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与症的来源
证者证据,如司法凭证据判案,中医凭证而论治。《内经》虽无“证”的名称,但在论述某些疾病时往往已涉及脉象、症状、病因、病机、病位、病性等内容,并且《内经》中的明阳五行学说是中医辨证的纲领,贯穿于各种辨证方法之中。张仲景在《内经》基础上发展了辨证论治原则,并且升华出了“证”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其著作中首先以“脉证”分篇立目,进行疾病分类,重视“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汉代以后,《伤寒论》“证”的概念普遍用于临床,而且辨证手段不断发展和深化,形成了八纲辨证、气血津液辨证、脏腑辨证。清代温病学说形成后,创立了卫气营血辨证和三焦辨证等。“证”于是就成为医者对病人的症状、舌脉、病情变化、治疗经过、个体情况、地土方宜等状况,经过四诊八纲的分析,采用某种辨证方法得出的一个总的概括性的结论。
关于“证”与“症”字的使用,宋朝以前的医籍中朱见到“症”字,到明、清医籍中才广泛使用“症”字,而且有的医籍中“证”“症”并用,看不出含义的差别。究其原因,可能因为“症”是由“证”衍化而来的一个俗字(《辞碌》《中华大字典》)。
证与病的区别
在张仲景的《伤寒论》中,既言病又言证,有时病与证互称,但病与证是有区别的。病是全程的,证是阶段的。所谓病,是指有特定病因、发病形式、病机、发展规律和转归的一种完整的过程,如感冒、痢疾、哮喘、中风、疟疾等。所谓证,是指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它包括病的原因(如风寒、风热、瘀血、痰饮等)、病的部位(如表、里、某脏、某腑、某经络等)、病的性质(如寒、热等)和邪正关系(如虚,实等)。此外,证还能反映疾病可能发展变化的趋势,并且涉及影响疾病性质的患者年龄、体质等自身因素和自然、社会环境等外界因素。证的这些特性反映着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之本质和全貌。总之,证会随着疾痛的进退而变化,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具有时间性、阶段性、变化性的概念。“症状”和“体征”,是疾病的临床表现,证比单纯的症状更能够全面,深刻、确切地揭示疾病变化的本质。
辩证与论治
中医的辨证论治学说对于病因与机体反应互相作用而致病的认识上,主要着眼于机体反应性(内因)这个方面的。
所谓辨证,就是将四诊(望、闻、问、切)所收集的资料,症状和体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分析、综合,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辨清疾病的原因、性质、部位及邪正之间的关系等,最后概括,判断为某种性质的证。因此,辨证的过程就是对病人做出正确、全面判断的过程,或者说分析并找出主要矛盾的过程。事实上,所谓证是指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可以认为“证”是人体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反应状态。临床上,中医就是依靠自己的感官直接从这些反应状态中获得病理信息,并通过医生的分析、综合,而最后辨别和判断患者当时的功能状态,这就是辨证的实质。所以,中医学的“辨证”,是从机体反应性的角度来认识疾病,是从分析疾病当时所表现的症状和体征来认识这些临床表现的内在联系,并且以此来反映疾病本质的临床思维过程。
论治,则是根据辨证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疗方法,辨证是确定治疗方法的前提和依据,论治是辨证的目的,通过辨证论治的效果,可以检验辨证论治是否正确。所以,辨证论治的过程,就是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过程。辨证和论治,是诊治疾病过程中前后衔接、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是理(中医理论)、法(治疗原则、大法)、方(方剂)、药(中药)在临床上的具体运用,是指导中医临床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医认识并治疗疾病,是既注重辨病又强调辨证的,且重点在于辨证。对于比较简单的疾病来说,辨病论治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如蛔虫病可以用驱虫药治疗等。但是,多数疾病都有比较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阶段的病理变化不尽相同,很难确定划一的治疗方法。因此,只能根据疾病发展过程中每一阶段的病理概括来确定治疗方针,也就是说,不是根据病,而是根据证来确定治疗方法,这就是为什么中医辨证论治比辨病论治用得多的道理。
辨证论治作为指导临床诊治疾病的基本法则,要求人们辩证地看待病和证的关系。既应当看到一种病常可表现出多种不同的证,又须注意不同的病在其发展过程的某些阶段,有时可以出现类似的证。因此,在临床治疗时还可以根据辨证结果,分别采取“同病异治”或“异病同治”等方法。
总之,中医治病主要的不是着眼于“病”的异同,而是取决于“证”的性质。相同的证,代表着类同的主要矛盾,可以用基本相同的治疗方法;不同的证,提示其本质特点不同,就必须用不同的治法。故有“证同治亦同,证异治亦异”的说法。由于“证”实质上代表着病机(疾病发生、发展与转化的机理)特点,故“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关键在于病机之异同。这种针对疾病发展过程中不同的机理和本质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加以治疗的法则,就是辨证论治的精神实质和精髓所在。
中医的辩证与西医的辨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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