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志愿者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
是不受私人利益的驱使、不受法律的枪支,是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或人群。
志愿服务泛指利用自己的时间、自己的技能、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赢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
首先“志愿”一词,在英文中表述为“voluntary”,是自愿的、主动的、自发的之意。在中文中,“志”,是心之所往;“愿”,是情之所愿、自己愿意。“志愿”本意上是有志向心的自愿行为;
其一是个人实现某种价值的意愿;
其二是自发的行动。
建立在个人牺牲基础上的付出行为是脆弱的,它依存于伦理本位的集体无意识。在开放、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我们需要还志愿精神与志愿行为以个体意志自由的价值内涵。
志愿精神: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是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这是上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述,它实质即个人实现某种价值的意愿,以及自发的行动。
志愿服务的特征:
超越种族,文化,宗教,地域,年代的;只能来自个人自发的;不求回报的;利他的
是内心的动力和信念;无偿的;自愿的
志愿精神与公民责任
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的一个核心理念。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项目对全球22国的研究显示,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志愿投人达到其全部有酬员工贡献的一半以上,吸纳了总人口28%的贡献。可见,志愿行为不仅构成非营利组织运作的一大特色,而且是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重要途径。为什么存在如此广泛的志愿行为?一个社会的志愿精神又靠什么维系呢?
我们经常理解志愿行为是一种不求报酬的贡献,似乎自我付出和不取回报是志愿行为的标准。志愿精神成了一种与自我追求和利益取向相对立的道德,“雷锋”被视为舍己为人的榜样和典型。这样一来,当道德的准绳不再是社会中的唯一激励,尤其当利益激励被显化、被认可时,放弃利益和自我的“高尚”就成为一种“傻”的选择,“雷锋”也一度成为“傻子”的代名词。为什么志愿行为被人们认为是“傻”的呢?其实,原因并不在于人们认为志愿服务、帮助他人不好,而在于我们的传统道德将“义”和“利”这两种好东西截然对立,将“私”和“公”两个相承的概念视为相反,迫使人们做出单一的选择,做出个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取舍。一旦人们的舍弃所换来的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甚至被某些利益群体所利用时,就会产生被利用感,并进而对道德行为失去信任,对公共价值产生反感、冷漠,乃至形成过度的极端自利、破坏公共事务的倾向。重建公共价值,促进志愿行为,我们需要反思志愿精神的真正含义。志愿,在英文中表述为"voluntary",是自愿的、主动的、自发的之意。中文也一样表述了这个含义,“志”,是心之所往;“愿”,是情之所愿、自己愿意。因此,“志愿”本意上是有志向心的自愿行为,它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个人实现某种价值的意愿;其二是自发的行动。两层含义都强调了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个人选择。这与我们传统的“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的道德有所不同。志愿和公益行为是个人在实现其公共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现象,而传统道德强调了对个人的舍弃。我们看到,建立在个人牺牲基础上的付出行为是脆弱的,它依存于伦理本位的集体无意识。在开放、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我们需要还志愿精神与志愿行为以个体意志自由的价值内涵。
首先,为什么个人会有公共价值追求?当我们帮助一个弱者,也意味着在社会上增进着对弱者关怀的机制;当我们参与一项公益事业,也意味着我们在发展自身改善公共环境的能力。每个人都会在某些方面——如金钱、健康、心理、年龄等等——处于弱势,对于弱者的关怀和对于公共环境的改善,就是对我们自己的社会处境的改善。因而,志愿的本质含义不在于牺牲自我,而在于实现每个公民的个体责任;而个体的自由意志,恰恰是其可以实现其社会责任的前提。具有自由意志和公民责任的个体,是自治社会的基础。
其次,自愿性是志愿的第二个核心特征,没有个体自由选择的自愿性,就谈不上志愿行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形成了强大的行政动员体制,比如单位配额要求鲜血、在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用于慈善捐助、要求共产党员必须参与义务劳动等。这些举措可以更快捷有效地动员起更多的资源,在减少行动成本方面是有效的,但是它其实破坏了社会中的志愿精神和志愿机制。因为无论被要求者本身是不是愿意,这些行动都磨灭了个体的自由意识,从而长远来看,对社会的志愿公益机制构成危害。 ,
第三,志愿精神首先是一种公民精神。志愿的意义在于公民通过个体的社会责任,实现社会公益。因而,它不必然意味着自我牺牲,尤其不应以“舍己”的程度来衡量其公共精神,甚至将其扩展到对孩子、家人、友情等的放弃,对于同样的公共价值,以自我牺牲更大作为更值得崇尚的标准。它最直接体现在对志愿者的保护上。如果社会中存在对志愿者不公正或者让其持续自我牺牲的现象,这并不是说明志愿精神可贵的理由,而是提醒我们应该深刻检讨社会机制的公正性。公民社会是由每个具有公民责任的公民所共同构建的。公共利益是基于对平等公民权利的共同提升,而不是基于以一部分人的牺牲换来的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每个公民都是公民社会中具有社会责任的平等一员,个体在志愿发扬公益精神的时候,并不比其他个人更少拥有公民权利;其亲人也同样是具有独立意志的主体,不能被视为任何供奉用的“牺牲”。对于志愿者基本权利的保护、公正的社会待遇,以及对其行为成本的适当补偿,都是必要且应当的,它不能通过更多的赞美之词来代替。
最后,志愿参与需要通过志愿组织的形式制度化。志愿组织作为个人志愿行为的载体,使得个体的公民责任构成了社会的公益机制。志愿组织是公民社会的组织基石。志愿行为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但不等于它是没有成本、不讲求组织运营的。要使得志愿机制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同样需要对志愿组织的规范运作和妥善管理。志愿组织管理具有与企业不同的理念和模式,但是其专业化运作和经营理念,完全不亚于企业的要求。
如果我们能够理解,志愿行为是公民实现其共同利益的自治模式,我们就会发现,志愿公益不是一种超于我们生活的特殊事物,而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自治理念。它最核心地体现了公民的社会责任。
做一个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是志愿公益的前提,也是志愿精神的最终落脚点。
志愿者群体的壮大反映了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同时有助于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志愿者的行动传播着精神文明。志愿者无私奉献、服务社会,其前提是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以及对自身价值实现方式的思考和正确的认识。显然,如果没有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要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实现这种转变是不可能的。而当志愿者在人们周围活跃起来的时候,自觉或不自觉地又带动了另一些人的思考与认同,进而推动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志愿者精神也包含一定程度的承诺,这承诺包含志愿者本人对志愿组织、服务部门的承诺和对社会的承诺,志愿者除了应当进行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还应当在社会上起到一定程度的带头示范作用。比如,作为一名环保专项行动的志愿者,除了参加各项义务活动外,还必须从自己做起,时时处处为保护环境作表率。
志愿者精神其实就是一种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精神
志愿服务的动机:
愿意和爱心的实践;赢取认可;对社会的责任感;感恩的回馈;宗教的动力;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为生活添加意义和色彩;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与素质;增加生活经验与锻炼;促进自我的成长
志愿者难以坚持的原因:
1.热情消退
2.感情随受助者起伏
3.缺乏成就感
4.受助者给于的排斥,冷漠
5.付出后的身心的匮乏
6.实际服务和想象的差距
7.身边的压力
8.交通的距离
9.欠缺团队的归属感
10.时间的压力
喜乐的奉献:爱己及人
先做到自己不成为世界的负担在帮助别人
来自内心的喜乐与安详,它会自然的从自己流向周围的人们
安然独处:爱自己
怡然相处:爱身边的人
志愿奉献:爱素不相识而困苦的人
爱自己的基础:培养觉醒的生活
每天给予自己一份礼物:安静独处的时光.了解自己,做己所爱,勇敢的走自己的人生路,诚实的做自己,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接纳自己,减少对自己的自我批判,学会安慰自己."老吾老以及人只老,幼吾幼已经人只幼"---儒家: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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