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监事会;如果监事会能够有效行使其监督职能,必将对大股东或执行董事控制董事会的情况有所约束,而我国虽然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董事及经理层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监事会地位受限、监事会成员的聘任受经理层左右以及监事会成员构成上素质偏低等使得我国监事会这一制度成为继董事会之后的又一枚“橡皮图章”。 第三,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中,由谁委托内部审计对经理层执行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成为内部控制效率的关键。内部审计检查的对象是公司经理层, 检查范围包括内部财务控制及管理控制的情况,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在公司中超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尤其是要确保不受经理层的局限,避免产生内部审计的“角色困境”。 第四,外部市场;对经理层外部市场监督包括产品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约束和经理人市场约束、公司并购市场以及独立审计监督。外部市场监督效果取决于市场的发达完善水平,产品市场监督表现在产品价格与质量的竞争, 它迫使经营者想方设法改善经营, 降低成本;资本市场约束表现在股票价格的升降对经理人员的约束;经理市场的竞争使经营者努力经营提高公司收益;公司业绩不好就会面临被收购的危险,经理人员随之被解聘且在经理市场上价值大大降低;独立审计是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履行契约情况进行评价和鉴证的主要渠道。
3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内部控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未来也仍然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需要建立的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但是应该看到其也存在着局限性,仅仅依靠它很难达到预定的管理目标。因为按照COSO 报告所提供的内部控制概念的解释及其制度标准, 内部控制的控制点主要集中于会计核算系统(财务部门)和企业的业务执行系统(供、产、销部门),对企业的决策系统(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影响力很有限。虽然该报告把董事会和内部控制联系起来,但是这种联系仅仅局限于某些事情需要董事长的授权,至于主要的控制程序还是限定在CEO 之下。这说明内部控制的控制域存在着盲控区或弱控区, 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虚假信息和经济舞弊行为, 尤其是无法从源头上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所以,内部控制长期追求的三大基本目标———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企业资产安全和营运效率提高仅靠内部控制还不够, 还必须将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有效的链接, 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优化,以便在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制度框架之下解决对企业最高管理层的控制问题和激励问题。否则,上述三大目标的实现无疑于空中楼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