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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吗?

我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请问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

能否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答 复

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不属于混合销售。

也就是销售机器设备适用13%税率,安装业务若是一般计税适用9%税率,若是简易征收则适用3%增值税率。

注 意

1. 除了机器设备以外的货物(自产或外购)附带安装还是要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分别核算非常重要,对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相当于回归混合销售;

注 意

个人抬头的住宿费、电话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参 考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醒一下

42号公告限制了销售的范围,即:机器设备。范围不能扩大。

机器设备一般是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机器设备应按照最低10年计提折旧。

同时,具体的机器设备也应参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代码的第1位所表示的6个门类如下:

a)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b) 通用设备;

c) 专用设备;

d) 文物和陈列品;

e) 图书、档案;

f)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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