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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药店老板被判刑,因故意卖假药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多名药店老板销售假药被判刑,其中一人获刑超10年。
药店老板明知是假药,仍对外销售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人赵某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729万余元,对被告人李某生等九名药店、卫生室经营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22000元不等,并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1600元至22000元不等的公益诉讼赔偿金。
据启东法院披露,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湿寒筋骨丹、双蛇全蝎丸、鹿骨全蝎丸(肩颈腰腿痛好得快)等十余种不具备国药准字标识的“药品”,并利用其经营的14个淘宝店铺,向不特定人群销售上述号称能治疗风湿类疾病的“药品”,非法获利7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艳、张某冲、王某芳、蒋某云、郑某华、李某君、李某辉、常某传等人作为药店、卫生室经营者,拥有执业药师或乡村医生资格,在明知赵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并非正规药品进购渠道的情况下,仍从赵某处进购上述假药。为逃避法律追究,上述药店老板将假药藏于药店橱窗后面的储物间,待顾客需要时再推荐购买。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物品中的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均依法认定为假药。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艳等九名药店、卫生室经营者虽然销售假药金额不大,但其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作为药品从业者销售假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销售假药金额达72万余元,被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药罪。
十名被告人在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启东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多起假药案被曝光
近期,公安部官网曝光了10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4起典型案例为制售假药案,案件总体涉案金额超过1.6亿元。

湖北黄冈公安局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中,公安局捣毁涉案窝点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涉案药品8300包、半成品100余公斤,案值5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购进扑尔敏等化学药和甘草等中药材,加工成自命名假药“祖传咳喘特效药”,号称是治疗哮喘等疾病的纯中药对外销售。

另一起案件中,甘肃省白银市公安机关根据走访摸排线索,侦破一起制售风湿骨痛药案,捣毁生产窝点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现场查获假药5000余袋及一批制假工具,案值8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盛某某等人购买马钱子等中药材以及布洛芬等化学药,粉碎后加工成药丸形状,命名为“除痹换骨丸”,宣称可以治疗风湿、关节炎等疾病对外销售。

对于这些假药,有的药店老板却利欲熏心,不顾民众健康,以假充真。一些来源不明、无合法许可证的假药,经过“洗白”,摇身一变,竟然变成了救命救急的“良药”。

央视财经的《第一时间》曾经报道过一起假药案。一款名为“强力宝”的“神药”曾引起警方关注,这款药有“神奇功效”能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然而湖北南漳警方鉴定后发现,这些“神药”其实都是假药。

随后,湖北南漳警方对假药的经销商进行了调查和抓捕,查获了大量的假药成品和包装材料,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经过调查,警方又锁定了一名制作假药的犯罪嫌疑人。在这名嫌疑人生产假药的现场,警方查获了各种制造假药的设备和大量的假药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制贩假药团伙将成本仅需几毛钱的假药,以20元的价格在药店卖出。
湖北襄阳市南漳县公安局李庙派出所副所长李云龙指出:“这些假药成分主要是淀粉、柠檬酸,还有一些少量的中药粉末等混合包装而成的,谎称能降脂、降血压。假药成本大概是几毛钱。他包装好后,以2元的价格卖给下线,经过几个下线倒手之后,最后以8元卖给药店,药店再以20元卖出。”
多部门联手加大打击力度

假药流向全国,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危害着民众的用药健康。近年来,多部门联手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今年2月1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药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各部门应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审查、执法联动的职责,强调检察院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履行监督责任,增加人民法院对财产刑和从业限制的判罚,提高法律震慑力。
《办法》规定,药监部门应当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结论和认定意见。《办法》要求,案件移送的同时移交涉案物品。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或对保管、处置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与药品监管部门签订涉案物品委托保管协议,委托药品监管部门代为保管和处置。相关保管、处置等费用有困难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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