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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分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见3.5.3

  3.个人所得税
  3.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1.1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规定
  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给别的单位(或个人),请问扣缴义务人及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企业,虽然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但仍以自然人股东(转让方)自行申报为主,申报地点为股权发生变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股东没有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作为转让方的自然人股东应到股权发生变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2征税范围
  3.2.1单位为员工办理的高尔夫会员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办理高尔夫会员卡给单位员工,单位员工用来招待客户,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能证明此高尔夫会员卡确实是用于招待客户或者是用于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证明不了是招待客户,此部分收入要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3.2.2绩效考核扣除的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时,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在个人当期实际上没有取得该部分收入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2.3企业报销租用员工车辆的汽油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报销租用员工车辆的汽油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地税函〔2009〕26号文件规定,企业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企业通过租用员工个人车辆,以报销费用的方式支付的款项均应并入员工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4生育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员工怀孕,企业从社保中取出五个月的生育保险金,问员工取得的这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3.2.5住房补贴征免规定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中规定,中直单位、辽宁省省直单位发放的货币性住房补贴,在标准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标准或未按有关规定形式支付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请问,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中,关于其他企业货币性补贴住房补贴免税政策作废的文件是什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废止了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第六条该项规定。但根据大政发〔1999〕6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住房补贴暂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3.2.6个人垫付住房公积金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垫付企业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垫付企业应当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如果取得的相关票据与正常“企业承担企业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情况下取得的票据是一样的,那么在不超过标准范围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取得的票据不一致,则视为个人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3.2.7退休职工采暖费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给退休职工的采暖费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退休人员仅从任职单位取得一份取暖费补贴,则该个人实际取得的不超过大政发〔2005〕76号文件规定标准(最高标准为140平方米*23元/每平方米*70%)的取暖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如果该退休人员再从其他单位或企业取得取暖费补贴,则其需要选择将其中一个单位发放的取暖费补贴执行上述政策,其他单位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应当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2.8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营有限公司财政拨款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企业将财政拨款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实质上是增加了股东个人的出资额(股本),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9自然人期货交易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一方出资金,一方出技术合作进行期货交易,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期货交易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人因提供技术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10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自有机械设备评估后进行投资,参与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如果评估增值,请问投资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评估前的价值。
  3.2.11有奖发票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有奖发票的奖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2.12如何理解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六条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六条“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应如何理解?
  对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六条的这项规定有一个前提,这里所指的是中国对纳税人的所得有征税权,如果在取得各项名目奖金的当月在我国没有纳税义务(无其他工资薪金所得)或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将其所得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而中国对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没有征税权,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来说,中国对其取得境内所得部分但由境外机构支付的各类名目奖金,不需要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
  3.2.13办事处外籍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征收
  某外籍人员属于境外企业的负责人,同时兼任大连办事处的负责人,该外籍人员09年全年以出差形式在大连停留一周,工资都在国外发放,现在在国外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境内代表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办事处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该外籍人员担任办事处首席代表职务所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外籍人员应提供其在境内外任职的证明以及办事处工资、奖金收入证明,对归属于我国税收管辖范围的部分按照税法及税收协定的规定征税。
  3.2.14外籍法定代表人交通费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居住也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且在国内企业不领取工资,请问法人来国内的企业检查工作发生的飞机票等差旅费项目,如果是由国内公司承担,是否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籍人)为本企业工作而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交通费等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2.15外籍个人报销配偶来华探亲费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没有回国探亲,而是由他妻子从国外来中国探望,公司报销这部分的路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征收是按照该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来征收还是征收其妻子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探亲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其本人回国探亲发生的交通费用,其配偶到中国探望的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部分费用虽然是企业予以报销,但应当计入外籍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2.16外籍人员办护照体检费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外籍人员,每年办理护照时都需要体检,体检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体检费应并入工资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3.2.17外籍雇员取得的住房补贴时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雇员取得的住房补贴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3税目税率
  3.3.1个人向单位借款计算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向单位借款,如何从时间上界定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需征收该按何项目缴纳?若借款人购买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可否凭真实、合规票据直接冲减借款?
  根据《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借款年度终了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借款且未归还的(例如个人在2009年12月10日借款,2009年12月31日未还也算)。12月31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次年的1月申报纳税。
  若个人为股东、投资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个人为企业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与12月份的工资合并,找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若借款人又购买设备,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可凭真实合规票据入账,直接冲减借款。
  3.3.2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按何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为其发放的工资,应按哪个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28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标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3.3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缴税及税目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而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4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分
  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如何区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3.5企业支付员工工作职责之外的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由于是工作职责之外的劳务所得,问可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除规定情形外,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雇员的各类报酬均应该与当期工资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果以前月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错误的,需要重新申报更正,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顶。
  3.3.6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目及方法
  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工资应按哪项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不允许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的规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24000元。
  3.3.7投资者以实物方式取得的清算所得按何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办理废业清算后,将企业原有的桌椅板凳、电脑和传真机等分给投资者,投资者取得上述物品后应按什么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清算后投资者以实物方式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3.8个人藏画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目及方法
  个人将私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画作或个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取得的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为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适用税率为20%。
  3.3.9个人举办学习班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目及方法
  个人举办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应按哪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4应纳税额计算
  3.4.1公司为员工负担手机话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个人话费单过户到公司名头下,由公司为员工负担手机话费(手机为员工个人的),请问这样操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规定,实行通讯费用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和包含的内容,员工应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2010年1月1日以后为80%),且仅限一人一号。
  3.4.2补充医疗保险能否比照年金计算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问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也可以比照该文件执行?
补充医疗保险不能比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计算。
  3.4.3一次性补缴多月公积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一次性补缴多月公积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企业之前未给该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一次性补缴多月住房公积金时,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还原至补缴公积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税款。另一种情况为,企业在之前已为员工缴存公积金数据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公积金缴存数额,那么补缴的公积金只能并入补缴当月正常工资按当月扣除限额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4.4垫付保险费扣除月份规定
  员工12月份休产假,企业没有为员工开工资,但是为该员工垫付缴纳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现在员工回来上班,1月份为员工开工资,企业垫付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
  不能在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应在实际缴纳的月份扣除。
  3.4.5一个月内发放两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资企业09年12月份初发放了11月份工资,现在企业想在09年12月31日把12月份工资发放给员工,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企业可以在一个月内发放两个月工资,但应将两次所得合并计算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3.4.6年薪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外籍人实行年薪制,全年只开一次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年薪如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收入,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算税款。
  3.4.7不足12个月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扣缴,全年情况下除以12个月,不足12个月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文件第2条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雇员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税。
  3.4.8单位出售住房给职工个人所得税处理
  单位将自建住房低于建造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职工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3.4.9买卖虚拟货币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3.4.10继承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计算
  子女继承父母住宅现将其出售,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子女继承父母住宅,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受赠人)再转让住房时,按照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可以按照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转让收入乘以1%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4.11赠送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计算
  我刚出售了一套房产是父母无偿赠送的。现在申报缴纳个税是按照核定征收还是查实征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个人转让的属于该文件第1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的,个人在转让时如能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的成本和费用凭据的,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和转让、受赠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成本费用凭据的,转让住宅按照转让收入乘以1%的附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住宅按照转让收入乘以2%的附征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4.12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征免规定
  政府动迁个人的公建,给予搬迁户动迁补偿款400万,但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列明:动迁补偿款300万元、奖励金100万(因搬迁户配合搬迁而取得的奖励金),请问:对于奖励金部分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动迁自然人取得的奖励金部分视为搬迁补偿款的一部分,符合标准的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4.13个人取得外币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外币时,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4.14境外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内公司一中国籍员工从境外取得收入已经在支付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是否还需要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需要缴纳该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已在所得支付地国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仍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4.15外籍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是否包含公休假日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是否包含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3.4.16外籍个人工作天数规定
  如果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1年以上,请问,十一及春节休假时回日本的天数、回国述职的天数是否需要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机构、企业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在中国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职务或者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因此,在中国境内机构、企业任职、受雇的外籍个人在计算工作天数时,不能扣除在境内外休假的天数和回国述职的天数。
  3.5征收管理
  3.5.1公务员如何开具个人完税证明
  政府公务人员的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并代扣代缴,如果需要开具个人完税证明,请问应如何办理?
  政府公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由财政局汇总申报,但各个单位必须明细申报每个公务人员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才能打印出个人的完税证明。
  3.5.2个人如何开具个人完税证明
  我是单位的职工,单位每月都对我们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法定的凭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人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3.5.3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确定
  上海公司在大连设分公司,经理的工资由大连分公司承担并计入大连分公司的工资支出,但发放的程序较特殊,即上海总公司先垫付该经理的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大连公司发放工资时将该经理的工资再还给上海公司,请问:经理的个人所得税未在大连缴纳是否合规?
  该经理在大连工作,其工资由大连分公司负担,发放工资的决定权在大连分公司,因此该纳税人应由大连分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4核定征收收入如何填报
  企业2009年9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为核定征收,1-9月税款已经补缴,收入如何填报?
  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填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企业受让方是按累计收入填报,已经缴纳税款填写在“本年实际已经缴纳税额”栏次中。
  3.5.5企业年金如何网上申报?
  企业“年金”如何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694号),由于总局对企业年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特殊的计算方法,且必须实行个人明细申报,而扣缴义务人目前使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无法实现企业年金应纳税款的申报。因此,在总局扣缴系统升级之前,企业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暂缓申报,待系统完成升级后,地税局将统一规定申报时间。在系统升级之前,企业员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领取年金收入的,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征收窗口就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进行扣缴申报。因企业年金中个人缴存的部分不允许从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所以这部分直接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申报。
  3.5.6境外工作境内申报资料
  个人在日本工作,在大连没有工作单位,现在需要到国内申报个人所得税,请问需要带哪些资料?
  该居民纳税人应携带与日本任职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身份证件或护照,工资薪金收入证明资料,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年度申报)》,到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3.5.7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5.82009〕5号文件相关问题
  关于大地税告〔2009〕5号文件相关问题的整理
  1、该文件中只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是否所有的二手房买卖都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购买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否还执行?
  3、个人在12个月内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住房可以部分或全部退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否还执行?如果转让房屋时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否也可以退税?
  1、个人转让房屋并不是都是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购房原始凭据等,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及转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3、个人换购住房,在12个月内“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住房可以部分或全部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屋时是按照核定方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也享受该项政策。
  3.5.9中国境内居住满六年外籍人员申报管理
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满六年,第七年离华30天,请问:
  1、该外籍人员在第七年离境期间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否需要按规定进行自行申报?
  2、该外籍人员在第七年取得的所得超过12万元是否需要按规定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 的规定,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属于居民纳税人,虽然其在第七年临时离境30天,但是仍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其在离境期间取得的境外所得应按规定进行自行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属于居民纳税人,故其在第七年取得的所得超过12万元应按规定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3.5.10外籍人员在华累计停留超过三年如何申报
  我校的英国籍外教,两年前与我校签订用工合同,根据中英税收协定第21条办理了免税。今年合同到期,若续签合同,此人需在中国再继续工作两年,请问根据相关税收规定,是否要补缴之前减免的个人所得税?从何时开始补缴?
  按纳税人提供的情况,若续签成功,那么他在我国累计停留时间将超过三年,所以,根据财税协字〔1986〕第030号文件规定,如果在有关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能够预定其在华停留期超过3年的,应自其到达之日的月份起,按照我国税法所规定日期申报纳税,即从入境的第一个月工资开始一次性补缴个人所得税;对事先不能预定是否超过3年的,可以待其预计要超过3年或实际超过3年时,再由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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