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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高校后勤饮食中心是否应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
 例如:本辖区内有一所高校,一直以来高校后勤饮食中心并未纳入统计范围。该饮食中心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经济独立核算,从属于高校后勤集团,且后勤集团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学校的一个部分,对内称为后勤处。现在的疑问是高校饮食中心应该按什么类型来申报并纳入统计呢?

  答: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住宿餐饮业统计的调查对象包括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因为调查单位数量众多,在日常统计中难以全部调查,实际工作中设定了统计的限额标准。对于其他行业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若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则按月进行统计;若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下,则在五年一次的经济普查中进行统计。

  根据例中描述,我们认为该饮食中心属于高校(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产业活动单位。如果该饮食中心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则应由所在地统计部门将其纳入月度统计;如果未达到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的限额标准,则在经济普查中予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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