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您好,我司是今年成立的一个分公司,总公司在深圳,想请问下,成立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可否在总公司申报缴纳。我看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司里有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理解为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申报缴纳?谢谢!
回复内容: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部门: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2015-05-26 11:4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