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记“应付工资”帐户,
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户。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
一是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
二是企业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
例:某企业为赵云、钱宙每月各发工资3000元。但合同约定,赵云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钱宙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即钱宙收入3000元为税后所得,月末发工资时,企业会计处理为:
第一,为赵云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赵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3000
贷:现金 2795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5
第二,为钱宙承担税款时,由于钱宙工资为税后所得,则需要换算为税前所得,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应为钱宙承担税款为:
[(3000-800-125)÷(1-15%)]×15%-125=241.18(元)
计提个人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 241.18
贷:应付工资 241.18
发放工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工资 3241.18
贷:现金 30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