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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四十万元

来自:四川省药监局

11月17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牡蛎劣药案和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案。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生产、销售牡蛎劣药案被处罚6,669.50元

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牡蛎中药饮片(批号:180301)性状、酸不溶性灰分、含量测定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3,347.75元,违法所得为3,321.75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牡蛎劣药的违法所得3,321.75元;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牡蛎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3,347.75元;
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6,669.50元。  

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案,被处罚344,724.53元

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的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191001和191002)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231,362.52元,违法所得为113,362.01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63458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362.01元;

3、并处违法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31,362.52元;  

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44,72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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