无论是古代的本体论伦理学还是启蒙运动以来的“规范伦理学”,都是将道德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伦理学知识体系建构不证自明的逻辑前提。由于这些伦理学理论将事实(包括本体论事实)与价值混淆,即使其具有科学的推理形式,也没有坚实的道德根基,这就是摩尔所指出的“自然主义谬误”。

然而,这种定义加推理的知识合法性在伦理学中面临古老的“游叙弗伦”困境。摩尔所指出的“自然主义谬误”也包括用宗教或形而上学概念来解释道德基础概念,因而用“游叙弗伦”问题来分析摩尔问题仍然具有适切性。“游叙弗伦”问题的指向在于,某事物之所以是道德的,是因为上帝的指定,还是因为它是道德的,所以上帝才认同。如果是前者,那么伦理学知识实际上可以被还原为宗教知识;如果是后者,那么伦理学知识并没有被理解。摩尔既认为伦理学知识体系必须建立在确定性的基础道德概念之上,又反对用任何非道德概念来诠释或定义道德概念。这就导致,摩尔对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合法性质疑最终以“善不可定义”而告终。摩尔为承诺伦理知识存在,只能预设有非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存在,而这实际上恰恰是他的“自然主义谬误”所要反对的形而上学预设。为认知性解除非自然的道德实在,摩尔又提出了直觉主义道德认识论,这在知识论上又违背了主流知识定义中的可辩护性。


同样从休谟的事实与价值二分命题出发,艾耶尔(A. J. Ayer)、史蒂文森(Charles Stevenson)等道德情感主义者则认为,既然摩尔认为伦理学知识体系不能建立在自然事实的基础上,而只有事实领域才存在知识,因此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伦理知识,有的只是人类的道德情感或主观态度。这种没有伦理知识的伦理学知识体系,用逻辑实证主义者石里克的说法,最终可以被还原为心理学等自然科学。由此,摩尔为追求科学的伦理学知识体系而开启的元伦理学,最终却走向了道德非认知主义对伦理知识的彻底否定。

“我们是如此习惯于牛顿式伦理学,以至于系统的元素经常在我们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渗入我们的规范性思维。”摩尔对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合法性追问所导致的伦理知识本身面临合法性危机,使人们对摩尔所追求的“科学伦理学”这一目标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并进一步延伸至对元伦理学前提共识的休谟式知识概念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摩尔在指责现代道德哲学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同时,仍然接受现代道德哲学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似乎整个伦理学知识体系必须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并最终奠基于单一性质的道德概念的基础上。维特根斯坦接受摩尔关于伦理学需要概念澄清的意见,但他认为概念澄清并非专指寻求真理,也可指寻求清晰,“试图从概念中找出真理不仅是一种误导,而且导致了现代哲学在理解伦理学方面的问题”。自此,摩尔对规则伦理学的伦理知识合法性批判,为当代美德伦理学反对规则伦理学提供了理论依据。而维特根斯坦对确定性的重新理解,为美德伦理学获得伦理知识合法性辩护提供了知识论支撑。

如何从认知逻辑的视角认识元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必要性?针对这一问题,张传有指出,人类的道德认知是一个由概念到判断,再到推论的逻辑过程,义务论和后果论都没有对最基本的道德范畴和道德判断给出真正的逻辑分析,“而元伦理学的任务就是对这些基本的道德范畴和道德命题进行逻辑的和语义学的分析”。摩尔对规范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追问,使人们从宏大理论建构的迷醉中清醒过来,意识到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以及由此衍生的对基本概念的认识论说明,成为建构具有合法性的伦理知识的必要前提。其后的美德伦理学者,正是在摩尔问题的刺激下,通过用厚的伦理概念来取代现代道德哲学的薄的道德概念,从而开启了伦理学发展的新篇章。

二、从薄的道德知识

到厚的伦理知识

摩尔对伦理学知识的合法性追问是对西季威克所总结的科学主义伦理学方法的进一步发展。西季威克从“善”之不可定义出发,将伦理学研究的重心放在“我们应当做什么的合理程序”上,也即道德推论层面;摩尔则认为,如果在道德基础概念上犯了“自然主义谬误”,那么再体系化的道德理论也构不成合法的伦理学知识。这也是为什么摩尔同样承认“善”之不可定义,却仍然坚持全部伦理学的首要问题或最根本问题在于探究“什么是善”,也即为伦理学的基础概念“善”下定义。可以说,摩尔对伦理学知识的合法性追问的意义和困境均在于此。其中,区分伦理与道德,并用厚的伦理知识来替代薄的道德知识作为伦理学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是走出摩尔问题困境的一条主要进路。

从积极意义看,摩尔将伦理学的关注重心转向基础概念的澄清。正如怀特海在《思维方式》一书中所说:“在哲学研究中,首先应当考察的就是一些自然而然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终极概念……一切体系化的思想都必须从一些预先作出的假定出发……它决不应从建立体系开始。”启蒙运动以来的伦理筹划,目的在于为世俗社会提供人类应当如何行动的道德行为指导。在宗教祛魅时代,原来作为道德真理来源并发挥规范性力量的“上帝”已死。伴随哲学的知识论转向和科学理性的发展,追求科学伦理学以获得确定性的道德知识,成为现代理性社会伦理学建构和道德规范性力量的主要来源。摩尔之所以判定康德的道义论和密尔的功利主义等道德理论还没有实现彻底的科学性,是因为彻底的科学性不仅要求推理或论证过程的理性化,还要求作为整个知识体系的笛卡尔式出发点的可靠性与确定性。

在摩尔看来,道义论和后果论等伦理学理论,虽然在形式上具有论证的科学形式,但这些体系化的道德理论并没有建构在坚实的基础性道德概念或命题之上。摩尔将伦理学的研究任务从体系化的道德理论建构转向基础性道德概念的定义,正是看到只有建立在后者基础上的道德推理才能构成彻底的科学伦理学。此外,在“善”与“应当”概念何者更为基础时,摩尔认为“应当”取决于“善”,“善”先于“正当”。这同后来的美德伦理学亦有某种相契之处。

持非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立场的库尔普(Christopher B. Kulp)直言摩尔方法的困境:“在开始哲学探究之前,首先寻找某种不容置疑的、免受挑战的笛卡尔式起点是徒劳的。”的确,根据怀特海所指出的哲学思维方式,哲学应从终极概念而非建立体系开始,但“这种概念没有定义,不能依据比它们本身的范围更为广泛的因素来对它们进行分析……它的起始阶段可以称之为'收集’”。也就是说,伦理学从基础概念出发,并不意味着必须采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寻求确定性的定义。根据知识论的基础主义,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必须建立在不容置疑的自明性命题的基础之上。摩尔之所以强调道德伦理学的根本任务是明确定义道德的基础概念,正是因为他预设伦理学同科学一样,其知识体系也应该是基础主义的,也即道德理论应建立在确定性定义的基础之上。然而,这种预设并非真的不证自明。比如,道德的反理论者就认为理论的伦理学是浪费时间,“理论在科学中的作用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在伦理学中并非如此”。那么,摩尔之后的元伦理学为何在“善”之不可定义后转向对“道德”的定义或语义学分析?进一步,如果伦理学知识根本不是基础主义的,无法采用定义的方法建构道德理论,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建构伦理学知识体系呢?

关于“什么是道德”的定义分析是元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20世纪元伦理学聚焦于“道德”的定义,既与摩尔将语言分析引入伦理学相关,也与伦理学主要研究对象的古今转换相关。20世纪初,摩尔对“善”的定义,一方面开启了伦理学的语言转向,另一方面,“善”之不可定义的结论也预设着对伦理学初始概念无法采用属加种差的实质性定义。因此,当逻辑实证主义者如艾耶尔等认为不存在道德知识时,道德认知主义者采用语词定义法,通过对比区分道德与宗教、法律或礼俗等规范性内容,就成为对“道德”进行定义的另一途径。根据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的厚概念与薄概念的区分,这种抽离了历史传统的道德概念,仅仅剩下了规范的普遍性这一薄的内涵。而将道德从宗教、礼仪等传统伦理学议题中独立出来,正是17、18世纪以来理性主义伦理学的主要意图。随着传统等级制社会进入现代平等社会,人们对幸福各自有的不同理解,并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传统伦理学中所涉及的与他人无涉而仅关系自身发展的规范性内容,在理性主义者看来属于宗教等历史的遗留物。因此,对道德的定义,不仅预设了道德规范内容具有内在的理论一致性,也将伦理学的研究问题从古代的“好人与好生活”转向“行为与规范”,也即对行为的道德判断的普遍性依据。

一个完整的道德理论(此处指广义的道德理论,非理论与反理论相对立意义上的道德理论)除了要说明道德的理由,还应进一步说明道德的动机。然而,基于薄的道德概念所建构的道德理论,在提供了一个针对所有理性人都普遍适用的道德理由的同时,却面临着一个有血有肉的具体个体“为何要讲道德”的道德动机问题。基础主义的道德理论为确保道德义务建立在客观的、绝对的与普遍的基础之上,以排除个体或群体的态度的偶然性影响,其结果“必然诉诸形而上学或先验的基础”。这在接受信念与欲望二分的休谟式道德心理学的学者看来,自然就存在普遍性的道德理由与个体化的道德动机之间的分裂。迈克尔·斯托克(Michael Stocker)将这种分裂命名为当代伦理学(指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等理性主义道德理论)的“道德精神分裂症”。安斯康姆(G. E. M. Anscombe)和威廉姆斯等伦理学家,正是基于对道德理由和道德动机的区分,认为理性主义伦理学存在知识帝国主义和动机干燥等问题,由此提出伦理学应重返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

固然,美德伦理学因其能够避免“道德精神分裂症”而有某种独特的吸引力,但仅仅靠美德伦理学来提供道德动机,并不足以使其成为独立的伦理学学说。比如,在元伦理学中,道德情感主义可以通过否认道德知识(客观道德理由)的存在,在解释道德动机的同时消解所谓的“道德精神分裂症”。同样,在规范伦理学中,康德伦理学的辩护者也可以通过将美德解释为有限的理性生命对实践理性所具有的一种必然情感和性格特征,从而规避“道德精神分裂症”的质疑。因此,美德伦理学既要在元伦理学中区别于道德非认知主义的情感主义,同时,也要在规范伦理学层面区别于非独立的美德论,就必须对美德伦理学的内容、认识方法以及美德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方式等做出全面的解释说明,从而才能在给出伦理知识存在的合理性说明的同时,证成美德伦理学相对于以行为为中心的义务伦理学的优越性。

三、美德伦理学的知识进路

一般认为,当代美德伦理学的复兴,发端于安斯康姆的雄文《现代道德哲学》。然而,安斯康姆并不是一个美德伦理学者。在该论文中,安斯康姆反对现代义务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认为这些伦理学中的责任或义务等法律化概念是中世纪自然法的历史遗留物。因此,她主张道德哲学家应该重新回到亚里士多德,将德性作为良好品格的思路。她引出作为厚概念的美德的目的在于实现道德规范性与伦理道德的认知维度的同一,也即承诺伦理知识的存在。

基础主义的道德理论企图通过下定义的方法来为伦理学知识体系寻求确定性的道德基础。美德伦理学则相反,它认为“我们没有必要为我们的道德寻求基础”,它通过解释学的方法,将我们的道德判断看作是“基于我们已有态度的厚概念的解释”。美德伦理学采用厚概念的解释学方法来建构伦理学知识体系,是以维特根斯坦对哲学和知识的重新理解为依据的。不同于笛卡尔和摩尔对知识的确定性的承诺,维特根斯坦认为,知识根本不可能被辩护,因此,“试图从概念中找出真理是一种误导”。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只有当一个语词所涉及的所有事物具有一种本质或具有一种或多种共同属性时,寻找定义(即寻找该词的必要充分条件)在哲学上才有用。而分析伦理学或传统的道德理论将道德的定义作为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是建立在对道德概念的本质主义预设之上。此外,“道德的定义还隐含着一个假设,即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有一些统一的特征,由此可以被视为道德体系”。然而,道德概念在日常使用中,并没有统一的本质内涵。道德概念和知识概念一样,都类似于“游戏”,是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因此,不仅寻找“道德”的定义是被误导的,伦理学的理论化从根本上来说也是错误的。


美德伦理学是当代伦理学理论中最具启发性的研究领域之一。伦理学能否理论化以及美德伦理学是否独立且优越于其他道德理论,在学界中争议颇大。美德伦理的复兴不仅开拓了伦理学研究的新领域和新方法,也为超越美德伦理学,从而提出更具涵摄性和解释力的“大伦理学”提供了可能,比如查佩尔(Timothy Chappell)的“伦理观”概念、考普曼(Joel J. Kupperman)的品格伦理学等。具体到伦理知识层面,美德伦理学在伦理知识的内容以及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方式等方面同基础主义的道德理论有着质的差别。在主流的基础主义知识论中,“知识”作为“可辩护的真信念”的三元定义,最早可追溯至柏拉图《泰阿泰德》篇。按此定义,知识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理,命题是知识的基本形式,而证成则是知识的核心所在。美德伦理学者通过重诠柏拉图的知识论述,认为知识的三元定义并非柏拉图的本意,恰恰相反,是柏拉图要否定的定义。在非主流的知识论者看来,知识只是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知识论的核心并非辩护,而是理解与诠释。既然没有确定性的知识定义,也就不用纠缠于道德知识有无的辩护。但考虑到“如果伦理主张可以成立,那么它们最理想的状态就是知识”,美德伦理学关于伦理道德知识的讨论重心,就是在承诺伦理知识存在后,进一步解释这种伦理知识区别于数学或自然科学知识的特征。比如普特南(Hilary Putnam)就认为,伦理学同样具有“知识”的身份,它同自然科学知识的差异仅在于不能“形式化”而已。更多的美德伦理学者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对伦理知识的界定,将伦理知识理解为实践知识,并以命题性知识之外的其他知识形式,如能力之知、动力之知等进一步诠释实践知识。

是否存在一种能够深刻诠释伦理学的精神本质,践履伦理学的学科使命的伦理知识?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认为,“伦理学必须澄清,从整体上看什么是成功的生活,而不是仅仅说明哪些行为是普遍性的。伦理学负责回答的问题是,我究竟想做什么和能够做什么。它不仅要遵循义务和规则的学说,而且同样要遵循意愿形成的学说,不仅要发展应有的规则,而且也要发展想要的原则和所追求的原则”。真正的伦理知识需要融会事实与价值、动机与规范,兼摄道德行为的自觉原则和自愿原则。一个行为只有既出于内在的真实的意愿,又合乎理性的规范,同时也获得了情感的自得,才是真正自由的道德行为。

结 语

自柏拉图以来的诸多伦理学体系都执着于概念分析和建立规范,却疏于为规范奠定真正的、坚实的基础。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把世界划分为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把知识划分为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价值世界的知识主要并不是用来描述和表征,知识的目标是为了指导行动。古代汉语最为关注的对象是表达评价性、指导性意味的术语。语言是在世存在者谨慎行事的方式手段,而非纯粹的描述性活动。正如考普曼在《向亚洲哲学学习》一书中所讲:“自我的形成被认为是一个伦理问题。在一些亚洲传统中,一个人如何成长为一个过着一种良好生活的人被认为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现有的美德伦理学虽然已经将自我的繁荣等纳入伦理知识的范畴,但其中的美德更多是作为判断行为在道德意义上对错善恶的依据,还没有将整全人生的生活方式或自我的发展(knowing well-becoming)纳入伦理学的核心议题。而儒家伦理学围绕着“成人”这一目标,不仅形成了丰富的工夫论传统,还将个体的修养作为获得伦理知识的前提条件。这种“真知即真行”式的伦理知识,无法被还原为单一的能力之知或经验知识,而是体现了认知、评价与规范的统一关系。儒家伦理知识不再是关于善的理念性知识,而是一种切近人类自身生活经验的实践智慧。如何在儒家美德伦理与元伦理学之间架设起知识论对话的内在津梁,以回应伦理知识的合法性危机,将是一个富有理论前景和实践意义的新方向。

实证科学的精神实质是注重客观性事实证据,却忽视了人之为人的主体性价值。如果将科学原则泛化于生活世界的“人”,则会遮蔽人的存在维度,放弃了伦理学对人生意义和精神家园的守护。伦理学的价值苍穹,永远闪耀着人性的生命光辉,伦理知识应以一种自我审查的方式参与到伦理学理论大厦的建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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