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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对象
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公房承租人。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三)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对象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标准为每户15万元。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凭已按要求填写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向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经上述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须承诺:(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或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退还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并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3、区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长沙市XX区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4、《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5、《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婚姻状况证明;
6、《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
7、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8、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9、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本市的需出具外地无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
10、部队转业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
11、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1、直管公房住宅
(1)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2)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3)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4)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2、单位自管房住宅
(1)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2)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3)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4)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四、自主购房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持《补贴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长沙市申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持《补贴凭证》与房屋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五、补贴发放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商品房预告登记证、预售许可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含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金额)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商品房购买合同、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含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金额)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二手房购买合同、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等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出卖人银行存折账户内。
六、产权及交易
(一)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安置补贴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
(二)房屋上市交易、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也可以在全额退缴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三)持《补贴凭证》所购的房屋,如遇征收需全额退缴补贴款项。
七、其他
(一)《意见》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依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二)《意见》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中,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保障对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本细则对棚户区安置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发放。
(四)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由长沙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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