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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院大督查开始了,至少要查186家!

导语:又一轮全国医院大检查开始了!

来源:赛柏蓝

作者:特洛伊 


186家医院大督查


日前,卫计委官网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宣布将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抽查部分医疗机构。


按照该文件所述,“每省份选择两个地市,每个省份选择6~8家医疗机构(至少包括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进行现场检查已有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的省份至少现场检查1家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全国31个省区至少有186家医院进入检查序列,上限将达到248家。


国家卫计委要求,各省要按要求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在8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呈报——时间仅余28天。


此次督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和依法执业承诺情况;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抽查情况、抽查结果使用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


(四)工作中的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五)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整肃医疗市场秩序


整肃医疗市场秩序,是这一全国大检查的主要目的。


事实上,2016年8月,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曾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在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现阶段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等目标是这次检查的核心任务。


检查范围包括:


二级、三级医院(含妇幼保健机构,下同)。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是否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和诊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公示标准收费、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干细胞临床应用。一是对已经按规定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备案项目范围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以及是否存在擅自将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直接进入临床应用。二是对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以投诉举报和医疗广告为线索,严肃查处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行为。


各省(区、市)要按照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全面覆盖,二级、三级医院不低于50%,诊所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已经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要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各地要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投诉举报集中、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作为抽查的重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2

国卫办监督函〔2017〕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为督促地方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定于近期对部分省份有关工作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和依法执业承诺情况;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抽查情况、抽查结果使用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


(四)工作中的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五)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抽查部分医疗机构。每省份选择两个地市,每个省份选择6-8家医疗机构(至少包括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进行现场检查,已有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的省份至少现场检查1家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实地检查等形式,督查组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督查形式。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协调本省份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照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以及此次督导检查的内容,组织开展对本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我委与中医药局联合督查组督查。


(二)请各省按要求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8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我委监督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


(三)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各地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具体督查省份、督查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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