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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摔伤住院,注射药物半小时后死亡,家属起诉医院赔偿67万

案情简介


患者付先生,57岁,因摔伤入住骨科医院,入院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错位等,住院治疗第20天时,付先生由于小腿肿胀找到医生,医生给其使用了香丹注射液,注射半小时后,付先生出现不良反应,家属找到医生,后付先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骨科医院病志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错位、椎弓根断裂伴截瘫,颈2-4节段硬脊膜外出血,肋骨骨折。

经尸体检验,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为患者心血中检测出微量丹参素(丹参素是香丹注射液主要有效成分之一),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系因坠落致胸椎体压缩性骨折、错位等引起截瘫,继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脱落,导致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骨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的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为损伤及手术后的并发症,但此并发症是可以积极预防、改善的。医方在预防血栓形成方面力度不够,当患者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后,医方对出现下肢静脉血栓处置不力,未及时做相关检查了解血栓情况以及提前预防肺栓塞的出现。当突发肺栓塞时未明确处置措施,心跳停止后处治不力,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80%。

一审法院认为,骨科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因患者坠落致胸椎体压缩性骨折、错位等引起截瘫,继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脱落,导致其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60-80%,根据骨科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患者自身疾病状况,并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骨科医院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家属因患者死亡形成的经济损失2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赔偿30万余元。

骨科医院不服,认为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不够充分,且鉴定人不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鉴定书也无专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尸检鉴定意见书记载患者主动脉散在粥样硬化斑块形成,表明患者自身患有此类基础疾病,自身因素也是下肢静脉形成的因素之一,患者系因坠落致胸椎压缩性骨折错位引起截瘫,继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脱落导致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亡,肺动脉血栓来源于左下肢静脉,肺动脉血栓栓塞属于外伤并发症,外伤才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应当采纳尸检的鉴定意见,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尸检鉴定说明了患者的死亡原因,并非是因果关系的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判令骨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中的医患双方争议焦点是患者的死亡与就诊的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鉴定的合法性问题。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检查观察不细致、检查结果出现误差以及医务人员的主观臆断、过于依赖自身“经验”发生诊断依据不足,误诊误治的情况在实践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鉴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加之医疗行为存在诸多未知风险和不可控因素,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告知说明义务,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如果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一旦发生误诊事件致使患者遭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为构成条件,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医疗行为是否尽到注意和告知义务、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应有的医疗水平以及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过错的认定,大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通过鉴定意见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虽然是专业机构就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判断和评价,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证据的属性。鉴定意见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只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如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足,不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完全可以不采信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对鉴定意见书的效力直接予以否定。但是审判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往往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形,这就需要当事人通过申请鉴定人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通过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来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否则仅以诉讼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提异议的方式,很难达到推翻鉴定意见或者启动重新鉴定的目的。本案中的骨科医院即是此种情形,其对鉴定意见所提的异议,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在诊疗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的变化,应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


来源 | 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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