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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汽车等新版实施规则探讨CCC认证改革的方向

       最近几个月,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改革方面的大动作不断,其中最重要的是4月21日以市监总局2020年第18号《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的方式,发布了新版《强制性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即CCC目录)。同期还密集发布了汽车、玩具、童车和汽车用制动器衬片这四大类产品的CCC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其中前三类均属于对旧版规则的修订,而最后一类则是针对刚从生产许可转为CCC认证的产品专门制定的新规则。

        按规定由认监委针对CCC目录内产品,依据类别分别制定并发布相应的《认证实施规则》,取得CCC发证资质的各认证机构在认监委实施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一般情况下上述规则(细则)中应规定下列内容:认证适用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委托、认证实施、获证后监督、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其他规定。

       认监委在发布汽车产品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时曾表述过修订的原则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设计,简化申报要求,优化实施程序,丰富评价方式,提高CCC认证实施便利化程度”。下面笔者结合上述几项新规则,简单探讨一下今后CCC认证改革的方向和新举措。

01

“认证模式”快捷化

     “认证模式”是CCC认证活动时所必须要遵循的基本流程,传统的CCC认证流程大概是:企业向认证机构网上申请—资料初审—受理后邮寄资料—认证机构分派检验机构—邮寄样品做型式试验—通过后安排工厂检查—审厂通过后发证—发证后定期监督。

       以前办理CCC认证最容易被人诟病的就是效率慢、时间长,往往几个月才能拿到证书,其实时间主要消耗在排期等待检验和等待审厂这两个环节,而且检验和审厂往往不容易一次性通过,后续的整改和再次排期又将造成耗时。

       为了改善上述情况,早在2013年9月认监委就发布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的认证规则,其中将CCC目录内产品划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较高风险产品,明确针对前者的认证模式可以考虑予以简化,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场检查中可以只选一项进行评价(检验后即可发证);而对后者即较高风险产品来说,仍须保持传统认证模式全面考核(检验后先审厂后发证)。

       经笔者统计,现行有效的37份CCC认证实施规则中,认证模式已简化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的有14份,集中在电子电器、玩具、小家电等一般风险产品类;仍保持传统“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模式的有22份,主要涉及车辆及配件、建材、消防器材等较高风险产品类,还有车身反光标识这类特例是“初始工厂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先审厂后检验再发证)。

       以上述4份最新的实施规则为例,玩具类改革最为彻底,“检验后即发证”,后续是否审厂由机构自定,还额外规定“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玩具,可免于获证后监督”,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童车类虽然仍“先审厂后发证”,但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产品,也规定可免除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监督;汽车类也有类似情况,针对已获证的企业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同样可以“先发证后审厂”;唯一严格执行“先审厂后发证”的只有汽车制动器衬片,可能是从生产许可转为CCC制度管理的产品如电动自行车、燃气器具、防爆电气都被视作较高风险产品。

02

“认证单元划分”宽泛化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是认证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企业办理CCC认证的成本和效率。简单点说,“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如果规定得很细,那么企业的某一类产品因为具体型号、参数差异不能放在同一个产品单元内,必须办理多份CCC证书甚至每一个型号办一份证书,而每份证书都要把全部认证流程走一遍,多次缴费;如果不要规定得那么细,企业的某一类产品则很有可能属于同一个认证单元,完全可以在一份CCC证书列出多个型号,走一次流程和一次缴费即可搞定。

       笔者也统计了一下,现行有效的37份CCC认证实施规则中,有24份规则中直接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单元划分原则的图表,比如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下图);

       另外13份只给出了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同样集中在电子电器、玩具、小家电等一般风险产品类,但也包括有燃气器具、防爆电气这两类较高风险产品,这类规则就把细化单元划分原则的权利赋予了各认证机构。

       比如玩具类的实施规则就只写到“原则上,应按玩具主要材质、结构、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适用年龄等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具体要求”,而认证机构出于迎合客户需求、提高便利性等方面考虑,在细化制定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时,很可能往“宽泛化”方面去推进;又比如汽车类新版认证规则,在目前按产品单元发证的方式基础上,增加了按照产品系列发证的方式,企业可自由选择,从而实现汽车CCC证书划分最大限度粗化,将大幅压减现有的数万张CCC证书,且认证申报参数压减40%,减轻企业负担。

       另外,对于OEM/ODM代工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述4份最新的认证实施规则中同样体现了进一步“宽泛化”的趋势。

       早期的认证规则基本都严格规定,“不同生产者或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这就导致如果一家代工厂同时为多个委托方代工同一款产品(仅品牌不同),或者某品牌方同时找到多个代工厂生产同一款产品,都必须为不同品牌、不同代工厂的产品单独申请认证证书,需要重复进行型式试验和缴费。

       近年来认证规则修订时已经放宽了部分要求,规定“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即虽然仍然需要单独发多份证书,但可以只做一次型式试验,其他证书办理时仅需提供产品纸质资料来核查一致性即可。

       而上述最新的4份认证规则中又可以看到新变化,比如玩具、童车的新规则(第4项)中都写到“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从文字上理解,就意味着今后代工产品新申请CCC认证时,一张证书中可以列出两个以上制造商(委托方)对应一家生产企业(代工厂),或者列出一家制造商(委托方)对应两个以上生产企业(代工厂),而不用像以前那样必须单独申请办理多份证书了,这样从认证流程、缴费等方面进一步给企业减负。

03

“型式试验”便利化

       按照规定,型式试验必须由认监委审核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来完成,传统模式一般是企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资料审核通过后,企业邮寄样品给认证机构分派的检验机构,企业本身自主选择权较小。

       上述4份最新的认证规则中可以看出正在逐步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比如玩具、童车的新规则中(第6.1.4项)均规定“认证委托人可先实施型式试验,再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即可以提前做好型式试验再申请认证,而且“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企业可以在认监委公布的指定机构中考核效率和服务,自主择优选择,不用等认证机构分派。

      再比如,汽车的新规则中(第7.1.5项)规定了“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藉此部分认证机构已经做出决定,全部或部分采信企业办理工信部汽车公告时所做检验报告的内容作为型式试验报告(因为有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数量不多,往往同时承担工信部汽车公告和CCC认证的检验业务,两项制度检验项目高度重合)。

       另外,考虑到车企的自身规模和检验能力较强,汽车规则(7.1.4.1项)还规定“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进一步给予便利。

04

“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范化

       之前,正式的CCC证书均为纸质版,由认证机构邮寄给企业,证书的发放、入档、保管、变更、收回等环节均存在一定不便。

       今年初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市监总局办公厅在2月份专门出台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部分认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为了“支持战’疫’期间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向获证企业及公众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证书的申领时效”,自2月14日起已经全面推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的使用,同时向认证委托人发放纸质证书以及对应的电子证书。

       在认监委层面,最新发布的汽车类新认证规则中已经确立了电子版证书的合法地位,第9.6项规定“认证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电子版证书,并保证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一致,同时应具备证书在线验证的能力”。

       随着对《电子签名法》认知的不断普及,相信其他认证规则陆续修订时也会增加此内容,此项措施方便企业在执法检查、进口核验等环节快速提供有效证书,优化了认证服务,也是认证国际化实操层面的典型措施。

       另外,关于CCC认证标志使用方面,因为相关管理规定之前已修改,所以上述4份新版认证规则均删去了带“S”、“E”等类别符号的CCC标志样式,统一改为无类别标准标志:

       且明确地规定了加贴或标注CCC标志的具体位置,玩具、童车的新规则中还删除了要求同时标注生产厂代码的规定。

                                                                    (本文作者系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孔迪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

                                                                                2020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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