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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摔死,房主之妻切腹抵命,工人之死责任谁担?

今年5月24日,仪陇县新政镇大东安置区内,装修工人张华从6楼住户何文刚家摔下,送医后不治身亡。张华家人将何文刚夫妻二人告上法庭,称张华受何文刚雇佣,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要求赔偿总额80万元的费用,房主何文刚之妻不堪巨额赔偿切腹自杀。

笔者深感惋惜痛心之余,不禁思考究竟由谁对张华的死亡承担责任?本案涉及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就是张华和房主何文刚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房主何文刚需要对张华的死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房主何文刚仅就自己的指示错误承担责任,否则不需要对张华的死亡承担责任。

张华和房主何文刚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究竟有哪些区别呢?要区分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需从各自的定义和特征及区别点入手。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收取定作人支付的报酬的合同关系,它包括加工合同关系、定作合同关系、修理合同关系、复制合同关系、测试合同关系、检验合同关系等。

承揽合同关系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方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该工作成果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方独立承担承揽工作风险。承揽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作物发生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出现伤亡的,都要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定作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5、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作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同时,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定作方需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关系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二者都存在一方当事人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向其支付报酬,但是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二)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承揽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取得报酬,不交付成果,虽付出劳动无报酬请求权。

(三)提供劳动的方式和提供的劳动的性质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是继续性提供劳务,且该劳动是雇主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律师只能从新闻报道的获知的一些信息做简单的分析。

  “何文刚说,那段时间他的新家刚开始装修,熟人张华就找上门来承揽安装防护栏。“此前已有另外3个熟人找我做这笔生意,因此张华找到我时,我并没有答应,但也没有拒绝。我家的装修是承包给一家公司的,总价3万元。524日那天,张华自己去敲门,里边贴地砖的工人给他开了门,他进去拆一个栏杆,因操作不当掉了下来。”何文刚反复强调,张华那天进屋、拆栏杆等一系列行为,他事先均不知情。”(

  “何文刚说,那段时间他的新家刚开始装修,熟人张华就找上门来承揽安装防护栏。“此前已有另外3个熟人找我做这笔生意,因此张华找到我时,我并没有答应,但也没有拒绝。我家的装修是承包给一家公司的,总价3万元。524日那天,张华自己去敲门,里边贴地砖的工人给他开了门,他进去拆一个栏杆,因操作不当掉了下来。”何文刚反复强调,张华那天进屋、拆栏杆等一系列行为,他事先均不知情。”(来源:http://news.sohu.com/20140629/n4015306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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