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买的房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了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的,婚前已经全部还清了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已经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或者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付清了房款且取得了所有权,但是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买房产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付清全部房款,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
(1)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
(2)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产,并且支付了全部房款,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
现在社会,由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现实中非常多见,并且根据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又呈现出复杂的情形。
(1)在结婚前,一方父母出全款购买房产给子女的,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2)在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共同还款的部分则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在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该方在房产证上加入对方的名字,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购买房产,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8)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购买房产,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9)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产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四、结婚后,夫妻之间对房产的赠与,即所谓的加名
(1)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3)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便亦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4)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五、夫妻购买房产,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该情形房产的处理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产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产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需格外注意的是将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此时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2)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外,还同时有第三人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产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产进行分割。
六、福利房、房改房、宅基地房等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4)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产,在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产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产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购买该房产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产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7)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产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产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并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8)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而只对房产的居住或使用权作出处理;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由于受到流转的限制,不能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以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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