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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发表于   2007-8-20 11:22:28   最后更新于  2007-8-20 11:22:28 阅读   291   次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恶化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司法部门的努力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为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目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鉴于我国对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提供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建议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主体,明确援助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援助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作用,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 权利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量上占据着较大比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的原因、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区别,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制裁、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就成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共同面对的特殊刑事法律问题。一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精神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体现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宽容、关怀与教育。虽然,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引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恶化趋向。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探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及诉讼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科学化以及进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笔者仅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团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又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尽管这次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共性程序,反映和揭示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基本的规律,并没有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特殊诉讼制度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的改革和完善上,但是在《刑诉法》第14条、第34条、第152条当中对未成年罪犯在讯问、审判和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等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2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早已在1995年10月23日就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它们都遵循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方式调动各方参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在执行制度上,除了《刑诉法》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分开关押”、“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等内容,许多地区正在司法实践中极力推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或“社区矫治”的刑罚转置方式,司法已经先行于立法。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综观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援助律师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阶段只存在于审判阶段,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援助律师均无法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于我国立法的限制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不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不能很好地贯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鉴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建议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主体,明确援助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援助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作用,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一)可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或单独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进行立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指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真正从法律程序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让援助律师依法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二)可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或单独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进行立法,明确规定援助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原则不应陪同会见,以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戒心,让其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更好地如实陈述案情,以获取律师的有效帮助,并规定律师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地进行教育,让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侦查阶段就得以体现,也有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后的教育改造。还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有监护人或援助律师在场,这样就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清案情。 (三)可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或单独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进行立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在校学生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可由其近亲属或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原则上不予羁押;但办案单位可责令其近亲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严加管教,并可与学校一起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改造工作。 (四)可对我国现行刑法进行修改或单独立法,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可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在校学生的原则上应适用缓刑(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以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也更有利于实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目的。 综上所述,就我国目前的现行法来看,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非常有限,除了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规定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相关部门规章,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到基本司法制度的,必须由全国人大的立法来给予规范,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章都不能对司法制度有实质性的突破,这导致仅仅依靠这些司法解释和规章很难建立起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对此,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给予单独的立法,当然法律理论及实务界对此问题也是有很大争议的。在短时间内,全国人大不可能制定出《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等专门法;笔者认为目前的解决方法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诉法予以修改或可充实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一章,在关注实体权利的同时,也要建立相关的司法程序制度,明确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确立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主体,明确援助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援助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作用,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等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等专门法,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更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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