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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得涉税解析

  (一)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行为所对应的计税价格从会计上看,不能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这种所得仅仅为虚拟的,并非企业实实在在的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

  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收入可以同样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提依据。

  另外,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赠一”的“一”,是不被认为捐赠视同销售。但该规定中的买一赠一与促销中赠送礼品有何区别?区别难道存在于这个“一”上?赠送的礼品不能称之为买一赠一吗?

  (三)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首先应该是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调拨)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如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具体到打折促销赠送礼品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属于无偿赠送,不属于个人消费的范畴,亦不属于交际应酬的范围,因此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无论该礼品是资产还是外购均应计提销项税。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方面,执行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注意废止了以前的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总之,企业发生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经济业务,在增值税上要根据是否属于个人消费性质以及货物来源区分是按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转出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分两步走,一是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二是要根据支出性质确定相关费用是否为限额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正确计算符合纳税的三种条件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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