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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侵占15万公共收益被判刑6年!!
                                     业委会主任侵占15万公共收益被判刑6年  发表于 2011-06-03 15:31 业委会主任牵头驱除老物业

2007年1月,朗琴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朱学军经选举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因小区业主对朗琴园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准备更换物业公司。2007年9月,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浩公司)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嘉浩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同年11月,该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央务恒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务恒远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聘请央务恒远公司负责小区的安全保卫。

因朗琴园小区原物业公司拒绝退出,以朱学军为首的业委会决定强行清理原物业公司。朱学军与央务恒远公司总经理宋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央务恒远公司在原保安服务合同的基础上增派50名保安员,保证到2008年春节前不让原物业公司返回小区,为此由业委会支付给央务恒远保安公司保安费30万元。2007年11月18日,朗琴园业委会、嘉浩公司、央务恒远公司组织了上百人,将原物业公司强行驱除出朗琴园小区。

收取280万停车费“私吞”15万元

2007年12月9日,朱学军在不足5名业委会委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定、通过了由业委会代收2008年度小区停车费的决议,后通过嘉浩公司收取了小区业主停车管理费280余万元,此款项暂存在嘉浩公司账户内。2007年12月19日,朱学军以支付央务恒远公司保安费的名义,从嘉浩公司代管的停车费中支取了65万元转账支票1张。朱学军将该转账支票交给总经理宋某,其中30万元为业委会支付的保安费,20万元系借给央务恒远公司周转的资金。朱学军要求宋某将剩下的15万元兑换成现金,再返还给他本人。2007年12月底,宋某在朗琴园业委会办公室交给朱学军15万元,朱学军将该钱款据为己有。2008年3月6日,朱学军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朱学军有期徒刑6年。此外,一审法院还判决将在案扣押赃款6万元发还给朗琴园业主委员会,并继续追缴未缴的赃款9万元,发还给朗琴园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主任:15万是垫付维权费用

朱学军不服,提出上诉。朱学军的上诉理由是,15万元系其为维护朗琴园全体业主的权利而由其垫付的维权费用。他请求二审法庭依法宣告其无罪。而有关证据显示,朱学军于2007年11月间,曾以支付保安费、清理原物业公司活动经费名义,先后从朗琴园业主委员会支取过6万元,但朗琴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不知道朱学军在“维权”过程中其他垫付费用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也从未做出年节期间给予小区物业人员、保安人员发放红包及购买烟花爆竹的决议。

一中院认为,朱学军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终审驳回朱学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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