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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手稿不能以侵犯作家合法权益为前提

  原标题:评论:拍卖手稿应尊重作家权益

  12月2日,作家迟子建在微博上称,自己创作于1995年的一份五页手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孔夫子旧书网上被拍卖,她在微博上透露该稿件是应《中国文学》杂志而写就,并发问如果杂志社都这么干,那大部分以手写稿为主的作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到了电子时代,手稿的确越来越受到珍爱”。3日,迟子建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但珍爱的前提应该仔细考虑,手稿如果流入中国现代文学馆我会很开心,但用于商业行为我觉得不妥”。

  随着电脑写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作家使用电脑写作,使得作家的手写稿越来越少。而收藏界的金科玉律之一就是物以稀为贵,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少的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的作家手稿成为收藏界的稀缺资源,弥足珍贵,收藏价值非常高,备受收藏者青睐。所以,近些年作家手稿拍卖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世界各地的一些著名作家手稿陆续拍出高价、天价。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是,很多拍卖作家手稿行为并未尊重作家的合法权益,而是以侵犯作家合法权益为前提,导致作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才有了著名作家迟子建的叫屈。

  作家投稿,不管有没有被杂志社采用,作家都只是向杂志社“卖”自己撰写的文章内容,而不是“卖”自己撰写的文字墨宝。换言之,不论杂志社是否退稿,手稿的所有权永远属于作家个人,杂志社只享受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和所有权,除非杂志社与作家有协议,作家许可或认可杂志社有权处置个人手稿。

  另一方面,作家手稿不同于正式出版的文章,作家手稿之中还牵涉到文章修改甚至是与编辑交流等涉及作家隐私和创作思想的内容,这些内容作家不见得就喜欢和希望被外人知晓,尤其是一些作家的字不是很优美,甚至很丑陋。从这个角度说,拍卖作家手稿,实质上是连同作家的个人隐私一起拍卖,如此就侵犯了作家的隐私权。

  事实上不管是出版社、杂志社,或者是曾经的出版社、杂志社工作人员拍卖、出售作家手稿,都不能侵犯作家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尊重作家合法权益前提之下拍卖作家手稿。因此,任何人在拍卖作家手稿之前,不管是商业行为,还是公益性行为,都应当征得作家的同意。只要作家不同意,就不能拍卖作家手稿。对于未经作家同意的拍卖作家手稿行为,作家有权追偿。

  其次,治本之策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作家在传统手稿上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作家手稿权益的保护神。同时,用法律规定约束杂志社、出版社处理投稿作者的文稿行为,禁止未经作家授权的拍卖或违规处理作家文稿行为,尤其是禁止杂志社借用强势地位依靠霸王条款剥夺作家对手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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