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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纳税筹划案例

某外商独资企业,每年从国外总公司进口原材料,在中国大陆生产;生产的产成品由母公司全部收购销往其他国家和地区。该外商独资企业年年亏损,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通过调查,发现该外商独资企业从母公司按高于同类原材料的国际市场价格的10%进口原材料,同时产成品又以低于同类国际市场价格的20%销售给母公司。这样“高进低出”使该外商独资企业一年亏损一百多万。税务机关在经过大量的调查与取证后,最后认定企业为通过关联交易之间转让定价恶性避税,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要求其补缴所得税税款一千多万元。

现在,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来人为制造亏损或微利以规避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利润转移的现象非常普遍。目前,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已成为国际上常见的避税手法。

一、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概念

关联交易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来实现利润的转移,从而规避某一方所在国的税收。转让定价,又叫“转移价格”或“划拨价格”,它是公司集团内部或利益关联方之间为了实现其整体战略目标,有效协调集团内各个单位之间或利益关联方之间的关系,谋求整体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实现的一种交易定价。

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二、跨国公司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动机分析

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动机包括税务动机(也称财务动机)和非税务动机(也称非财务动机)两个方面。

(一)税务动机

税务动机主要出自减轻税负方面的考虑,而且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最为密切。当跨国企业不同企业的税负不同时,这种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实现利润转移、逃避高税率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的现象非常普遍。目前,在我国的跨国企业主要是出于这种动机将我国内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如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国际著名避税地。通过这种方式,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逃避预提税。

(二)非税务动机

除了税负上的考虑外,跨国企业有时也会出于经营管理方面的考虑,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利润,这种情况也很多。这种非税务动机主要有:

1、进入和控制某地区市场;

2、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在当地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形象;

3、转移资金,多得补贴和退税;

4、避免外汇风险;当某地局势不稳定时,往往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利润,规避风险;

5、加速成本回收和利润汇回;

6、从合资中为己方多获得好处;

7、其他非税务动机。

三、关联交易的常见手段

(一)货物购销

1、通过原材料和零部件、产成品购销价格的“高进低出”来影响关联企业的利润。

2、母公司利用掌握的国际营销网络来压低或提高子公司的产品价格或为子公司销售产品通过压低或提高佣金回扣的支付形式,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

3、在货物购销过程中,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4、在公司集团内部转让交易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压低子公司的工缴费。

(二)贷款往来

主要表现形式是:

1、通过提供贷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

2、利用各国对利息是否征税的规定不同来避税。

(三)劳务提供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提高或降低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活动来调节利润;另一种通过提供劳务来调节利润的重要方式就是总公司向各个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四)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形资产的使用与转让来影响关联企业的利润

(五)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来影响关联企业的利润

针对跨国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利润,规避纳税的情况,国税总局在2004年加大了对避税的稽查力度并于2004年6月9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同时,为了更好的开展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工作又分别于2004年9月3日、2004年10月22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

正是在我国加大反避税稽查这种大背景下,上述案例中的外资企业被稽查调整补税,说明在我国现行的严格征管的情况下,跨国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很大,那如何进行才能规避风险?

我国为了加强对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管理,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确定了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预约定价制度,并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关联企业税务管理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进行关联方交易时先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并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交易价格,在获得税务机关对交易价格的认可后,再进行交易就可以规避税务风险,获取最大的纳税收益。

预约定价的具体做法是:

1、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批准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有关定价事项作预先约定。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是否按和税务机关约定的定价事项与其关联企业进行交易予以检查。如果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预先约定的定价事项进行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进行调整。但是,对税法积极运用而不是仅仅被动遵从,才是法治社会里对法律真正意义上的遵守。

在预约定价的前提下,如何开展纳税筹划首先需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

(一)在购销或提供劳务时,可以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几种合理计价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计价企业可以在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及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等几种计价方法中选择一种最有利于企业的价格与税务机关预约定价计算购销价格或提供劳务的价格;(二)在融通资金时,可以借金融中介贷款来实现融资节税

金融中介贷款,又称联结贷款,是指在母公司投资于子公司时,先将足够的资金存入国际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向国外子公司贷款。在还本付息时,先由子公司偿还给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偿还给母公司。

企业运用金融中介机构贷款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规避国家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限制,从中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收益:

1、可以规避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可以规避对非金融机构贷款损失扣除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第一条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之间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3、利用母子公司之间的税率差获得节税收益。

【来源:中国税务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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