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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参加诉讼)

      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位于非洲西海岸,两国边界自北向南从乍得湖延伸到大西洋沿岸的巴卡西半岛。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英、法三强为了划分她们在该地区的殖民地边界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协定。一战德国战败后,根据凡尔赛条约,从乍得湖到大西洋沿岸的整个地区为英法两强所领有,之后又根据英法与国联签订的委托统治协定被置于她们的管理之下;为了确定两国委托管理领土的边界,英法在1919到1929年间先后签订了三个声明或换文,即1919年7月10日英国殖民局大臣Viscount Milner和法国殖民部长亨利·西蒙签署的《法英声明》(《Milner-Simon声明》)、1929年12月29日和1930年1月31日尼日利亚殖民地和被保护国总督Graeme Thomson和法兰西共和国驻喀麦隆专员Paul Marchand先后分别签署的《Thomson-Marchand声明》、以及批准《Thomson-Marchand声明》并将其并入的1931年1月9日的《Henderson-Fleuriau换文》。联合国成立后,英法两国对喀麦隆的委托统治为联合国的托管制度所取代,为了便于管理,英国于1946年8月2日颁布了《管理尼日利亚被保护国和喀麦隆的1946年枢密令》,将其托管下的东喀麦隆分为南北两个部分,该枢密令同时还包含了一系列规定两个区域边界的条款,并规定南北喀麦隆将由尼日利亚管理。1960年1月1日和10月1日,法属喀麦隆(西喀麦隆)和尼日利亚先后获得独立,东部的南、北喀麦隆则由英国组织全民投票决定其归属,结果南喀麦隆决定加入获得独立的喀麦隆共和国,北喀麦隆则加入尼日利亚联邦。

  尼日利亚和喀麦隆独立后的边界争端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乍得湖地区的边界、乍得湖到巴卡西半岛地带的边界、巴卡西半岛的主权归属、海上边界。由于两国的外交努力没能解决这些争端,喀麦隆于1994年3月29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喀麦隆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巴卡西半岛的主权属于喀麦隆;第二,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尼日利亚对巴卡西半岛的军事占领及其针对喀麦隆的武力行动构成对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的违反,并因此应承担国际责任;第三,为了防止两国海上边界可能发生的争端,请求国际法院将喀麦隆和尼日利亚的海上边界线延伸到根据国际法分别置于两国管辖下的海域上。随后,喀麦隆又提交了附加申请,将乍得湖地区和乍得湖到巴卡西半岛地带的边界争端一并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由于尼日利亚不反对喀麦隆的附加申请,因此法院将两份申请合并审理。

  针对喀麦隆的诉讼请求,尼日利亚提出了八项初步反对意见,对此,法院于1998年6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尼日利亚第一至第七项初步反对意见,并宣布第八项初步反对意见在本案情节中不具有专属初步性。[ ICJ,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s.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Judgment of 11 Jun., 1998, Preliminary Objections. ]随后,赤道几内亚于1999年6月30日向国际法院申请参加诉讼,由于两当事国对赤道几内亚的申请不持异议,法院于1999年10月21日一致通过作出命令,准许赤道几内亚参与诉讼。[ ICJ,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s.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Order of 21 Oct., 1999.]

  乍得湖地区的边界。在乍得湖地区,喀麦隆认为,乍得湖流域委员会(LCBC)所划定的框架构成对1919年《Milner-Simon声明》和1929及1930年《Thomson-Marchand声明》的权威解释,根据该框架,乍得湖地区的边界应是从北纬13度5分、东经14度5分坐标到坐落在北纬12度32分12秒、东经14度12分12秒坐标上的Ebeji河口的一条直线,如果Ebeji河口不是坐落在上述坐标上,则它便坐落在北纬12度31分12秒、东经14度11分48秒的坐标上。尼日利亚则请求国际法院判定:1. LCBC主持的划界和定界方案并没有为尼日利亚所接受,因此不具有拘束力,2. 乍得湖得去的主权属于尼日利亚,3. LCBC所进行的所有程序都不影响尼日利亚根据"历史强化"(historical consolidation)及喀麦隆的默认而固有的对乍得湖地区某些区域的权利。法院分两个部分审理双方提出的主张。首先,1919年的宣言及其随后的法律文件是否在该地区确定了一条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边界?对此,喀麦隆是持肯定意见的,她还援引了一些地图以确证这条协定边界线的走向;尼日利亚则认为乍得湖地区没有充分划定的边界,由于历史强化和喀麦隆的默认,尼日利亚对其第二次答辩状中说明的几块土地,包括提及的33个居住区拥有主权。法院认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法德三国为划分该地区的边界便签订了一系列的协定,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属喀麦隆西部的一个地带成为英国委托统治下的喀麦隆的一部分,因此英法需要重新确定其委托统治地的边界,1919年的《Milner-Simon声明》便达到了这个效果,它具有国际协议的地位;1929年和1930年的《Thomson-Marchand声明》也具有国际协议的性质,法院承认该声明存在一些技术上的缺陷,一些细节部分也仍有待明确,但它仍然规定了总的来说足以进行勘界的划界,LCBC1983年到1991年的工作也证实了这种解释。法院同意双方的看法,即尼日利亚不受LCBC标界报告的约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适用的划界法律文书受到质疑,也不意味着尼日利亚不再受它们的约束;简言之,上述两个宣言已经划定了乍得湖地区的边界,尽管还有两个问题留待法院审查,那就是乍得湖中喀麦隆-尼日利亚-乍得三线交点的精确坐标和Ebeji河口的位置。法院在审查了1919年宣言和1931年换文所附的地图之后认定,三线的交点在北纬13度5分、东经14度4分59.9999秒的坐标上,Ebeji河口则在北纬14度12分12秒、东经12度32分17秒的坐标上,两国在乍得湖地区的边界,就是从河口坐标点到Ebeji河分叉处——双方同意该点的地理坐标值是东经14度12分03秒、北纬12度30分14秒——的一条直线。第二,对于尼日利亚声称的历史强化主张,法院指出,历史强化论事很有争议的,不能取代国际法上已经确立的主权取得方式,因为后者考虑到了事实与法律的许多其它重要的可变因素;此外,尼日利亚提出的事实涉及一段大约20年的时间,这无论如何都太短了,法院因此得出结论,尼日利亚的这一论点不能成立。[ ICJ,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s.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Judgment of 10 Oct., 2002, para.40~71.]

  乍得湖地区到巴卡西半岛之间的陆地边界线。喀麦隆认为,这段陆地边界线包含三个部分,每个部分的边界线都由不同的法律文件所明确划定:第一部分从传统的Ebeji河口到Kombon峰,由1931年《Henderson-Fleuriau换文》所纳入的《Thomson-Marchand声明》所划定;第二部分从Kombon峰到1913年4月12日《英德协定》第12条所谓的"64号界标"(pillar 64),这部分为1946年英国枢密令所划定;第三部分从第64号界标到海上,由1913年3月11日和4月12日的两个《英德协定》所划定。法院注意到,双方都同意从乍得湖地区到巴卡西半岛之间的陆地边界已经由纳入1931年换文的《Thomson-Marchand声明》、1946年英国枢密令和1913年的两个《英德协定》所划定,除了1913年4月12日《英德协定》第18条及其以下各条所载的关于巴卡西半岛的条款之外,双方也都接受上述四个文件的法律效力,双方的争端实际上是对几个划界文件某些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这些争端主要发生在边界线上的17个点上,因此,法院将按顺序对这17个点进行审查,并明确这17个争议地点的边界线位置。[ ICJ,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s.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Judgment of 10 Oct., 2002, para.72~192.]

  巴卡西地区的边界和巴卡西半岛的主权问题。喀麦隆认为,1913年3月11日的《英德协定》已经划定了巴卡西半岛地区的边界,将巴卡西半岛划入德国一边,因此,当喀麦隆和尼日利亚获得独立时,根据保持占有原则,这条边界就成为两国的边界。尼日利亚则认为,巴卡西半岛在1913年的权利属于老卡拉巴尔的国王和酋长们,她指出,1884年9月10日英国和老卡拉巴尔国王和酋长们签署的《保护条约》只赋予英国某些有限的的权利,并没有将他们的领土主权转让给英国,英国在1913年并不享有对这些领土的主权,因此她无权将这些领土转让给第三方;尼日利亚还争辩说,1913年协定还有一些缺陷,那就是它违反了1885年2月26日《柏林会议一般法案》的序言、它没有被德国国会所批准、以及它实际上已经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所撤销。法院分四个部分对当事国的主张进行了审查。第一,法院首先审查了尼日利亚所提出的关于协定的三个缺陷。法院认为,第一个缺陷只是出现在尼日利亚的辩诉状中,之后没有再被提起,因此法院无需考虑这一缺陷。尼日利亚提出的第二个缺陷是,根据德国国内法,殖民地领土的割让和获得必需经由国会批准,而1913年3月11日的《英德协定》——据此德国将获得巴卡西半岛——并没有获得这一批准;喀麦隆对此辩称,德国政府的观点是在该事件中关于巴卡斯的问题只是对边界的调整,因为之前巴卡西便被认为事实上是属于德国的,因此,国会的批准时不需要的。法院注意到,德国自己认为国内法规定的程序已经得到了遵守,英国对此也从没提出任何疑问,另外,协定在两国都经由官方公布,因此它没有得到德国国会批准是没有关系的,尼日利亚的这一主张因此不能得到支持。对于第三个缺陷,法院指出,从1916年开始德国便再没有对喀麦隆行使领土主权权利,根据《凡尔赛条约》第118条和第119条,德国放弃所有海外领地,因此,英国没有任何理由将1913年的协定列入她希望恢复的"双边条约或协定",尼日利亚的这一主张因此也必须被驳回。第二,法院接着审查英国是否有权将巴卡西转让给德国的问题。尼日利亚声称,1884年条约的名称以及第一条中提及进行"保护"都表明,除了保护,英国无权做任何事情,特别是无权将有关领土转让给第三国。法院就此提请当事国注意,不能只从其名称来推断根据当时的国际法缔结的"保护条约"的国际法律地位。法院在审查了有关证据之后得出结论,根据当时的法律,就尼日利亚而言,英国在1913年有权确定与德国的边界,包括南部地区的边界。第三,1913年3月11日《英德协定》确定的边界南段在1913年到1960年期间的待遇。喀麦隆声称,委任统治和托管时期以及后来的独立进程都表明国际社会承认喀麦隆与巴卡西半岛相连。尼日利亚争辩说,在1884年条约有效的所有时间,英国都没有权利出让巴卡西,因此,英国在委任统治或托管时期的任何活动都不能将巴卡西与尼日利亚保护地分离。法院注意到,德国在一战后放弃了她的殖民地,根据《凡尔赛条约》,德国对喀麦隆的占有权由英国和法国进行瓜分;在1922年到1961年整个委任统治和托管时期内,巴卡西属于英属喀麦隆,巴卡西与尼日利亚之间的边界,尽管有种种行政安排,依然是一条国际边界;尼日利亚和喀麦隆在独立后的协商中也表明,双方当事国都认为巴卡西归属于喀麦隆。法院最后得出结论,1913年3月11日的《英德协定》是有效的并全部适用。第四,法院最后审查了尼日利亚对巴卡西半岛的其它权利要求。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最后得出结论,喀麦隆和尼日利亚在巴卡西的边界为1913年3月11日《英德协定》第18条和第20条所划定,巴卡西半岛的主权属于喀麦隆。[ ICJ,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s.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Judgment of 10 Oct., 2002, para.193~225.]

  海上边界。

  喀麦隆关于尼日利亚国家责任的请求和尼日利亚关于喀麦隆国家责任的反诉请求。在这方面,喀麦隆提出了两个系列的意见,一是关于乍得湖地区和巴卡西半岛的,二是关于其它地段的陆地边界和海洋边界的。对于前者,喀麦隆指出,尼日利亚自1980年代起就不断的侵入喀麦隆一方的乍得湖地区,从1993年之前也屡次侵入巴卡西半岛,喀麦隆认为,尼日利亚侵占她的这些领土,违反了她的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义务,特别是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4条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义务及多次得到法院支持的不干涉原则的义务,并且和喀麦隆的领土主权相矛盾。因此,喀麦隆认为,尼日利亚应承担终止其在喀麦隆领土上的行政和军事存在、特别是立刻无条件的从她占领的乍得湖地区和巴卡西半岛撤出部队的义务;喀麦隆还要求尼日利亚保证将来不再犯。尼日利亚认为,她在这些地区布置军队是为了解决内部问题和应对喀麦隆的有组织的侵蚀活动,她只是在实施自卫,即使法院判定这些领土属于喀麦隆,那也只是因为一个"合理的错误"或"诚实的信赖",因此,她不能被认为应为此承担国际责任。法院认为,通过法院判决和尼日利亚撤离所占领的喀麦隆领土这样事实,就可以充分补偿喀麦隆因其领土被占领而受到的损害,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再查问由于这种占领,尼日利亚是否应对喀麦隆负有责任以及负多大责任;关于各种边界实践,由于双方都不能充分证明其所说的事实或这些事件可归罪于对方,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喀麦隆的意见或尼日利亚的反诉请求。[ ICJ,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s.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Judgment of 10 Oct., 2002, para.308~324.]

最后,在陆地边界方面,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定喀麦隆和尼日利亚在乍得湖地区的边界已由1929-1930的声明所划定,并确定了这条边界的走向;以15票对1票划定从乍得湖至巴卡西半岛的陆地边界;以13票对3票判定巴卡西半岛的边界由1913年3月11日《英德协定》第18至第20条所划定,巴卡西半岛主权属于喀麦隆;以13票对3票划定巴卡西半岛的边界。海上边界方面,以13票对3票划定直到G点的海上边界;一致划定从G点到X点的海上边界以及X电之后的海上边界。关于国家责任方面,以14票对2票判定尼日利亚有义务迅速、无条件的将其行政管理机构、军队和警察部队撤离属于喀麦隆的领土;一致判定喀麦隆有义务迅速、无条件的撤离其可能驻扎在属于尼日利亚领土上的任何行政管理机构、军队或警察部队,尼日利亚也负有相同义务;一致驳回喀麦隆有关尼日利亚国家责任的一切其它诉讼请求和尼日利亚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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