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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不能停靠业主所在楼层,法院判业主按八成支付物业费(附: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况)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李文婧 刘 霞)电梯不能停靠业主所在楼层,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业主是否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判决业主可按80%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

原告诉称,其系渝北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为该小区业主。自2017年7月起,被告一直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与物业费价格相对应的服务,还私自更换电梯芯片,导致电梯不能停靠被告房屋所在楼层,给其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电梯不能停靠被告房屋所在楼层,存在对应按键无反应、按键灯不亮的情况,其他可到达的楼层按键均正常。同时,被告房屋所在楼栋为写字楼,且所在楼层较高,电梯不能正常使用影响了被告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不能停靠在案涉房屋所在楼层,但其他楼层却可正常停靠,不能排除人为设置的合理怀疑。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电梯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而按键无反应、按键灯不亮这一点,不再属于物业服务瑕疵的范畴,已构成物业服务缺陷,足以成为降低物业服务费的理由。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可酌情按照80%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在质量上存在缺陷,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转自人民法院报)

阅读链接

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9种情况!(附案例)

情况一:关键词:新房、未开通用水用电

【案例】

2017年10月,李某购买了位于奉贤区某小区的一套新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且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由物业公司负责与业主对接、开通。2018年4月,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5月,李某前往物业公司办理收房等相关手续,发现房屋未开通用水、用电。同日,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李某一直未交纳房屋未使用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此后,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纳之前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手续,且拒绝协助其开通用水、用电。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接通房屋内的用水用电,赔偿其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房屋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两类法律关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于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产生纠纷,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拒不协助李某为房屋开通用水用电,并因此给李某造成损失,系侵权法律关系。用水、用电权利是保障公民美好幸福便利生活的基本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以不开通用水、用电、用气或停水、停电、停气以达到促使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目的。本案中,购房合同已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保证供水、排水设备设施齐全,加之小区开通用水、用电的实际责任人系物业公司。李某于2019年5月至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后,物业公司以其未交纳房屋空置期内物业公司管理费为由拒绝为其开通用水,拒不出具供电工作函协助其开通用电,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李某开通房屋的用水用电;按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赔偿李某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李某收房之前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应该交纳?

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虽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实际已展开的,视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经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故本案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李某未收房前,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其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也就是说,李某主张的侵权损失和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是两个法律关系,两者互不冲突。不能因为侵权损失胜诉就排除了物业费交纳。

       但鉴于物业公司在案中没有主张,故法院未予处理。

情况二,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约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权,而要求业主支付自物业服务到期日至人民法院判决其移交物业管理权期间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但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已经终止。物业公司再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没有法律依据。

情况三,关键词: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采取放任态度

【案例】

某小区102房业主违章加建的玻璃顶棚对小区安全构成了一定隐患,马先生因此拒付物业费。诉讼中,物业公司不能出示曾向行政机关投诉反映的相关证据,也没有采取适当的合理、合法措施进行应对。

马先生的日常生活因此受到影响,其安全保障受到了较大妨碍,法院判决马先生酌情减交物业费。

以案说法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违反治安、环保、装饰装修规范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否则,业主可行使瑕疵履行抗辩权,减少交纳物业费。

情况四,关键词:物业公司收取装修配合费

物业公司无论以何种理由向业主收取装修配合费,均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业主交纳了装修配合费,该行为也不应视为业主自愿交纳,物业公司应无条件退回该款项。

虽然有些装修配合费系根据业主公约施工管理规定部分收取的,收费对象大多是装修施工单位,但大多要业主预付或承担。在法律上,物业公司收取装修配合费没有依据,业主可以拒绝。已经收取的,应当退还。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费标准不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业主可拒交。 (综合来自人民法院报)
转自:烟雨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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