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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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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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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实施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借故生非”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罪名
条款
立案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本条款第一款第(二)项,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本条款第一款第(四)项,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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