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情人法
(2012年2月14日第十届全国情人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纠纷的解决
第五章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情人关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情人,是指一个以谈情为主、ML为辅而和另一个人走在一起的人。
第三条本法所称情人关系,是指情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条情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依法成立的情人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情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禁止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七条本法不适用于以下关系:
(一) 夫妻关系;
(二) 性伴侣关系;
(三) 男女朋友关系;
(四) 同性之间的情人关系;
(五) 违反伦理道德的情人关系;
(六) 其它不应由本法调整的关系。
第八条本法只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成年公民。
第九条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与本法的基本原则有抵触的除外。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一方应充分保障另一方的自由,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第十一条一方并不专属于另一方,双方都有权建立其它的情人关系。
第十二条双方的共同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第十三条一方有权随时提出分手,且可以不说明理由,另一方不得拒绝。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分手后的双方如果都同意,可以重新建立情人关系。
第十五条双方都有以下义务:
(一) 使两性生活过得有声有色、有滋有味;
(二) 在两性生活中做好安全的预防措施;
(三) 其它应当由情人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双方没有以下义务:
(一) 照顾另一方的起居和饮食;
(二) 陪另一方见家长,走亲戚;
(三) 其它不应由情人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以正当途径获得的隐私,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一方不得破坏另一方的其它情人关系,一方必须善待另一方的其他情人。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提出结婚要求。但有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绝对禁止女方故意造成怀孕并以此要挟男方结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一方虐待另一方,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双方之间的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勇于承认错误。第二十三条双方在解决纠纷中不得有下列禁止行为:
(一)进行人身攻击;
(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三)为报复对方而向他人宣扬对方隐私;
(四) 其它不利于解决纠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如果女方不慎怀孕,有过失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均有过失的,按各自的过失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果男方严重不负责任,故意造成女方怀孕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女方可提出结婚要求,男方不得拒绝。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2012年2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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