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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社群离婚悲歌
【提要】 本文通过对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国离婚率的比较,发现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的离婚率位居世界前列,而且近20年来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未呈上升趋势,反而稳中有降。作者认为该地区的高离婚率是伊斯兰教文化、民族风俗及其婚姻制度的演绎和延伸,并分析了早婚制、父母定婚制、内婚制、从夫居制与母系庇护所、低成本婚姻经营制和离婚自由制对该地区离婚率的重要影响,同时对该地区离婚率的趋势和社会控制提出自己的见解。
【作者】 徐安琪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茆永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厅级研究员。
近20年来中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1980年每千人口仅有0.35对夫妻离婚,1999年已达0.96对,但在世界上仍处于较低水平。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80年每千人口就有4.02对夫妻离婚,是全国平均数的11.5倍,远高于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居于首位,1999年与全国的差距已明显缩小,但粗离婚率(3.31‰)仍是全国平均数的约3.4倍②,依然位居第一。本研究将全面收集该地区有关的婚姻统计和研究资料,并通过对维吾尔族聚居的和田地区的实地调查,来分析该地区的离婚特征、原因、发展趋势及其社会控制。
一、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离婚现状及其特征
尽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离婚率在全国居首位,但由于该自治区的维吾尔族人口仅占46.6%,汉族为38.6%,哈萨克族占7.4%,其他7.4为%,而汉族和哈萨克族人口的离婚率明显较低,因此,维吾尔族集中居住的新疆和田地区的离婚状况或许更具样本代表性。
和田地区1999年的总人口为158.49万,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占97%,汉族不到3%,其他民族人口更是微乎其微,是典型的维吾尔人聚居区。该地区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占62.5%,第三产业为23.4%,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902元,农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为818.62元。该地区1999年结婚登记数为20507对,其中再婚者19232人,复婚总数823对,离婚总数为9954对,粗离婚率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均数的2倍左右③(见表1)。
与其他地区相比,维吾尔人婚姻解体的年代变迁具有如下特征:
(一)离婚率位居世界前列
和田地区1995年的离婚数是结婚数的57.8%,1999年的离婚数是结婚数的48.5%,1995年和1999年粗离婚率分别高达6.83‰和6.29‰,与世界上较高地区相比粗离婚率位居前列。据对喀什莎车县阿热勒乡和和田墨玉县扎瓦乡的调查,成年维吾尔人有离异经历者约在75%左右,一生中平均结婚3.5次(张立红,1988);墨玉县15-19岁年龄组有婚姻经历者中离婚或再婚的比重就占到45.9%,25-29岁年龄组更达72.1%(刘小治等,1987);阿克苏地区82位80岁以上维吾尔长寿老人结过一次婚的仅占17.1%,男性平均结婚5.7次,女性2次;1993年对南疆地区72名百岁以上维吾尔老人的调查也显示,男性平均结婚5.0次,女性为2.6次(李晓霞,1996)。我们于1999年对和田市拉斯奎镇巴什拉斯奎村1325位已婚男女的统计表明,曾离过婚的占91.1%(见表2),所深入访谈的有离婚经历的40多位男女中,男性平均结婚3.8次,女性为2.0次,最多的一位曾结过12次婚(其中3次是与前妻复婚)。
(二)年代变动未呈持续上升趋势
新疆及和田地区的离婚率在相当长时期内基本稳定,不象国内其他地区那样,随国家政策、法律等社会性变动而呈现大起大落的变化态势。尤其是近20年来全国各地区的离婚率持续上升,但维吾尔族的婚姻解体不仅未呈递增趋势,反而稳中有降(见图1),可见对其他地区离婚率变动起重大作用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变迁因素,对维吾尔人婚姻解体的影响并不显著。
图1 不同年代新疆与全国粗离婚率趋势比较①
(三)民族、宗教文化和婚姻制度是高离婚率的主要溯源
由于和田地区的维吾尔人占绝大多数,他们又都信仰伊斯兰教,因此,追溯其高离婚率的社会原因,自然会与其民族的宗教文化和婚姻制度相联系。尽管自治区依据国家婚姻法的原则,制定了一些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尽管中国的改革开放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和生活方式变革提供了多元的信息、机会和模式,但维吾尔民族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习俗依仗着文化惯性潜隐于人们的社会心理深层,并成为定型化的行为模式。
二、新疆和田维吾尔族聚居区高离婚率的原因分析
维吾尔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穆斯林文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渗透源远流长并居于不可违逆的主流地位。众所周知,伊斯兰教允许男子最多可娶4个妻子,《古兰经》规定:“你们可以择娶你们所喜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倘若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而离婚只需丈夫口头宣布“玉需它拉克”(永远断绝夫妻关系之意)即可生效。尽管一夫多妻制和男子单方面休妻制经法律明令禁止目前已趋衰亡,但伊斯兰教的有关教义和规范习俗仍深潜于维吾尔人的意识并制约着他们的婚姻行为。传统的宗教文化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甚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范。
(一)早婚制
伊斯兰教规定男满12岁、女满9岁即成人,并需承担起成人对宗教所负的各种义务,同时也就有了结婚的权力。美国学者约瑟夫·布雷多克在他所著的《婚床——世界婚俗》一书中也指出,伊斯兰教认为女孩子天生孱弱,无力保护自己,早早出嫁可以避免婚前失贞。于是,维吾尔族普遍流行“一帽子打不倒就结婚”的习俗,假如女孩在月经初潮前还未选定婆家,本人和家庭都将承受很大的社会压力。尽管1980年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允许少数民族的法定结婚年龄比汉族提前两岁,早婚现象在维吾尔族聚居区已有所控制但仍未杜绝。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维吾尔族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在全国百万以上人口各民族中为最低,仅19.4岁(包括城市)。据1984年对墨玉县110名14岁以下少女的调查统计,未婚者仅占34.5%(刘小治等,1987);对喀什莎车县阿热勒乡萨瓦拉村的实地考察,当地早婚现象普遍,男性初婚最低年龄为14岁,女性为12岁,20岁以上结婚者仅占样本总数的二分之一强。一些农户靠吃返销粮勉强维持温饱,早早打发姑娘出嫁,无疑是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的一条捷径(张立红,1988)。我们对和田市法院离婚案和巴什拉斯奎村的调查结果也显示,即使是1990年以后初婚的女性不到法定年龄就结婚的仍占25%(男性为8%)。
国外不少研究都证实早婚将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如导致青少年失学、高失业率、低收入、高生育率、婚姻满意度低以及离婚率高(埃尔伍德·卡尔森,1979;罗伯特·舍恩,1975;克里斯汀·A·.穆尔等,1981;加里·R·李,1977)。我们在和田农村对当事人的访谈也表明,十四、五岁的未成年女孩对婚姻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心理准备,往往难以适应婚后的多重角色的转换,从而使夫妻关系发生危机。其中一些女性的痛苦经历无疑折射出早婚的风险:
——我与他是由我们的老师(老师还是男方的叔叔)介绍,也是由双方父母去办的结婚登记,当时我才13岁、男方16岁。婚后我不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4个月后就分了手。一年后邻居又给我介绍一位20岁的拖拉机手,我年纪还小,仍不习惯过性生活,第13天又跑回了娘家(农民,小学,27岁)。
——我14岁进婆家时,丈夫有4个弟弟2个妹妹,婆婆每天骂着指使我干活。我早上6点起来打扫院子、做三顿饭,可自己却吃不上好的。上、下午还要去地里拔草,而婆婆只是拣拣菜。……我曾向丈夫诉说劳务重受不了,但丈夫说你既然已过了门不干也得干(农民,小学,26岁)。
——我和他是同学,平时在一起玩得比较融洽,父母就去为我们办了结婚证。当时我才12岁、男方14岁,对办结婚证的事也不知道。婆婆认为既然已结了婚我就不应该再上学,但我不愿意,闹着回家。不到一年,家里又为我们办了离婚。实际上我天天与婆婆一起睡,根本就没有与丈夫同居过(农民,小学,38岁)。
(二)父母定婚制
早婚制往往与父母定婚制相辅相成,十几岁的孩子大多从中小学校回到家里从事农业劳动,对两性关系懵懵懂懂,选择配偶无疑将依赖和听从父母的意见,父母也视为子女完婚为教义和道义上的责任和义务。而生产方式的相对单一和封闭、社会流动的不发育也限制了青年男女的自由交往。加上社会对女子婚前性交往的鄙视,使青年男女的异性交往更为拘谨。我们所访问的40多位被访者的第一次婚姻大多由父母包办,也有当事人自己在学校、工作场所或偶尔认识,父母认可后再提亲的。一些原先是近亲、近邻的双方虽早已认识,但婚前从未说过话,或对他方没有什么印象的也不少。我们在访谈时希望了解当事人对未婚夫(妻)的具体印象或当初为什么选择他(她),但得到的回答则大多为:
——父母说他好,挺老实的,当时我年龄太小,根本不懂,只好听父母的(农民,文盲,43岁)。
——第一次见面我就感觉男方不好,不愿意,但男方家长反复做我的工作,并骗我说,只要我嫁过去,他们可以介绍我去工厂当工人(农民,文盲,22岁)。
——他是我表哥,自小在一起长大,但我从来不喜欢他,而父亲说他好,会做买卖,有钱(农民,初中,23岁)。
——我们是近邻,他的父母故世后,其他邻居劝说我们俩一块儿过。我以前对他没有什么印象,但自己家也穷,父母给定了亲,我也就答应了(农民,初小,47岁)。
——父亲是男方父亲(学校校长)的秘书,担心不答应他家的提亲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加上认为他父母、兄弟全是职工,今后我的生活会好,就让我嫁给他(个体裁缝,初中,29岁)。
——邻村的男青年托了四、五个人来提亲。我们以前也认识,互相打打招呼,但没有什么印象。父母说他懂事,我想反正都认识,也就同意了。订婚半个月后就结婚了(饭店打工,高小,22岁)。
——虽然是同一小队的,但我们从来没有说过话,我甚至没有注意过对方。父母说他老实,第一次见面时双方互有好感,心想既然结了婚就好好过吧(农民,小学,27岁)。
——父母的朋友来为他们的儿子提亲,我父母不好意思回绝,我说我还小,再说双方不认识,也反抗过。但男方父母催得紧,我父母怕伤了朋友感情,面子上过不去,硬让我结婚。我当初年纪还小不太懂事,只好同意了(丝绸厂工人,初中,19岁)。
上述被访者大多为女性,她们在初婚时大多年幼无知,对未婚夫不甚了了的较多,面临包办婚姻既被动又无奈。由于择偶方式以男方家庭主动提亲的多,加上女方父母择婿往往更看重男方的经济条件和老实可靠,她们一般只能听从父母的安排。从男性的回答看,他们的婚姻似乎自主成分相对多些,出于无奈或不满意者少些:
——我们有点亲戚关系,但原先也不认识。父亲说她上过学(初中),懂事。我们在女方家见面,我看她漂亮,家务活也很好就喜欢(临时工,初中,23岁)。
——因为是邻居,过去经常见面,我比较喜欢她,但她嫁给了别人。后来她离婚了,我家庭困难,娶不起姑娘,只好找再婚的,就娶了她(农民,小学,58岁)。
——尽管是父母包办,但和她见面时感觉很好,一见就想结婚(个体补鞋,初小,26岁)。
——她长得漂亮,也不太说话,我第一次看见她时就喜欢她,就想和她结婚(农民,小学,29岁)。
——她是我邻居,因见她聪明伶俐,自己看上了就和她父母说,她父母同意后3个月就结婚(个体磨面,初识,30岁)。
伊斯兰教律例中“未获姑娘同意,不能娶她,未获寡妇同意,也不能娶她”以及史书记载“男女相悦,……延阿洪诵经即合偶”,“婚事大多由父母或家长主持,……亦有恋爱成熟后,请议婚事的”(冯家什等,1981;甘肃省图书馆,1986),表明家长大多征询子女意见,同时也有不少男女青年两情相悦结为伉俪或父母按子女的意愿给他们牵线。然而,尽管男方一见面就喜欢上女孩的不少,双方家长也安排各自的儿女见面,但男女相亲实际上是双方父母的定夺而并非是子女的个人行为,多数当事人在相亲后仍少有相互了解的恋爱过程。所以,即使双方互有好感并应允,他们的婚姻在实质上依然是在父母做主前提下的“点头婚”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恋爱婚。不少当事人不仅在选偶时无抉择权,而且在婚姻是否延续上也无奈遵从父母之命:
——母亲有头疼病,认为妻子年龄小(14岁结婚,15岁生女儿),承担不了繁重的家务,她在父母家被当宝贝,还是离了吧。而我自己却难分难舍。离婚后也后悔过,但也没有办法(农民,小学,38岁)。
——我们夫妻关系很好,但婆婆总是看不起我,说我母亲是农民,嫌我没有工作。后来丈夫和我自己到外面租房居住,但仅分开过了20天,婆婆就不让我们自己过,借口我母亲在公婆来我家时招待不好,硬要丈夫和我离(个体裁缝,初中,29岁)。
——结婚19年,女方没有生育,因我是独子,父母想要孩子,就让我离婚(农民,小学,58岁)。
——婚后住在男方家,没有一点自由,婆婆管我很严,如不顺婆婆意,婆婆就和我生气,我丈夫又听他父母的。仅结婚一年,公婆就逼我们离婚并退回了彩礼(农民,小学,27岁)。
(三)内婚制
伊斯兰教严禁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通婚,因此,维吾尔人严格实行宗教内婚制。尤其是维吾尔人聚居的南疆农村极少有与汉族等不信伊斯兰教者通婚者。不仅如此,维吾尔人还实行民族内婚制,并有亲邻内婚制的风习,即亲属及近邻婚配。
由于农村社会交往范围的限制和亲属联姻的习俗,维吾尔人的择偶空间相对狭窄。据对伊干其乡302对登记结婚夫妻的统计,双方同乡的占56%,该地区近些年仅有两例是维汉通婚(李晓霞,1993)。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6535对夫妇的调查,维吾尔族近亲结婚占8.23%,其中1977年后更多,为10.76%。平均近交系数为所调查的5个少数民族之最。异族通婚率仅占2.47%(艾琼华等,1985)。我们的调查显示,拉斯奎镇1998年107对结婚登记夫妇不同镇的24对仅占22.4%,同村的26对为24.3%,同镇的57对达53.3%。对拉斯奎村40多位男女的询问结果表明,近亲结婚为占15%左右,而且都由父母包办。被访者述说,近亲结婚的原因一是父母认为亲上加亲,结婚后家里财产可不外流,二是认为,近亲、近邻家的孩子是看着他们长大的,相互知根知底,而别人介绍的不是同乡同村的对象,父母总是不放心。
(四)从夫居制与母系庇护所
维吾尔女性结婚后都与男方家人共居,从妻居家庭极为罕见,但却盛行回娘家生育头胎的习俗,不仅产妇坐月子由母亲照料,而且婴儿出生后需由娘家操办诸如孩子命名礼、坐摇床礼和满月礼,产后40天方由夫家带上礼物接女方和孩子回家。有学者由此认为维吾尔社会离婚现象普遍与母系制和对偶婚制大量遗俗的存在有关(李晓霞,1996)。据《北史》记载,维吾尔族的先民铁勒人“丈夫婚毕,便就妻家,待产乳男女,然后归全”。也有学者考察一些民族“不落夫家”或“坐家”的风俗,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妇女对父权制的抵制以延长母系制的寿命,并且这种风俗具有普遍性(林惠祥,1981;宋兆麟,1990)。我们在深访中对维吾尔离婚女性在婆家所经历的遭遇颇为同情,对她们回娘家坐月子的风俗也有所感悟和理解。由于女孩早早嫁到夫家辛苦操劳还常受到不少委屈,或许回娘家生产对她们而言是一种补偿和短暂的享受,她们既可在娘家撒娇诉说,也可再次沐浴母爱和获得娘家人的厚待,其中一些妇女由于父母的的接纳而不再返回婆家,或因父母的支持、纵容继而与夫家交涉、论理。
然而,不仅女儿初产回娘家坐月子,而且女儿与女婿吵架或离婚、丧偶等均可随时回父母家,兄嫂也少有讨嫌、冷遇之意。娘家是出嫁女儿永远的庇护所这一机制,无疑在维吾尔人的婚姻建立和解体中起着调节平衡作用。但妻方亲属支持系统的过于坚挺也有其负面效应,且不说产妇在娘家躺几十天不下床未必有益于产后的身体恢复(我们8月份在和田调查时去一维族妇女家,她女儿正在坐月子。产妇大暑天与孩子一起都紧捂着被子在炕里边既阴暗又不通风处躺卧着,令人既惊叹产妇的耐热和耐心,也为婴儿的健康而担忧),而且动辄回娘家或与丈夫分居时间过长易加深小夫妻的隔膜,调查中发现一些丈夫在妻子回娘家生育期间难耐寂寞而红杏出墙,或一方亲属过于热心的参与也加剧了当事人的裂痕。我们所访谈的一位26岁的妇女,当初就因为在为孩子举行命名礼时,母亲嫌男方带来的礼物太少(仅给媳妇买了一套衣服而没有给孩子买),尽管男方父母答应以后再补而要求先把媳妇、孩子领回,但其母硬是不同意,并纵容女儿离婚。而男方在众多亲戚面前丢了丑,自尊心也受到很大伤害,于是双方在各自父母的授意下无可奈何地分了手。该被访者当时仅17岁,总以为父母比自己有经验,说话有道理,因此什么也没想就顺从地说“离就离吧”。后来再婚生活不如意又离婚时,很后悔当初听家人的话,总觉得第一次婚姻才是最幸福的。
(五)低成本的婚姻经营制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认为,人们结婚的目的在于从婚姻中得到最大化的收益。按照其假设,每个人都是“经济人”或合乎理性的人,他们所有的行为或理性选择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动机,即力图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婚姻当事人(包括父母)在步入婚姻前也往往会对自己的投入和产出进行必要的“核算”,尽管这种趋利避害的权衡常常是潜意识的,也未必都计算得很精确(社会交换本身不如经济交换那样具有确定性)。贝克尔在《家庭论》一书中还指出,由于传统的伊斯兰教只允许男人提出离婚,因此,新娘和她的家庭在婚前就会要求新郎和他的家庭作出女方在被抛弃时获得一定财产的承诺。自从离婚在罗马共和国后期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以后,作父亲的一般就很少给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了(贝克尔,1991),W·古德早在《家庭》一书中也曾指出:“人们不会为一椿经不起长期考验的婚姻投入很多资本”。维吾尔民族简单、便捷的婚姻建立和终止的风习,无疑将使当事人减少对婚姻的投资,而结婚(尤其是再婚)和离婚成本的低廉,也导致婚姻离散趋势的居高不下。
以往经济分析框架中的婚姻投资包括为择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约会费用以及结婚的直接成本即聘礼和嫁妆等,这些大多为婚前投资且未包括感情的投入。况且,婚后为家庭经营投入的金钱、时间、精力、劳务和感情等,无疑将付出更多的成本。由于预期收益的不足,维吾尔人常常将婚姻成本降低到最小限额:
1.选偶成本低 维吾尔人的初婚由亲朋介绍、父母做主并很快步入洞房的较多,而再婚双方自己认识的明显较多。但即使是双方自己结识,也具有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偶发性较高的特征,即大多是在偶尔的场合如在集市交易、一方到另一方的加工处磨面或到其铺子里买东西、理发等,或在朋友处邂逅相遇并很快同居结婚。据对和田市法院1998年100例离婚案的统计,男女双方当初萍水相逢偶尔结识的高达60%以上,而其他地区最高不到5%;此外,样本夫妻平均恋爱时间不到半年,为各地区之最短(见表3)。
大多数人从离异到再次结婚的间隔时间也较短,我们所访谈的对象二年内再婚的占三分之二(其中一年内达65%,最短的不到一月)。正如贝克尔所说,寻觅更佳的配偶“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其他昂贵的资源,寻觅的时间越长,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延续期也就越长”(同上)。尽管维吾尔民族有不少宗教、竞技和民俗风情的节日和游艺活动,男女相悦的结合也为社会所认同,但以农为主的家庭经营方式和温饱型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青年男女的社会交往,而生存型、低期望的婚姻需求以及出于对家长包办的逆反,选偶者往往易将与异性的邂逅相遇视作浪漫。只是偶发的“一见钟情”虽也会撞击出情欲的火花,但未必能持久。草率选偶的主要后果是因为当事人未能准确、完整地掌握未婚伴侣的可靠信息(人品、性格、能力等),以至婚后不久因负面信息的迅速、大量的积聚而增加了分手的可能性。
2.结婚费用省 与哈萨克等游牧民族的高额聘礼不同的是,维吾尔人的结婚成本很低。男方的财礼主要是衣料和首饰,女方家陪送的大都是床上用品和生活必需品(李晓霞等,1996),我们的访谈结果也表明,随着年代的推移,男方彩礼中的衣服已从单件到多件套(按被访者的说法是“冬夏替换”)、饰物也从头巾到耳环、戒指、项链(项链很少或按被访者的说法“不是真金的”),但即使加上婚礼酒宴花费也不过一、二千元,女方只花几百元即可,再婚的费用则更少。其中一男子初婚时给女方买了一件呢上装,离婚时又要了回来并作为再婚对象的礼物,第三次结婚再如法炮制。一女嫁到男方后,婆婆和小姑将结婚时给她买的衣服都藏了起来,丈夫拖了很长时间再给她买,但买后又给她们藏起来。她没有衣服穿就回了娘家。丈夫既没有再给她买衣服,也没有来接她,结果就分了手。由于当事人投入的结婚费用较少,他们在离婚时的沮丧感也低,婚姻的稳定性也相对较差。婚姻的短暂也反过来强化了结婚直接成本的低投入,无论是彩礼还是嫁妆都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
3.婚后投资少 由于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维吾尔人的夫妻关系十分脆弱,婚姻收益也较多地停留在生儿育女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上。不少当事人在婚姻生活和家庭关系出现一般性挫折或矛盾时,就会考虑分手而不是想方设法去克服、解决。我们可以从当事人下述的离婚理由中了解其低投入、低收益的婚姻经营理念:
——怀孕时我反应很大,身体不好,丈夫不愿照顾就提出离婚(农民,高中,38岁)。
——我们夫妻感情还不错,但婆婆和小姑把结婚时给我的衣服藏起来,丈夫说给买却拖了好长时间,买了后又被她们藏起来,我没有衣服穿就回娘家了。但住了一年,丈夫也没来接我(农民,小学,25岁)。
——我第4次离婚后两个月又找了一个,她没有按我的要求做饭、洗衣,家务上合不来,8天后就又分了手(农民,扫盲,83岁)。
——在举行初生孩子命名仪式时,我让丈夫给自己买一套衣服,丈夫却说如果有钱给你买衣服还不如我再娶个姑娘(农民,小学,27岁)。
——丈夫因我与别的男人讲话打了我,我回了娘家,他让人传话:“是回来跟我过下去还是离婚”,我说“离就离吧”(农民,文盲,47岁)。
——女方不会做家务,也不会干农活,我说了三次‘塔拉克’就分了手。现在我很后悔,想和妻子和好,但岳父不愿意(个体补鞋,初小,26岁)。
——我上夜班时,婆婆不让我白天睡觉而让我干活,丈夫虽待我不错但仍顺从父母,要我辞去工作在家做家务。我想丈夫离了还可以再找,但工作辞了找不到,所以宁愿离婚(丝绸厂工人,初中,19岁)。
——我嫌男方家房子不好,太破旧,结婚三天就回娘家,三个月后就提出离婚(农民,文盲,22岁)。
一些当事人不仅谈不上对婚姻生活全身心的感情投入,甚至连起码的时间、精力、金钱和劳务都不愿投入,夫妻间缺乏起码的尊重、沟通、容忍和长期同甘共苦的诚意。据我们对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各100个离婚案的统计,和田地区离异夫妻的婚姻延续时间为最低(平均不到5年,见表4)。
(六)自由离婚制
维吾尔族的夫妻离合几乎不受社会限制,人们一般认为婚姻失败是天意,离婚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平常事,婚姻解体和重建司空见惯。离婚时也无须举证对方的“过错”,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少有坚持不离的。与全国的平均数相比,和田地区的协议离婚的比重明显较高,即使在法院诉讼离婚,被准予离婚的比重也明显较高,而在诉讼程序被准予离婚的案件中,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比重则明显较低(前者为30.9%,后者为5.9%,见表5)。
维吾尔民族高度的婚姻自由表现于:
1.便捷的离婚方式 维吾尔人结婚由阿訇(宗教人士)主持作证,念古兰经并再次确认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妇即可。尽管婚姻法要求当事人需进行结婚登记,但对维吾尔人而言,宗教仪式往往比法律登记更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尤其是一些未达婚龄的青年男女以及中老年再婚男女较多地以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他们的离婚方式也简单易行,“夫妇不和,随时皆可离异”,“夫妻若不睦,辄自离异”,“其离也,男女背相向,各前行数步,撮土洒止即离,谓之‘零乾’”(冯家升等,1981),丈夫对妻子说“塔拉克”以断绝夫妻关系也无须证人作证或举行仪式。尽管目前夫妻离婚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正式手续的已占大多数,但男方以“塔拉克”方式单方面宣布离婚的现象并未杜绝。
2.低廉的离婚成本 维族夫妻聚散的社会环境较宽松,离婚的社会、心理成本甚低。被访者对我们所询问的“离婚对自己的名声、面子有无影响”的问题,大多回答“没有想过”、“这里的人经常离婚,没有人说”或“第一次离婚无所谓”,他们几乎无须考虑所谓的“舆论压力”。离异女性也少有担忧自己失去贞操或被视作“另类”而沮丧、压抑。亲朋邻里还常支持当事人分手,如劝说“你嫁人后反而吃不上好的,却有干不尽的家务,何苦在他家受罪呢”,“他这么懒,看他再娶什么老婆,我们帮你再找一个好的”等等。当然,一些父母在开始时也劝说儿女“能忍就忍着点”、“对方改了就好”或把回娘家寻求支持的女儿送回婆家,劝他们好好过日子。但一旦子女的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了,父母依然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当宝贝,并操心离异子女的再婚事宜。
由于社会对夫妻聚散自由的普遍认同,加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维吾尔人离婚时一方坚持不离或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难以达成协议的不多。和田法院1998年判决不离的案件仅占离婚案结案数的1.9%(全国平均数为8.2%)。尽管离婚无须以对方有过错为前提,但有过错一方往往会在财产上作些让步。由于结婚时的彩礼和陪嫁不多,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也很少,大多只是由女方带走自己的衣物用品或获得少量钱款、粮食及牲畜。约三分之二的夫妻离婚时无未成年子女,多子女一般由父母分别抚养,一子女由母亲监护的略多些(尤其是年幼子女)。因男方的经济能力较强些,他们给付抚养费的较多(因当地生活水平较低,抚养费数额都不大),而女方很少承担子女抚养费(见表6)。
当事人很少发生推却子女抚养责任的纠纷。由于继子女在再婚家庭中很少受歧视、嫌弃,也使当事人在作离婚抉择时减少了后顾之忧。因此,离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成本均不大。
3. 充分的再婚机会 维吾尔男人宁愿选择离婚的妇女为妻,也不愿娶寡妇(社会普遍认为寡妇是克夫星,给寡妇的孩子当继父是一件晦气的事),因此,离异者再婚也较容易。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即使是初婚者在选偶时也并不在乎对方已离过婚。大量离婚男女的存在使再婚市场具有充分的交换潜力,而离异者在择偶时不那么挑剔,也使其再婚机会递增。然而,正因为离异者再次婚姻的预期目标不高,择偶条件降低,加上社会交往范围的局限及出于对父母包办的反叛,他们与异性邂逅相识匆匆再婚的较多,由此也影响了再婚生活的质量,并使多次离婚成为普遍现象。女性往往对以往的痛苦婚姻经历心有余悸,或为了照顾年老父母,或因自己身患疾病等较少再婚,她们的平均结婚次数明显低于男性,如有研究表明,成年维吾尔人有离异经历者约在75%左右,一生中平均结婚3.5次(张立红,1988),百岁以上老年女性平均结婚2.6次,男性达5.0次(李晓霞等,1996),我们对离异者的访谈样本也显示,女性平均结婚为2.0次,男性为3.8次。
三、新疆和田维吾尔族聚居区离婚率趋势和社会控制
尽管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的离婚率相当高,但再婚率也很高,如近5年和田地区再婚人数约占当年结婚人数的45%以上(全国平均数为5%左右),处于离婚状态(即离婚后尚未再婚)的人口比重并不高。其中确有一些男女的结合和分手较草率,但轻易离婚并非是维族人婚姻解体的主要倾向,从离婚者的复婚率看,和田地区与全国的平均数无显著差异(见表5)。李晓霞对伊干其乡的考察表明,维吾尔族的离婚虽不为社会所干预,但离婚依然被视为婚姻的失败,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事。极少数将婚姻视为儿戏,不断更换配偶也为众人所不齿(李晓霞,1993)。
随着早婚、包办婚、近亲婚和男子的“它拉克”离异特权等旧习俗的日渐减少,和田地区近20年的离婚率未呈现与全国持续上升的相同态势反而略有所降,但从总体上看维吾尔族聚居区的离婚率依然远高于全国平均数。
如此高的离婚率难免对家庭结构和当事人产生某些负面影响。婚姻的频繁组合或多或少会影响家庭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资源的积累,生活质量难以获得迅速提高,婚姻的经济收益相应较低;此外,婚姻破裂对女性的身心伤害大于男性,这不仅是因为妻子的婚姻期望和感情需求高于丈夫,还在于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双方关系破裂的明显多于女方,如本研究样本中由于丈夫暴力、擅权、酗酒、犯罪、性粗暴、无端猜疑、有外遇、不尽义务等过错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的占43%,因妻子动辄回娘家、有外遇、不尽义务等引发婚姻危机的只占4%。
由于维吾尔族聚居地区的高离婚率是伊斯兰教文化、民族风俗及其婚姻制度的演绎和延伸,因此,在破除婚姻陋习、弘扬先进文化方面进行社会指导和控制的难度较大,但仍可作出一些努力。
(一)扩大通婚圈
维吾尔族所通行的内婚制难免对人口素质有负面影响,不少女性因近亲结婚造成不育或子女低能、残疾,有调查表明近亲结婚所生子女7岁前的死亡率、先天性生理缺陷及遗传性疾病发生率均明显高于非近亲结婚对照组(艾琼华等,1985)。我们在访谈中也发现,一些女性因近亲结婚造成不育或子女低能、残疾,为公婆、丈夫所嫌弃而离异。此外,一些年轻女性受宗教影响又恢复蒙面(文革期间曾作为旧风俗被破除,故中老年妇女反而少有蒙面的),其中有的被访者说是婚后因丈夫要求才蒙面的,丈夫说她不能被别的男人看见,所以现在已成习惯;也有的则是在离婚后才蒙面的,她认为这样做可以保持贞洁以后好嫁人(大暑天捂着脸在烈日下干活出汗,面部都长了疖疮也不听劝)。蒙面的恢复,无疑强化了对女性社会交往和自由恋爱的限制,女性既不能让异性看见自己的面容和身体,自然也不能与异性随意交谈、来往,又如何互相沟通、发展感情。而提倡不同民族、地域的社会流动和融合,促进男女间的正常交往和沟通并扩大通婚圈,不仅将优化人口素质,增进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将使男女青年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提高他们的婚姻自由度。
(二)提倡多种居住方式
单一的居住方式既不利于建立男女平等的夫妻伙伴关系,而且也不利于计划生育。维吾尔族盛行从夫居的直系家庭结构,长者为尊和男主女从依然是家庭成员相互关系的主要规则,女性的经济资源、福利待遇和家庭地位无疑受到影响。从我们所抽样调查的离婚案件看,女性当事人的起诉或辩解理由为“丈夫经济不公开或独揽经济权”、“丈夫管制妻子自由或一切由丈夫说了算”以及丈夫指责“妻子动辄回娘家或岳父母干涉过多”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地区。此外,单一的居住方式也增加了计划生育的难度,我们所访谈的一维吾尔男性已有三个女孩,其中一个与前妻共生,另两个与现配偶所生,再婚后夫妻关系很好,只是发愁无儿子今后养老怎么办。我们对他说汉族不少地区有“招女婿”的习俗,您是否想试试这种方式,他说这里从没有这样的先例,自己也不可能这样去做。因此,提倡夫妇独居、从妻居等多种居住方式,既有利于计划生育,也有益于核心家庭夫妻的独立性和改善女性的家庭地位。
(三)严格婚姻登记制度
我们所访谈的当事人大多数未达法定年龄就结婚(包括近年结婚的),其中不少小夫妻是由父母或公婆谎报年龄、血亲关系代为领取结婚证,中老年人再婚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的也并非个别。据和田地区民政处的统计,1997年集中清理违法婚姻期间共查处“宗教干涉婚姻”事件高达2912件,并为2929对夫妻补办了婚姻登记(1996年仅补办4件,1998年也只有26件,见表1),可见以宗教仪式结婚或以“它拉克”离弃妻子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婚姻登记员因与当事人或其父母是乡邻或由熟人介绍而不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而无证结婚或离婚对女性的负面影响更甚于男性。尽管近年来已加强了婚姻管理,阿訇一般未见到结婚证也不给举行仪式,但早婚和未登记就同居的现象仍难以杜绝。因此,严格婚姻登记制度依然是一个难点和需化大力气抓的重点,而关键在于监督和检查。我们建议婚姻登记员应采取地域回避和轮换制,同时,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要严肃处理,以对早婚、包办婚、近亲婚、非法同居及男子的“它拉克”离异特权等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
(四)灌输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早婚多育、近亲婚等风习、过早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和卫生保健水平的低下,严重损害了已婚妇女的健康,也减少了妇女的婚姻收益。新疆1995年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达196/10万和93‰,是全国平均数的3倍,妇女患宫颈癌、子宫脱垂等妇科病的比重是发达地区的数十倍,均位居全国前列①。由于农村的生活质量和卫生保健福利水平低,一些丈夫宁愿另觅新欢也不愿为妻子的健康投资(仅指医疗和照料而言)。历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均显示,新疆的男性老年人口明显多于女性,其中少数民族老年人口的性比例更高,且维吾尔人的平均预期寿命明显低于汉族,女性甚至低于男性(李小霞,1994;黄荣清,1993)。1998年1%人口抽样调查也显示,60岁以上人口的性比例为125,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性比例也不断上升(60-64岁为111,65-69岁为124,90岁以上达171②)。和田地区因丈夫暴力导致离婚的比重高达40%以上,为各地区之首。这些都是维族妇女教育、经济资源缺乏和家庭地位卑微的必然延伸。因此,增进妇女的生活福利和改善妇女的家庭地位,既是提高维族人婚姻质量的需要,也是加强婚姻稳定性的必要前提。妇联组织既要对妇女主体进行“四自”教育、灌输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又要配合教育、民政、卫生、司法等有关部门,为保障女孩义务教育入学率、婚姻自主权、平等的家庭地位以及获得基本的孕产保健和医疗福利,在反对早婚、提倡少生优育、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减少家庭暴力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中迈出更大的步伐。
(五)西部开发中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由于维吾尔族聚居的农村社区尚处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边缘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畅、语言不通等不利条件既制约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也阻碍了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的倡导和推进。因此,提高婚姻质量和加强婚姻稳定性并增进妇女福利和婚姻收益的努力,将有待于西部开发中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文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略,原文载于《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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