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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青溪新城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青溪新城行政村农村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县委[2007]39号、淳政办发[2007]21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青溪新城实际,现就新城范围内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条件。

2、符合规划原则。农村私人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青溪新城建设总体规划。农居建设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新城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康庄工程沿线建房的,必须后退道路边沟五米以外。

3、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腾出的旧宅基地由村收回统筹安排,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使用。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面积计算以投影面积为准,包括附房、阳台等,无论新建、翻建和迁建住房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审批限额标准。对于不拆旧的,不予审批新建房。

4、“公开、监督”的原则。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要增强透明度,坚持“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的制度,即公开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公开建房用地条件及申请名单,公开建房审批结果;选址定点到场,放样到场,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5、总量控制原则。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尽量避免无序建设,全年建房数不得突破国土部门下达的全年计划指标。

6、质量安全原则。集中安置规划区外的,村民两层以上住宅建设,都必须采用新城管委会批准的通用设计图(由新城提供2——4套设计样板图备选)。村民住宅建设都必须由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其有村镇建筑资质的工匠承担施工。坚决杜绝无证设计和施工,确保村民住宅建设符合质量要求。

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标准和审批条件

1、各村要积极组织编制或修编村庄建设规划,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必须严格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执行审批,办理“一书一证”。

2、严格执行农村私人建房面积标准。农村村民私人建房用地面积应统筹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标准按小户(1至2人)不得超过75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67.5平方米以内;中户(3至5人)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99平方米以内;大户(6人以上)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拆建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最多不超过16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在新城农居点内审批建房,按规划面积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3、严格审查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对象。农村村民私人建房的审批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居民。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非在册人口不计入农村建房人口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对于因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经审批拆建,面积按小户审批,不得申请审批其它土地,原有房屋面积不到小户面积的按原有房屋实际面积审批。

4、严格审查分户和并房建房对象。农村村民私人建房中涉及分户建房和并房后新建房的,应严格审查,防止采用假分户方式申请建房骗取审批。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户一般不能单独分户申请建房,对于现人均占地面积超过法定平均面积的农户不允许分户申请建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少房户、无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严格禁止假并房。

5、严格审查女儿出嫁户和外来挂靠户审批建房。各行政村要对女儿出嫁户,但户口未迁出的及外来挂靠户审批建房要在村规民约中作出规定。国土资源分局在审查农村私人建房条件时,要结合村规民约进行建房条件资格审查。

6、严格审核农村切坡建房。涉及农村切坡建房的应严把农民建房选址和土地审核关,并严格按县政府《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淳政办发[2005]153号)意见执行。农村切坡建房必须提供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切坡建房治理方案和地质灾害治理验收鉴定报告单方可审批。

7、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的;

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私人建房审批

1、申请。建房户向所在村提交个人申请报告(要求二份,一份规划分局用,一份国土资源分局用),在报告中写明基本情况及申请面积(具体以规划图纸为准)。村两委根据村私人建房情况召开会议讨论(驻村干部参加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中应写明建房户的建房地址、面积、层数、建筑面积等,加盖村委会公章,与此同时村两委负责人、国土协管员必须在建房户的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2、初审。由村国土协管员向青溪新城社会事务部递交建房户个人申请报告和村两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盖公章)。由社会事务部对建房对象的建房条件进行初审。

3、联审。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社会事务部会同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干部到实地进行踏勘。在符合建房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国土分局出具预选址土地利用审批意见。规划分局要结合新城近期规划和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及村庄规划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预选址审批意见,并由社会事务部资料汇总后,提交青溪新城管委会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

4、公示。青溪新城管委会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社会事务部对建房户申请的建房地址、建房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青溪新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5、批准。青溪新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规划分局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红线图,国土分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分局结合建房户选定的农居施工图核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农村私人建房监管

1、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社会事务部派员赴现场进行实地放样,监督开挖并验槽,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方可施工,并设立《青溪新城集体土地建房告示牌》。告示牌应标注相关审批信息及监督责任人,接受村民监督。

2、社会事务部、村国土协管员要对农村私人建房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主体工程完工后,相关审批单位要及时按审批的用地面积、层数、建筑面积进行验收,并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出具验收报告单,建房户凭有关审批文件及验收单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对违反规划及用地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村两委是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的责任主体,村国土协管员是违法建设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反馈给社会事务部,社会事务部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将违法建设信息及时上报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由执法主体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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