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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是什么?
“贞操”,又叫贞节,是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传统道德。它是中国社会传承女性的精华,男性不可三妻四妾,女性也必须严守贞操,甚至以身殉节。基本解释  词目:贞操  拼音:zhēn cāo  1. [chastity or virginity]∶坚贞的节操  2. [moral integrity]∶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道德详细解释  1. 坚贞不渝、始终如一的节操。 晋 袁宏 《后汉纪·光武帝纪三》:“若夫洁己而不污其操,守善而不迁其业,存亡若一,灭身不悔者,此亦贞操之士也。” 宋 赞宁 等《宋高僧传·读诵二·神智》:“ 智 少有贞操,恳乐舍家,就 云门寺 惟孝 为师。” 明 张居正 《答徐太室宪长书》:“盖公论未伸,将谓仆有私於公,则公之卓行贞操,终无以白於天下矣。”  2. 指女子不失身或从一而终的操守。 晋 崔豹 《古今注·音乐》:“其妹悲其姊之贞操,乃为作歌,名曰《杞梁妻》焉。” 明 章懋 《吴烈妇诗序》:“故裙襦之中,亦有能闲礼义,守贞操,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临大节而莫夺,赴水火而如归,若吾乡 吴 烈妇者。”箱· 邹韬奋 《信贞操》:“这样看来,贞操的合理的意义,不应该是男子强迫女子的偏面的观念,应该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度里,在夫妇关系继续成立中,相互遵守的关于性的德义。”贞操的形成过程  人类历史极其各种表现是一个自然文化变化和发展的过程。贞操亦是如此,他的历史是一个十分复杂并充满矛盾但毕竟是有规律的统一过程,这个过程归根到底是由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那么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永恒不变的贞操观念是根本不存在的。  在人类的早期的原始人时期,人们根本不会因赤身裸体或两性结合的行为而产生羞耻感。在人类刚刚有猿进化到人的时候,人们的性关系处于一种与动物没有多大区别的混乱杂交状态、当时的人类对于男女两性的关系还出于蒙昧无知的阶段,他们不懂性行为的意义,不懂性行为与怀孕生育的关系,更不懂男性在生育中起到怎样的作用,他们结群而居,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其中也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由于当时人类对与性行为不感到羞耻,因此不会引起憎恨和嫉妒。而群婚杂交,不知羞耻,这是由于人类当时生产力极其的低下。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人类开始产生一定了劳动分工,精力旺盛的年轻人外出采集、打猎,老人们则逗留在住地,制造工具。这样使得年龄相仿的男女经常有接触的机会。同时,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活动中,在长期的人口繁衍生产过程中,通过长期经验的积累,也逐步认识和发现人口生产的某些规律,意识到父母辈和子女辈发生性关系之后所生的后一代有明显的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影响了整个原始群的繁荣,人们开始从无意识的群体杂乱交关系状态中产生了某些规范,逐渐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两性关系,从而使男女两性的结合第一次有所限制。而这时便产生了血缘婚姻。血缘婚姻的特征是两性关系按辈分来划分,他排除了不同辈份两性发生关系的可能。由于是统一种族的缘故,所以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所以这种群婚形式叫做“血缘婚姻”。原始人类经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偶然发现实行进一步限制血亲性交的集团人种要比那些依然实行血缘婚姻的集团人种要强壮的多,故该人类集团就繁衍的更快更多。更充满生命力和战斗力,于是组建产生了乱伦禁忌,强制禁止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此当时的人们只要不与本族团内的异性发生性关系,且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异族的同辈异性,他们就符合当时社会的性规范。一个人的性生理成熟后,就进入婚育阶段,可以与多人实行群婚和发生性关系,因此那是的贞操观念并未形成。  自从禁止了一切兄弟姐妹发生性关系、排斥原始群的内部通婚和族外婚出现后,原始集团转化成为氏族。氏族在禁止自己成员间发生性关系的同时,要求自己的男人集团与另一集体的女人集团发生性关系,同时也要求自己的女人集团成员与另一集体的男人集团发生性关系。因为妇女直接生育和喂养小孩,小孩出生后就成为与女人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儿童集团的成员,他们成熟以后,姑娘们转入女人集团,男青年则转入男人集团,但他们只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由于妇女对氏族的繁衍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这种氏族就是母系氏族。社会以女性为中心,妇女在氏族中居于支配地位。  母系氏族社会的早期实行群婚,但事实上,在群婚期间就出现了某种或长或短的成对配偶,而这种成对的配偶是个别存在的,极其的不稳定。随着生产工具的改革和社会生产的发展,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狩猎方面,逐渐改变了原始社会初期那种收获极不稳定,根本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状况,猎物不仅能够满足生活需要,而且还有剩余,这些剩余的野兽被人们驯养,由此出现了原始的畜牧业。这时妇女既从事原始农业,又驯养动物,在生产领域中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原本氏族不会允许任何一个氏族成员把食物用作个人消费之外的其他用途,当出现了剩余产品之后,这种限制便消弱了。结果就在有或长或短的成对配偶关系的人们之间就开始交换食物,以后又交换其他劳动产品。这种按其本性与商品交换毫无共同之处,但它标志着有交换关系的组成对偶的男女关系已经不再仅仅是性关系,也不再是纯粹的个人关系了。这种交换关系同时也成了经济的、社会的关系,它成为稳定和巩固性关系的手段。只要男女双方发生了这种交换,他们也就在性关系交往的领域内有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于是,对偶婚姻产生了。对偶婚姻虽然还很脆弱,很不稳定,然而,对偶婚姻标志着人类在婚姻中出现了较之群婚为稳定的配偶关系,婚姻结合的牢固性趋向于加强,而且在对偶婚姻持续期间,所生育子女不仅知其母,也可能知其父;对偶夫妻不仅有性关系,也开始相互承担义务,包括对子女的养育义务。  从群婚向对偶婚的过渡,主要归功于妇女。首先,妇女对不断扩大禁止血缘近亲通婚的范围做出了贡献,她们以自己的生育实践以及与子女长期相处的生活经验,逐步认识到减少性交对象及固定性交对象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发展,这种对性交对象的限制逐步由小到大、由少到多,使得一男一女的成对配偶制也获得了发展。其次,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原是经济的发展,人口密度的增大,氏族间的交往频繁,群婚已经失去了原始的朴素性质。妇女们对于既要承担氏族生产和生活任务,哺养孩子,又要经常与许多男性发生性关系,觉得是一个沉重的身体负担,也对这种群婚形式感到屈辱和不堪。因此“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从而促使了对偶婚姻的形成与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性羞耻心强化了,贞操观念萌芽了。  贞操观念的萌芽,标志着人类文明正在逐渐取代着野蛮和愚昧,预示着人类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即将诞生,它为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奠定了伦理的基础。  原始社会末期,人类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经过不断改进了工具、革新技术,使得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人们的劳动不仅能维持自己的生存,还能得到较多的剩余产品。原来需要很多人进行的集体劳动,现在少数人也可以胜任了,氏族成员集体劳动逐渐为个体劳动所代替。这时社会分工加剧了家庭内的分工,男子在生产劳动中占有却来却重要的位置,妇女被逐渐排斥在社会劳动之外;原来家庭并不是度低的基本供养单位,氏族对孩子的供养负有集体的责任,现在家庭开始成为主要的供养单位,供养孩子的责任落到他们的父母身上了,原来人们同住在一所大房子里,现在大房子开始被对偶夫妻的小房子所代替,而小房子也逐渐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社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更,必然引起男女两性关系的变化,于是,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值,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应用而生了。一夫一妻家庭的建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证子女血统的纯洁。确定子女出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求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这种家庭一经产生,其婚姻关系要比对偶牢固的多,它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因此一夫一妻制有两个特点:第一,男女关系不平等,妇女沦为被压迫地位。既然一夫一妻制的目的是男性要把财产传给自己的真正后代,丈夫就利用自己的权利和地位来限制妻子的性自由,要求妻子绝对保持贞洁,以便生育出丈夫的嫡亲子女。第二,夫妻的结合比较牢固和持久,婚姻具有不可离异性,除特殊原因需要离异者外,一般都发展为终身的夫妻关系,要求妻子在心理上也要贞节,忠于自己的丈夫。  以男性为核心的一夫一妻家庭的确立,是妇女沦为男人的附庸。贞操观念成为一种转门束缚妇女的桎梏,妻子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生活在被贞操防卫起来的环境中。这种贞操观是片面的,它仅仅是为了巩固男子在家中的统治地位。贞操道德的发展在古代男权社会中,贞节观念好似勒在古代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绳索。它既是对女性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陋习在观念上的表现。  贞节,就是要求妇女保持性的纯洁和专一。从先秦时代起,贞节观念和与之相应的行为一直延续了二千多年,自始至终伴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甚至还向下延伸了很长时间。其中贞节观念的流弊以其极大的渗透力给各时代的女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束缚与影响。要求妇女奉行贞节道德是父权制形成的产物。贞节观是男权社会用以剥夺女性爱情、婚姻权利,对妇女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得力武器。在贞节观念流行的时代,女性的生活与之紧密相联,厚重的贞节之墙严重地包裹着女子的情爱本性。  对女人坚守贞操的自觉要求始于西周初年。《周易》有言:“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就是说,男女相处,女人做到恒久就会大吉大利,而男人对女人恒久,反而有凶灾。这在事实上已经是对女人坚守贞操的自觉要求了。春秋时代的“易传”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女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对女人守贞的基本要求就是“从一而终”。周朝人对“淫”的理解,主要限于女子,至于淫男,虽有称谓,但很少被指责罚惩。  由于女人的性欲被视为邪恶的根源,所以周朝人甚至将一女事二男也称为淫。有时,即使女人本身没有要求性满足,而只是引起男人的性欲,也被视为“淫邪”女子,俗称“狐媚子”、“狐狸精”。秦穆公的女儿辰嬴曾先后事晋惠公、晋文公,于是,当晋大夫议立嗣子时,便以“为二君嬖,淫也”为由,不立其子。  在先秦早期文献中,已出现“贞女”的记载,《周易》中虽有褒扬贞操的言辞,但对寡妇改嫁却没有严格的限制,相反还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少女婚前还享受一定程度的性自由。秦汉两代的统治者都提倡惩淫和防淫。从秦始皇开始,帝王后妃日益增多,为了防止宫女淫乱,便不断扩大宦官队伍。汉武帝还发明了用“守宫” 虫来防止女淫的办法,即,将一种名叫 yan 蜓(俗称壁虎)的虫子用朱砂喂养,然后将变红的 蜒捣碎点在宫妃身上,倘若红点消逝,便证明某宫妃有淫乱行为。为了不成为“淫荡女人”,历代宫女不得不为帝王守着活寡。  汉代的社会习俗表明,两汉妇女再嫁的现象并不鲜见。东汉著名学者蔡邑之女蔡文姬,以文才著称,但她一生嫁三次人,并不以此为耻。后来汉代儒士们在整理、编撰《礼记》的过程中,将“男女有别”提到显要位置,并将其肯定为万世“不可得变革”的“人道之大者”(《礼记·大传·丧服小记》。与此同时,汉代儒士们还规定了两性之间的种种隔离、防范制度。汉代统治者在惩淫的同时,着重提倡和表颂“正经”的贞女。对历代妇女影响很大的《女诫》,首开女人现身说法训诫守贞的先例。《女诫》强调:“男有再娶之义,女无二适之文”。此外,《礼记》反复申明的“三从”、“七出”,更是将女人的性本能严重扼杀了。  唐代是一个思想观念比较开放的时代,对妇女的贞节观念也相对宽松,唐代烈女少,离婚改嫁之风盛行。唐代妇女敢于主动追求爱情,未婚女少私结情好,已婚女子另觅情侣之事屡见不鲜。  到了宋代,自从程朱理学形成后,贞操观念便严格起来了,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到了宋代,贞节观念明显强化,并开始片面强调处女的贞节,一女不事二夫,无论丈夫怎么对待她,她都不能提出离婚,即使丈夫比她先去世,她也不能改嫁,改嫁即失节。但男子可以一夫一妻多妾,丈夫可以休掉妻子等双重道德标准形成。  如“七出”就是男子可以休掉妻子的七大理由。“七出”又称“七去”、“七弃”,即不顺父母(北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将,去。不顺父母其因逆德,无子为其绝后,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zi)盛(备祭祀贡品),口多言为其离宗,窃盗为其反义。“还有”五不要,即乱伦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恶疾的人家之女,和没有母亲的长女不能娶。  到了元代,贞节观念渐渐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夫死守节,几乎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五代时有贞妇断手的故事,到了元代,贞妇马氏,乳疡不医,拒医而死,被传为佳话。元代统治者要求妇女为丈夫献身,所谓“丈夫死国,妇女死夫,义也。”(《元史·忠义传》)  到了明清二代,出于齐家治国的统治需要,在国家、社会、家庭的要求之下,妇女不得不遵从节烈,牺牲自己成全家国。明清妇女节烈与任何时代相比都已经登峰造极,不但数量多,种类繁,程度惨烈,情节离奇,而且妇女更认同于节烈道德。如遭到市井无赖“性骚扰”要殉节,为恶夫、舅姑们的不良行为殉节;为兵乱免“辱 ” 殉节。有已婚妇女为夫死烈,更有未嫁殉夫的“处女烈”。殉节的方式有上吊缢死、投水溺死、自刭自焚、慈母临死前用刀劈杀女儿等形式。  中国对贞节烈妇的褒扬,在唐宋以前还属于宣传教育阶段,守节贞烈更好,不守之妇社会压力也不大。到宋代以后理学大盛,各级国家权力系统全面卷入制造“贞节烈妇”的运动中去,使这类载入“史册”女性的数量大增。所谓节妇烈女,“节”,自然指保持贞节;“烈”则是以死殉节。节烈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表现在婚姻上,即抱定“一女不事二夫”的观念,誓不改嫁,如果丈夫死去,或守节终生,或以死殉夫;另一种表现在婚姻之外,即反抗、防范任何性侵犯甚至两性接触。据《古今图书集成》所举各代节妇烈女:唐代为51人;宋代为 267人,明代260年间有记载的节妇增至27141人,烈女8688人。清代有所下降,不过人数也较多。另据学者董家遵对前人资料的统计整理,历代节妇烈女人数如下:  朝代 节妇数 烈女数  周 6 7  秦 1  汉 22 19  魏晋南北朝 29 35  隋唐 32 29  五代 2  辽  宋 152 122  元 359 383  明 27141 8688  清 9482 2841  清道光初,在“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荒唐礼教下,松江地方众绅士集资在松江城内创建“恤嫠公所”。道光二十一年,松江知府又号召官、绅、士、民捐款,增设寡妇名额,改称之为“全节堂”。咸丰元年,因寡妇迭增,此堂迁至普照寺西杨家桥附近(今县劳动局址)。光绪末年,地方绅士耿节龄兴建号舍27间,可容百人。松江全节堂一直延续到民国二十六年。全节堂留养的寡妇,守节不嫁。该堂有种种森严规约,如:不准嬉笑失态,不准看言情小说等等,寡妇的男性亲属来探望,也不准进中门,而且有掌管者在旁监视。闲时,就分配缝纫等女红劳动。亡夫忌日,允在堂内哭祭,逢到清明,准许半日假,由女眷相伴到亡夫坟上祭扫。就在这青灯昏黯、愁云满布的堂屋里,她们在这个“集中营”里度过“未亡人”的悲惨生涯。到了寡妇白头时,有子女显耀的接其孀母回家守节,有的就在堂内默默而终。  明清两代对“贞节烈妇”的表彰最甚,也是中国礼教杀人最多的时期,“威逼”与“利诱”双管齐下,迫使当事女性及其家人采取自残、自杀等方式成就“贞节烈”的美名。  明太祖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清代对贞节烈妇的表彰也是基本国策,《大清会典》载:“守节十五载以上,逾四十而身故者”,“一律旌表”,“民间贞女,未婚闻讣,矢志守节,绝食自尽,照例旌表。”这股旌表贞节烈妇之风,竟然一直刮到以革命自居的民国政府。  下面试举出较有代表性的几个节妇烈女。  ①先秦时代梁国有一寡妇,年轻貌美,梁王与贵人们争相聘娶,这个寡妇以刀割鼻,誓不改嫁。这种自残的方式表示着守节之志,后代寡妇多效仿之。  ②唐朝房玄龄之妻在房病危时,挖去一只眼睛以明不嫁之志。  ③明代时,宣城冯氏自19岁守节,听人说守节不易,须有咬断铁钉之志,就当即拔下壁上铁钉,狠命去咬,钉上留下齿痕。又将臂上肉割下一块钉在铁钉上,当众以此立誓。直到老年,那块肉仍在钉上。  ④慈溪王氏女为了给重病的丈夫冲喜,嫁到夫家,她日夜服侍病人,与丈夫根本没过一天夫妻生活丈夫就死了。婆母一家十分讨厌她,终日打骂虐待。两个小姑对她更是拳打脚踢,还让她睡在湿地上,为的是将王氏赶回娘家。王氏却逆来顺受,没有一句怨言,并且剪发毁容,表示誓死守节的决心。日久天长,她因睡湿地得了重病,却庆幸地说:这回再也不能让我改嫁了。许多订婚而尚未成亲的女子,也跑到夫家为未婚夫守节。  ⑤清代婺源汪氏有座节母楼,是一位程氏女所居,她是汪氏未过门的媳妇,未婚夫死后,她便到夫家守节,在楼上住了42年,从不下楼(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第114页)。  殉节的妇女大多只是为了显示一种节操,寻求一种道德完善,这与其对丈夫的情感似乎并没有多大关系。如明代嘉定宣氏,其夫生前性格狂暴,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死后,她与另一寡妇约定自缢,旁人劝她:孙氏夫妻相得,她才以死相报,你又何必效法?宣氏却说:我只知道尽妇道而已,何必管丈夫贤不贤。明代杞县史氏女,听说未婚夫去世的消息后,绝食7日,母亲无奈,只好将她送至夫家,后自缢而死(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第118页)。  表现在婚姻之外的另一种守节方式,虽不普遍,却也比比皆是。例如①东汉赵娥被乱兵所擒,兵士用矛顶住她胸口逼她顺从,她用力扑到矛上,被矛穿胸而死。  ②元代严州童氏妇被乱军挟持,宁死不愿受辱,被一刀砍伤左臂,她大骂不止,又被砍断右臂,但仍痛骂不已,最后被乱兵剥去面皮,悲惨地死去。有些妇女在乱世之中,为了不致受辱,提前自裁。  ③元末明军攻入大都时,宋谦妻赵氏与儿媳、孙媳、孙女、妾等14人不愿苟全辱身,一起上吊而死。  上述节烈行为有保持性的纯洁与专一的意义,而有些节妇烈女的行为则与性几乎没有关系,她们的节烈行为是贞节观极端化的产物,甚至有种荒唐之感。例如①五代有位李氏节妇,只是因与旅店老板在争执中拉了她的手臂一下,她便认为自己已经失节,用斧子砍下了自己的手臂。  ②元代节妇马氏乳房生疮,她认为自己是寡妇,宁死也不能让男医生看病,最后竟不治身亡。  ③清代赵谦妻王氏,暑日独自在家中睡觉,一阵风吹开了窗帘,王氏自觉有人在偷看她,心中顿生疑云,竟无法释怀,上吊而死(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第122页)。  烈观不仅是让那些节妇烈女们自愿引颈就戮而不觉其苦毒汁,也是砍向那些所谓“失贞”、“失节”妇女的一把利刃。在我国古代社会,女子犯“淫”成了十恶不赦的罪状,人人可捉而杀之。贞节观导致的另一陋习是男性对童贞的重视和对处女的癖好。结婚圆房时,那个验证处女与否的“喜帕”成了与女子命运息息相关的证物。据说,那个见红的“喜帕”,不但新郎要看,有时连外头的宾客和男方的家长都要传看(刘达临《性与中国文化》,第247页)。若有所谓“元红”,男家便大办喜事;若无,女子便会被逐回娘家,其未来命运大多十分悲惨。以“元红”判断是否处女,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这种陋俗不知使多少纯洁少女蒙受了不白之冤。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对于女子的贞节不仅是倡导的问题,而且对“失贞”的女子要严加惩罚,轻则赶出族门,重则施以沉河、火烧甚至凌迟处死等酷刑。清乾隆时,山西有个姓李的人,是个“隐宫”者,即无性功能,他的妻子陈氏不安于室,常常逃回娘家。有一天,她的父亲陈维善亲自把她送到婿家,然后回去,可是走到半路,女儿又跑口来了。陈维善气得不得了,就活活地把女儿缢死,自己也上吊死了。这类事在封建社会并不少见。旧社会对女性的性征服 《新唐书·后妃传》载:“唐制,皇后而下,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是为夫人。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是为九嫔。婕妤、美人、才人各九人,合二十七,是代世妇。宝林、御女、采女,合八十一,是代御妻。”而这只是唐制的最低限。《旧唐书·宦官传序》中有这样的记载:“开元、天宝……大率宫女四万人。”阿拉伯帝国哈里发穆台瓦基勒曾有妻妾四千人。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提到,坚战王有姬妾八万八千人,每个姬妾还有三名女奴服侍。1909年,土耳其后宫制废除时,用了三十多辆大车才把苏丹王的嫔妃送走。显然,帝王占有这么多女人,已不再是生理与生育的需要。占有女人,特别是占有美女,与占有良驹宝马、金银珍宝一样,成为他们社会身份地位的标志。在多妻制社会,妻妾的用途被做了这样的区别:妻子主要用来生育和作为男性身份的附属标志;媵妾则主要用来满足性需要和进行性炫耀。妻子的买卖性质还因社会道德秩序的需要而隐蔽一些,媵妾则形成了公开合法的买卖市场。在女性物化最严重的时期,女人可以买卖;可以赠送;可以刑讯;可以遗弃;可以出租;可以是美人计的诱饵;也可以是民族和亲的工具。女性在男性心目中由伴侣变成了征服对象。性与生殖的相对分离,更使这种征服和占有膨胀到了畸形的状态,“后宫佳丽三千人”成了一种性炫耀;而要求女性的“守贞”、“死节”使女性成了男人的一种特殊财产。  美国女性主义批评家米利特在《性的政治》一书中提出:“交媾从来不在真空中进行;尽管它本身是一种生物的和肉体的行为,却植根于人类活动大环境的最深处,从而是文化所认可的各种态度和价值的集中表现。她还说:“强权在我们有关性的混乱不堪的观念中发挥作用,一种途径是金钱,因为正是通过金钱我们买来了女人,而经济的不独立是她不自由的另一个迹象:她已受缚于一种可以通过现实的和神秘的手段来实施强制的制度。有关性的谬误导致了有关权力的谬误,而这两种谬误都有待在妇人身上具体化。”  德国神学博士温德尔,在谈及传统男性的性欲望时指出:“正是在这些范式中,把一个确定的位置分配给了女性,这个位置就是作为性的对象、牺牲者、毁掉男人的荡妇。”“这种男人统治在性交时靠损害女性来重复它的成就思想,它要的是深入,而不是温存。”《金瓶梅》中的西门庆依仗着自己的政治经济权力,勾结官府,飞扬跋扈,一只眼瞄着地位财富;一只眼瞄着女人。在他看来,美丽的女人和金银财宝一样,都要凭实力去偷、去抢、去骗。在这个弱肉强食的世界上,这些都是应该向征服者呈献的战利品。西门庆凭着自己的权力地位,也凭着自己的性魅力,一次次地成功导演“财色双收”的把戏。孟玉楼、李瓶儿、李娇儿都曾给西门庆带来大笔金钱。向周围凡是弱于自己的人施暴,第57回的自白,可最厚颜无耻:“就是强奸了嫦娥,和奸了织女,拐了许飞琼,盗了西王母的女儿,也不减我泼天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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