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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分析报告(共8篇)

合同风险防范分析报告(共8篇)

时间:2016-10-03来源:写论文网 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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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十第十七章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讲解

市场经济又称合同经济,合同是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起到维系市场主体,规范、约束市场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技师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又是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保证营运安全、控制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

基础。

一、加强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合同作为调节企业与其他组织或各人之间经济活动关系的依据,能够以法律形式规范企业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合同管理,一方面能培育企业信用,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预防经济纠纷,防止招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能在经济纠纷产生时,保护企业在合同中的预期利益和交易成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约行为方侵害。对合同实施有效的内控管理,有助于企业增强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提高预见性、减少失误,使其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从根本

上维护企业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和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供、产、销或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等多环节的有效衔接上。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先导,是计划安排的依据,是企业一系列互相衔接、互相监督、互相制衡、共同协调行动的经营活动的桥梁,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对一系列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检查的全过程。有效利用合同管理能协调企业内部各方关系,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降低运营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金融正在赶超实体经济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企业已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金融活动当中,能否通过合同管理有效控制金融和财务风险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有效利用合同管理,对复杂金融合同制定风险对冲等应对策略,有效监控和计量财务风险,则能够保证合同目标与企业财务战略目标相协调,控制企业投融资风险。同时,有效的合同管理,能帮助企业节省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交易正常进行,加速资金周转,

减少费用,以最少的消耗获取最大的收益,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合同管理的总体要求

合同管理总体上要求企业建立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保证不相容职务分离,健全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企业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与企业重大投资、筹资决策等相关的重大合同;企业最高决策结构(董事会)负责组织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分级审批权限等;企业最高执行机构(经理层)负责组织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直接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

签订、履行和监控等;企业最高监督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重大合同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各相关业务部门实行合同岗位责任制,在公司对本岗位授权范围内进行合同洽谈、拟定合同文本并落实合同履行,确保合同签署目的的实现。

(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部门等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具体负责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订;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与合同有关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

同的有效履行。

(三)明确职责分工

企业各业务不忙呢作为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承办相关合同。合同管理还应注意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制约与监督。合同管理的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合同的拟定与审核

(会审)、合同的审核与审批,合同的审批与执行,合同的执行与监督评估等。

(四)健全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合同控制的各个环节紧密相扣,相关合同管理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与权限,企业应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

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害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三、合同管理流程

合同管理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包括合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拟订、合同审核、合同签署等环节;合同履行阶段涉及合同履行、

合同补充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结算、合同登记等环节。

四、合同管理各环节主要风险点和管控措施

(一)合同调查

主要风险:忽视被调查对象的主体资格审查,将不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具备特定资质的主体确定为准合同对象,或与不具备代理权或越权代理的主体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潜在风险;在合同签订前错误判断被调查对象的信用状况,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持续关注对方的资信变化,致使企业蒙受损失;对被调查对象的履约能力给出不当评价,将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对象确定为准合同对象,或将具有履约能力的对象排除在

准合同对象之外,最终导致合同无法执行。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审查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可通过发证机关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注授权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评价主体资格是否恰当。第二,获取调查对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分析其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关注其资信变化,建立和及时更新合同对方的商业信用档案。第三,对被调查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和全面评估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类别和质量等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其合同履约能力。第四,与被调查对象的主要供应商、客户、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其生产

经营、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合同谈判

主要风险:谈判中忽略合同重大问题或在重大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谈判经验不足,缺乏技术、法律和财务知识的支撑,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泄露本企业谈判策略,导致企业在谈判中

处于不利地位。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在谈判前应收集谈判对手资料,充分熟悉谈判对手情况,做到知己知彼;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产业政策、同类产品或服务价格等与谈判内容相关的信息,正确制定本企业谈判策略。第二,关注合同核心内容、条款和关键细节,具体包括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等。第三,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充分发挥团队智慧,及时总结谈判过程中的得失,研究确定下一步谈判策略。第四,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并充分了解外部专家的专业资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情况。第五,加强保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第六,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

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避免合同舞弊的重要手段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三)合同文本订立

主要风险:选择不恰当的合同形式;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产业政策、企业总体战略目标或特定业务经营目标发生冲突;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完整、表述不严谨准确,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通过操纵合同金额等条款规避合同管理规定;对于合同

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未履行相应程序。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对外发送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订立书面合同。第二,严格审核合同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关系,保证其协调一致;考察合同是否以生产经营计划、项目立项书等为依据,确保完成具体业务经营目标。第三,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法律部门参与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由法律部门参与起草。第四,通过统一归口管理和授权审批制度,严格合同管理,防止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招标等合同管理规定的做法,杜绝越权行为。第五,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企业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企业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第六,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第七,合同文本须报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四)合同审查

主要风险:合同审核人员因专业素质或工作态度原因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审核人员虽然通过审核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恰当的修订意见;合同起草人员没有根据审核

人员的改进意见修改合同,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审核人员应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学、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第二,建立会审制度,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组织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法律部

和其他业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第三,慎重对待审核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对审核意见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必要时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

(五)合同签署

主要风险: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因手续不全而导

致合同无效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第二,严格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三,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第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生效的合

同,企业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履行

主要风险:本企业或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全面适当执行本企业义务,敦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第二,对合同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企业的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对其承办的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终结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管理,一旦发现有违约可能或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提示风险,并立即采取应对

措施,避免合同损失的发送或扩大,将违约损失降到最低。

(七)合同补充、变更和合同解除

主要风险:企业没有就质量、价款、履约低点等内容与合同对方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官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导致企业遭受外部处罚、诉讼失败、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

形象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二,对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以及因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合同,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合同变更和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严禁在原合同文本上涂改、添加,变更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须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流程。第三,对方当事人提出中止、转让、解除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索赔。第四,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

(八)合同结算

主要风险:违反合同条款,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金额或方式付款;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催收

到期合同款项;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盲目付款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财会部门应当在审核合同条款后办理结算业务,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及时催收到期欠款。第二,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

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合同登记

主要风险:合同档案不全,合同泄密、合同滥用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第二,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以防止或及早发现合同文本的遗失。第三,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或商业秘密。第四,规范合同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合同流转、借阅和归还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等有关要求,实施合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

合同保管情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五、合同管理的后评估

评估的内容: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程序;合同审核的意见是否得到合理采纳,不采纳的主要原因及其产生的后果;合同是否全面履行,重大合同未履行的主要原因分析和教训总结;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不足,应当采取何种改进措施;合同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置;合同是否适当归档;合同管理工作中是否有成绩、创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涉及和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和效果的建议等。第十七章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

管理》讲解

市场经济又称合同经济,合同是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起到维系市场主体,规范、约束市场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技师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又是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保证营运安全、控制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

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

篇二:市场资信调查与合同风险防范分析报告

市场资信调查与合同风险防范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 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及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

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3、争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标准文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进行的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处理办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4、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合同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安排,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的经营行为,如果合同草拟不当,很有可能陷于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而受益明显地和义务不对等。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合同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进行抗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如何将谈判内容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文本上,体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预防合同纠纷。

5、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的审查

甲公司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包括骑缝章)后寄给乙公司,乙公司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将两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家公司,甲公司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及时提出异议。后乙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主张权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这是典型的单方面修改合同最终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没有及时发现修改后的条款,直到合同履行

完毕乙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条款结算货款,因甲方不能证明修改系乙方单方面所为,导致甲方的损失。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的审查与风险防范

1、审查合同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公司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即注册区域名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等几个构成要素。如果企业名称表述不规范,工商管理机关将拒绝企业注册申请。因此,如果最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双方的企业名称表述出现错误,则被错误表述的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将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或要求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即使需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需要花费很高的人力物力证明该表述错误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因此审查合同,应首先审查合同的首部合同各方的企业的名称的表述是否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是否为企业授权委托书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此外,还应该核对合同上注明的对方企业名称是否和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2、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

合同法对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合同作了类型化的规范,合同类型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一样。因此,对于某些根据合同文本可能会对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做出两种以上判断的情况,合同名称的准确尤为重要,否则对履行合同或者在发生争议时适用法律条款徒增困难。以超市储物箱发生盗窃案为例,如果超市向消费者提供储物箱的行为是一种保管合同,则超市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如认定为借用合同,则超市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合同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最后的法律效果可能完全迥异。因此审查合同必须保证合同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

3、审查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的判断,是一种过错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判断,就是双方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根据合同可得利益的损失。一般而言,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后即生效,但一些合同成立后需待一定条件成就后或履行一定程序后才生效。如一些合同的生效应以法定形式要件,一些合同的生效要履行法定手续,一些合同的生效与权利转移之间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公示等。而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往往利用这些空档进行欺诈,之后又以合同没有成立或没有生效为由而不履行,或者以合同生效与权利并没有转移而由而不履行等。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对于需要一定事件的发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合同,己方是否能够有能力保证这些条件得以实现。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尚未生效,应谨慎向对方作出任何履行行为。此外,根据诉讼的有关规则,对尚未生效的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在诉讼的一审答辩结束前使合同生效。

4、重点审查有关合同标的物的条款

风险一:合同标的物不具唯一性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词语指向对象并不具有唯一确定,有些词语在边界上存在模糊性,如果对这些词语不进行定义,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对合同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甚至被对方利用,导致争议的发生。如笔记本电脑市场,各品牌笔记本都会根据功能或配置不同生产不同系列的产品,每一系列都有不同的型号,虽然在商务谈判时双方都理解交易对象所指的是哪一种产品,但是,如果为图省事不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对标的物的名称、系列、型号确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需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的确切型号,徒增交易成本。这就使得本来可以在合同文本中用一句话就能够避免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特别是双方都没保存完整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资料的情况下,证明会

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只有己方提供的资料,证据法上的证明力不一定能获得法院的认可。

防范应对:应审查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特别地,对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计量方法不同,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后果。如某产品标号有0.5公斤装的和1公斤装的两种,如果约定不明确,有可能是支付1公斤的价格取得0.5公斤的产品或发送1公斤的产品收取0.5公斤的价款。此外,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情况下,应审查该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否已经表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已经约定明确。 风险二:标的物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风险。知识经济在当前的经济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稍微不慎,就有可能陷入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中。如果通过合同交易接受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公司就有可能需要应对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事态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很有可能还会遭受行政处罚,包括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防范应对:如果是购买对方的产品,首先要注意对方是否是该产品上的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对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并且一旦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己方损害的情况,应要求对方予以全额赔偿;如果在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对方要求己方保证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应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己方不对由于对方的原因,包括对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或遵从对方的指示安排导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审查价款的支付方式

企业之间交易活动的良性发展建立在交易双方诚信的基础之上,交易的目的是互通有无各取所需,实现财富的增长。如果交易双方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回收账款的问题,但商场上的情况瞬息万变,有时前一天还是行业巨子,第二天就陷入经济危机从而丧失偿债能力。如果是双方是初次进行交易,相互之间对对方的企业情况不甚了解,双方尚未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就必须特别当心价款支付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能够及时足额地回收价款,必须严格审查价款支付条款,从源头上控制经营风险。首先,最好采用先付款后发货方式,如果是提供服务的合同,尽量约定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的预付款,项目进行中支付部分服务费,项目完成审核验收后结清全部价款。其次,如果先支付货款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采用先交部分定金的方式来减少供方的风险,并在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如果对方未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己方无义务发送货物;第三,如果一定要采用先货后付款的方式,则在合同签订前要注重把握好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及付款时间的长短等。最后,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价款支付的争议,要详细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特别是在标的物是多类商品的购销合同中,不应为图省事只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6、审查质量标准条款

在合同纠纷中,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很大的比例,特别是对合同产品没有可适用的质量标准或者既有国际标准,又有国家标准,还有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等几个标准存在的情况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时更容易发生纠纷。而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因此,为防止争议发生,首先应在合同中约定所适用的客观标准,如果约定有几个标准的情况时,应明确在几个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哪个标准优先的问题。如果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约定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并尽量避免以

某一方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必须规定另由双方诚信协商解决。其次,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应有限制,规定供应方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期间和环境条件,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就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同时质量保证期的计算,一般应从产品交付之日起算,而不得以接受方销售或安装产品之日起算,否则若由于接受方在其仓库长期积压产品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供应方仍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7、法律条款的审查

合同中的条款一般分为纯商业上的条款和法律条款,商业条款是规定双方交易的条件,是双方对纯商业上的事务作出安排,法律条款则主要规定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一方出现违约时的处理。商业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没有商业条款交易就没有必要存在,双方也不会签订合同,但这并不是说法律条款不重要,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基本上就是交易的商业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对合同解除了双方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一般而言,应特别注意审查合同中的如下法律条款:

(1) 一方单独决定的条款。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中不得出现一方单独决定的条款,如在己方承担费用运送货物的货物买卖合同,己方承担运费的原因是该部分费用已经体现在合同的金额当中,但通常该笔费用是计算至对方所在的运输费用,如果合同规定货物运送至对方指定的任意地点,则运送至对方所在地以外的目的地所发生的额外费用要由己方承担。

(2) 对方单独确认的条款。

对于交付货物或服务成果的合同,对方一般会要求在合同文本中规定货物或工作成果经对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但没有规定对方验收的客观标准,则合格与否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主观态度,给对方违约提供合理的理由。因此对于这种条款一般应规定根据双方约定的客观标准或合同文本的约定予以验收,在对合格与否发生争议时不应由对方最终决定,应规定通过双方诚信协商解决或者有共同委托的独立第三方裁决。此外,即使约定确认的客观标准,如果对方拖延确认或拒绝确认,也会给其迟延履行义务提供机会,因此还应在该等条款中增加对方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确认的词句。在合同履行过程时,应注意及时要求对方予以书面确认,并保存经对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确认证据。

(3) 对方单方要求修改更换的条款

如果合同规定对方可以对己方提供的合同产品提出修改意见,如果没有任何限制性的条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至少有二:第一,如果对合同产品没有最终的认定标准,则对方可以接提出修改意见的机会随意改变产品的要求,甚至提高产品标准,而相关费用则由己方承担;第二,即使在约定客观标准的情况下,对方也可以为拖延自己履行义务的期限而随意提出任何修改理由。因此对于这样的条款应增加“合理”的限制,即对方提出的修改理由应为合理的要求。

(4) 损害赔偿条款

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己方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对于此类条款应注意审查每一违约事项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和可预计的损失金额,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则己方有可能因轻微的违约事件而承担高额的损害赔偿金。因此应尽量将该条款修改为“对违约所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

(5) 研发风险承担条款

就技术开发而言,一般存在开发失败的风险。如果技术开发为产品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供应方只有在技术开发经采购方认可后才能供应产品,技术开发成功,当然可以将开发费用分摊到产品价格中去,一旦开发失败,产品供应事实上成为履行不能,这就存在开发费用承

篇三:常用合同条款分析及法律风险防控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防控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

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

(2)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3、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

(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4、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

(1)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

(2)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

价,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结果的不确定,必然引起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该如何行为。

(3)价款支付约定明确方式过于简单。在服务性合同里由于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具有弹性,若合同价款支付采用纯粹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的方式约定,则可能难以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效进行抗辩。这种条款属于企业的法律风险范畴。

5、合同的时间及法律风险防控

合同的时间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却又影响着合同的正常进行。一份完善的合同必然包括约定的一系列时间概念。一方面,时间条款是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领域;另一方面,完备的时间条款有助于顺利履行合同。

(1)合同有效期。

案例:A公司在产品市场灸手可热的时候,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协议,双方约定产品价格为成本价加20%,具体供货数量以A公司生产能力为限;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也没有约定相关的解除条件。若干年后,A公司产品在市场已经滞销,但A公司仍然不断向B公司供货;B公司欲解除合同又缺乏法律依据,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当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角度判断合同履行完毕时,就需要约定一个合同有效期。而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企业经营者只考虑签约当时的顺利交易情况,不设定合同有效期,甚至希望合同成为无限制的长期合同。而一旦合同履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如果确实无法确定有效期的合同,应当详细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予以弥补,以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2)履行时间。任何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若干的权利义务,各项义务之间有时存在顺序问题,有时一些义务必须限定履行时间,否则将给其义务履行造成障碍。而具体义务的履行时间经常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合同的次要义务更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甚至在实践中,一些合同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却没有约定相应的义务应该履行的时间,违约也就无从谈起了。

(3)履行期限。一些义务不是简单的行为,除了明确时间外,还需要给当事人一定的期限,如通常付款会规定在几日内完成。一些以特定行为完成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直接规定合同有效期确实不便,若因此不限定履行期限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略。为避免法律风险,约定对方完成特定行为的最长履行期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一旦对方迟延履行,则可以解决合同。

6、履行方式及法律风险防控

履行方式与风险转移有密切关系,也是合同较为重要的条款。不同的合同义务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要求与合同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有时合同签订背景也会影响履行方式法律风险值。

(1)代为履行问题。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通常会根据交易需要衡量对方,保证具体对方亲自履行合同能够有效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合同出现代为履行约定时,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代为履行缺乏相应限制时,法律风险值将更高。在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当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为履行禁止条款就应当归入法律风险范畴。

(2)运输条款问题。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

7、风险转移及法律风险防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损失仍然需要确定承担原则,风险转移制度就是处理这种风险由谁承担的规则。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对风险转移分别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买卖合同)、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合同)、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合同)、第三百一十四条(运输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等。然而实际合同的风险转移条款内容更为丰富,约定不当将产生各种法律风险。

(1)超越法定范围承担风险。法律规定的风险转移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重新安排风险转移,但从法律风险评估衡量角度看,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了法律规定应当由对方承担的损失风险,属于合同约定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

(2)无名合同的风险转移约定不明。实践中合同类型纷繁,多数属于无名合同,这些合同的风险转移没有法律规定,同时风险转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容易忽略。然而一些合同运用风险转移制度的概率较高,这些合同中风险转移约定不明是必须考虑的法律风险。

(3)法定风险转移的具体界定不明。法律规定的风险转移采用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这些概念在具体交易中如何界定并不简单,若双方没有一致的认识,争议可能性客观存在。另外,法定的风险转移具体细节也有赖于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这些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应当认真进行衡量。

(4)风险转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广义而言同样属于双方就风险进行重新分配。法律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自身的缔约优势排除自己的基本责任,因此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转移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风险产生的损害需要认真对待。

8、保密条款及法律风险防控

现代经营信息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外合作时,难免了解或让对方了解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签订保密条款能够有效保障这些信息不被他人滥用,尤其在技术合同中,保密条款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保密条款法律风险导致的损害不易计算,对企业的伤害有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在约定时应当格外注意。

9、不可抗力及法律风险防控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少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也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最常见的就是将法律条文直接搬用,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真的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往往争执不休。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在实际约定时应该进一步明确有关内容。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包括: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尤其是双方需要特别排除的事件,如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

(2)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以及迟延通知的责任;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4)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哪些导致合同解除,哪些只是部分解除,哪些只是暂停履行等;

(5)其他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项,如减少损失措施的采用、费用承担、保险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但在长期合同中,该条款应该引起重视。

10、违约责任及法律风险防控

违约责任是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履行时,依靠事先约定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明确具体地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避免诉讼带来时间和精力的无谓投入。

然而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并不知道该如何约定,经常看到合同中写道: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约定没有实际效果。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且举证困难。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企业吃哑巴亏的情况并不少见。

篇四:合同管理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合同管理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与国际接轨,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建筑市场秩序整顿,都说明了国家对整顿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的决心。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导致了买方市场的严重倾斜,同时由于合同法律环境不好,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业主常常用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造成风险承担上的严重不平衡。面对当前的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现就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

分析与防范谈谈自己粗浅认识。

一、合同风险的常见形式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陷阱”。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带来的风险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这种合同形式,给建筑施工企业所带来的风险最大。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因为采用这种合同形式的工程竣工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就价格的争议较少,承包商的索赔机会也较少,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首先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其次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等。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

2、 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

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退还保修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这些都给施工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困难,同时也是造成“烂尾楼”现象的成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许多工程合同对这部分条款不甚明确,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不公平,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3、 合同文件前后不一致所带来的风险

关于工程洽商、变更等方面的书面协议和文件在合同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且签署在后的协议和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如果工程管理人员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签署文件时出现了与早期文件不一致而且不利于自己这一方的内容,就会带来额外的损失。

4、 工程变更风险

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工程项目施工的长期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变更问题。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关于设计更改、材料设备换用的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工程师同意,可以变更。但如未

经工程师同意,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对此赔偿损失,并且不顺延工期。在变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二、风险防范

在合同管理中进行风险分析的目的是研究如何降低风险程度或规避风险,减少风险损失。在预测到主要风险因素后,应根据不同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风险规避和防范对策。

1、 做好调研工作,完善专用条款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之前应就该工程项目所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调研分析,在收到工程招标文件后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内容,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在招标答疑时予以解决,即我们所说的标前评审,避免盲目投标,给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制造障碍。工程中标后在合同谈判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

容用专用条款来明确风险范围。范围越明确越详尽,施工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承担的意外风险就越小。

2、 避免合同中的矛盾或二义性解释

由于工程合同条款多,其中的矛盾和二义性常常是难免的。尤其是在国际工程中,由于不同语言的翻译和不同国家的工程惯例,常常会对同一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按照一般原则,承包商对合同的理解负责,即由于自己理解错误造成报价、施工方案错误,由承包商负责。因此,承包商应对合同中意义不清、标准不明确或前后矛盾之处向业主提出征询意见。如业主未积极答复,承包商可按对其有利的解释理解合同。

3、 采用合同担保避免欠款风险

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许多开发商要求承包商垫资建设或不支付预付款或采取其他变相垫资的形式,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为确保所垫付资金能够收回,承包商应积极要求业主提供担保。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中设立保证条款或抵押条款,明确担保期限、范围等,设立抵押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要求业主提供的保证担保主要是支付保证,支付保证是指业主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工程款如期支付给承包商,如业主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人应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就担保人的资格和信誉认真进行调查。实行合同担保,可有效防止欠款现象的发生。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就担保人的资格和信誉认真进行调查。实行合同担保,可有效防止欠款现象的发生。

4、 施工过程中全方位的合同管理

实施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必须以合同为主线、以合同为核心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施工企业应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做出明确规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对合同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和条款是否完整,定义是否清楚、准确,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风险是否合理分担等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合同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和结构对照该合同文本,即可发现它缺少或遗漏哪些必需的条款。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其中隐含哪些风险,为合同谈判和签订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审查发现和修订合同内容含糊、概念不清或自己未能完全理解的条款,合同之间矛盾或不一致的条款,隐含较大风险的条款,过于苛刻、单方面约束性的条款等。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在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部门要对合同执行部门及人员进行合同交底,使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组织人员都应对合同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和理解,在施工过程中利用好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施工,定期检查合同执行的情况,避免发生合同条款相违背的行为,这也是承包商降低合同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

三、索赔管理

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市场中,索赔是建筑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要求赔偿,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现状。因此,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头脑中树立索赔意识非常重要。在索赔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注意以下三方面:

1、 索赔的及时性

承包商进行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时,而不是之后出具正式函件通知业主或其代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FIDIC合同对许多索赔时间都有时效期限,如对建筑师签发图纸或指令过迟而造成的工期延期,应在28天内通知建筑师并报知业主,并出具工期索赔细节。逾期不报,业主有权拒绝索赔要求。

2、 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击,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所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申请应

有确凿的索赔证据。在工程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注意所有原始资料的保管、分类、汇总,以便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能提供齐备的资料证明。如材料费索赔,在投标前就必须做大量的工作,进行材料询价,编制材料基本价表,并附上报价原始单据与标书一起投标。否则,会因索赔证据不足而失败。

3、 索赔的技巧性

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承包商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由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在解决索赔问题中,由于双方利益和期望的差异性,在谈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大的争执。如果承包商态度强硬地坚持自己的观点,会造成双方关系紧张,失去长期合作的机会。因此,在索赔谈判中,承包商应避免和业主发生冲突,要善于整合双方的差异,寻找付出较小代价就能给业主带来很大利益的条款。此外,让步是解决争议的常用技巧。在具体操作中,承包商应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经双方谈判,在业主感兴趣或利益所在之处做出让步,如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等,同时争取业主做出相应的让步,从而实现索赔目标。

总之,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一项相当复杂、繁重的工作,它始终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风险防范与规避,同时,它又是创造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

篇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主要依

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投资形式的转变,合同风险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方面投资形式在调整,私营项目、合资项目不断增多,项目管理模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完全进入买方市场,加上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建筑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环境,施工单位生存环境恶劣。首先是,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紧、三边工程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等特点,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业主常常用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造成施工单位合同履约风险很高。面对现实情况,施工单位只有重视合同管理,了解施工合同风险的性质,准确判断并有效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合同风险,增加效益,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时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

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

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合同价格风险主要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成的风险,

该类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对明确,或有相对明确的图纸,施工单位根据现有图纸、资料在短期内进行报价。由于报价时间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尤其是二类费用通常只要按经验进行报价,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敢报高价,报价水平较低,承包商索赔机会小,亏损风险大。该类型合同阶段简单,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是近阶段业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合同结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定

额及取费、结算总价降点率、结算件审核时间、结算件审核程序、结算件审减额扣款、合同外调价方法、结算争议解决方法等。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件审核时间,有的业主以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在项目竣工后迟迟不给结算,有的业主要求结算实行三审或四审,或聘请外审,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造成项目竣工后几年不能结算。

合同工期风险。合同工期是项目在合理施工组织条件下要达到的项目

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由于业主原因一般项目工期都处于前松后紧状态,到工程后期业主为实现交工,一味压缩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种因素影响,都会采取强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门关死,往往造成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点,并说明影响工期的条件,一旦工期延长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如合同中要明确土建与安装的交接时间,施工图纸到图时间,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交工验收标准等,以上因素是影响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

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

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质量保修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这些都给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困难,同时对正常工期也受到影响,也是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许多工程合同对这部分条款不甚明确,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不公平,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工程变更风险。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工程项目施工的长期性,合

同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变更问题。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关于设计更改、材料设备换用的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工程师同意,可以变更。但如未经工程部同意,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对此赔偿损失,并且不顺延工期。在变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由于

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旦生效,项目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合同履约风险主要包括:

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风险。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违章罚款,重大安全

事故的发生,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增加的安全投入等造成的项目管理成本增加。质量风险主要包括执行规范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投入,或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进度风险主要包括为赶工而增加的成本投入。

过程资料的确认与积累。施工单位对现场隐蔽工程,过程施工记录等

见证资料要及时填报记录表格,并及时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

文件的上报与确认。施工单位对于与合同约定或报价不一致的事件要

及时上报索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

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降低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风险的重要环节,对施

工单位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

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管理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投标报价阶段风险管理。加强投标报价的管理工作,从源头降低合同

履约风险,是提高投标中标率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招标文件的评审。购买招标文件后,由招标投标部门牵头,组织各职

能部门进行招标文件评审,由各只能部门对相应管理职责提出评审意见,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工期、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结算条件、施工环境、材料设备供应、交工验收及税收等风险因素进行评审,再由招标投标部门收集汇总评审意见,组织评审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风险因素,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制定相应投标策略,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相应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同时招投标部门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部门立项、施工许可手续、资金状况等其他重要信息。对于相对明确的风险要通过澄清文件让业主给予澄清。

投标报价策略。风险越大,风险附加费越高。但是,风险附加费的增

加必须要有一个增加范围,对于承包商来讲,风险附加费不宜定得过高,过高必然会提高投标价格,会降低竞争力。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研究竞争对手和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具体的投标价格。

合同谈判阶段风险管理。对投标过程要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认真研究,

反复与招标单位进行磋商再做出相应承诺,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书,往往条款不全、不具体、无针对性,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如果不修改,合同一旦签订,施工单位会隐含较大风险。对于关键合同要组成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条款再次进行评审。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人员配备上,施工单位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有必要时组成专业的合同谈

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礼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

合同履约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

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

进行合同风险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可预见的风险,

要认真分析,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下发风险控制文件,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力争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

组织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合同交底,对分析出的风险按管理部门进行

交底,明确各部门管理重点,督促部门指导现场进行风险控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合同条件为依据,项目在组织生产经营时,一切活动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要求办事,按合同要求完善管理手续,避免与合同冲突的事件发生。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按期组织合同执行情况

对接会,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措施,防止有大的偏差。

索赔管理

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安装市场中,索赔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

篇六:承包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承包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摘要:合同管理作为项目经营管理活动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每个施工企业的重要工作就是如何加强企业施工合同管理,规避并防范合同风险。本文从承包方角度分析了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分析;风险防范

abstract:contract management in project management

activities of a very important work, runs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implementation. each of the construction the main job of the enterprise is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void and prevent contract risk.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tractor i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risk, and proposes the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key words:contract management; risk analysis;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来确定,且充满风险。鉴于建设工程的工期长、技术复杂与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将面临多方面的风险,比如自然条件的不确定、市场多变、合同不规范及履行不当等。各种风险因素

篇七:市场资信调查与合同风险防范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 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及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3、争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标准文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进行的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处理办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4、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合同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安排,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的经营行为,如果合同草拟不当,很有可能陷于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而受益明显地和义务不对等。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合同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进行抗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如何将谈判内容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文本上,体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预防合同纠纷。

5、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的审查

甲公司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包括骑缝章)后寄给乙公司,乙公司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将两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家公司,甲公司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及时提出异议。后乙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主张权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这是典型的单方面修改合同最终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没有及时发现修改后的条款,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条款结算货款,因甲方不能证明修改系乙方单方面所为,导致甲方的损失。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的审查与风险防范

1、审查合同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公司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即注册区域名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等几个构成要素。如果企业名称表述不规范,工商管理机关将拒绝企业注册申请。因此,如果最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双方的企业名称表述出现错误,则被错误表述的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将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或要求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即使需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需要花费很高的人力物力证明该表述错误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因此审查合同,应首先审查合同的首部合同各方的企业的名称的表述是否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是否为企业授权委托书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此外,还应该核对合同上注明的对方企业名称是否和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2、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

合同法对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合同作了类型化的规范,合同类型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一样。因此,对于某些根据合同文本可能会对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做出两种以上判断的情况,合同名称的准确尤为重要,否则对履行合同或者在发生争议时适用法律条款徒增困难。以超市储物箱发生盗窃案为例,如果超市向消费者提供储物箱的行为是一种保管合同,则超市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如认定为借用合同,则超市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合同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最后的法律效果可能完全迥异。因此审查合同必须保证合同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

3、审查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的判断,是一种过错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判断,就是双方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根据合同可得利益的损失。一般而言,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后即生效,但一些合同成立后需待一定条件成就后或履行一定程序后才生效。如一些合同的生效应以法定形式要件,一些合同的生效要履行法定手续,一些合同的生效与权利转移之间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公示等。

而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往往利用这些空档进行欺诈,之后又以合同没有成立或没有生效为由而不履行,或者以合同生效与权利并没有转移而由而不履行等。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对于需要一定事件的发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合同,己方是否能够有能力保证这些条件得以实现。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尚未生效,应谨慎向对方作出任何履行行为。此外,根据诉讼的有关规则,对尚未生效的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在诉讼的一审答辩结束前使合同生效。

4、重点审查有关合同标的物的条款

风险一:合同标的物不具唯一性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词语指向对象并不具有唯一确定,有些词语在边界上存在模糊性,如果对这些词语不进行定义,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对合同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甚至被对方利用,导致争议的发生。如笔记本电脑市场,各品牌笔记本都会根据功能或配置不同生产不同系列的产品,每一系列都有不同的型号,虽然在商务谈判时双方都理解交易对象所指的是哪一种产品,但是,如果为图省事不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对标的物的名称、系列、型号确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需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的确切型号,徒增交易成本。这就使得本来可以在合同文本中用一句话就能够避免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特别是双方都没保存完整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资料的情况下,证明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只有己方提供的资料,证据法上的证明力不一定能获得法院的认可。

防范应对:应审查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特别地,对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计量方法不同,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后果。如某产品标号有0.5公斤装的和1公斤装的两种,如果约定不明确,有可能是支付1公斤的价格取得0.5公斤的产品或发送1公斤的产品收取0.5公斤的价款。此外,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情况下,应审查该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否已经表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已经约定明确。

风险二:标的物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风险。知识经济在当前的经济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稍微不慎,就有可能陷入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中。如果通过合同交易接受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公司就有可能需要应对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事态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很有可能还会遭受行政处罚,包括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防范应对:如果是购买对方的产品,首先要注意对方是否是该产品上的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对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并且一旦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己方损害的情况,应要求对方予以全额赔偿;如果在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对方要求己方保证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应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己方不对由于对方的原因,包括对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或遵从对方的指示安排导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审查价款的支付方式

企业之间交易活动的良性发展建立在交易双方诚信的基础之上,交易的目的是互通有无各取所需,实现财富的增长。如果交易双方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回收账款的问题,但商场上的情况瞬息万变,有时前一天还是行业巨子,第二天就陷入经济危机从而丧失偿债能力。如果是双方是初次进行交易,相互之间对对方的企业情况不甚了解,双方尚未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就必须特别当心价款支付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能够及时足额地回收价款,必须严格审查价款支付条款,从源头上控制经营风险。首先,最好采用先付款后发货方式,如果是提供服务的合同,尽量约定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的预付款,项目进行中支付部分服务费,项目完成审核验收后结清全部价款。其次,如果先支付货款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采用先交部分定金的方式来减少供方的风险,并在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如果对方未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己方无义务发送货物;第三,如果一定要采用先货后付款的方式,则在合同签订前要注重把握好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及付款时间的长短等。最后,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价款支付的争议,要详细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特别是在标的物是多类商品的购销合同中,不应为图省事只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6、审查质量标准条款

在合同纠纷中,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很大的比例,特别是对合同产品没有可适用的质量标准或者既有国际标准,又有国家标准,还有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等几个标准存在的情况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时更容易发生纠纷。而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因此,为防止争议发生,首先应在合同中约定所适用的客观标准,如果约定有几个标准的情况时,应明确在几个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哪个标准优先的问题。如果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约定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并尽量避免以某一方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必须规定另由双方诚信协商解决。其次,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应有限制,规定供应方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期间和环境条件,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就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同时质量保证期的计算,一般应从产品交付之日起算,而不得以接受方销售或安装产品之日起算,否则若由于接受方在其仓库长期积压产品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供应方仍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7、法律条款的审查

合同中的条款一般分为纯商业上的条款和法律条款,商业条款是规定双方交易的条件,是双方对纯商业上的事务作出安排,法律条款则主要规定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一方出现违约时的处理。商业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没有商业条款交易就没有必要存在,双方也不会签订合同,但这并不是说法律条款不重要,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基本上就是交易的商业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对合同解除了双方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一般而言,应特别注意审查合同中的如下法律条款:

(1) 一方单独决定的条款。

篇八:合同风险分析

合同风险分析

(一)由国际环境和承包商自身原因可能带来的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1)受工程所在国政治、经济、金融、 宗教、自然条件等多因素影响

(2)管理惯例和文化差异

(3)竞争价中标拿项目

(5)业主常指定分包商

(6)规范中常指定业主青睐的设备材料

2. 承包商原因导致风险

(1) 缺乏对业主的概念设计进行深入分析,低估了项目工程量

(2)没有慎重分析合同条件及规范

(3)采用国内工程成本估算报价

(4)参照国内经验实施工程

(5)工程分包,由外国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指定设备和控制系统等

(6)对当地市场不够熟悉,低估了项目实施难度

(7)为确保工期进度,加大了人机料投入

(8)亏损情况下继续实施工程

(9)变更管理“先做后批”,实施后向业主提交索赔资料

(二)国际工程承包中的风险分类:

在境外工程项目承包中,除因承包商自身的原因能够造成风险外,还有可能受所在国家、地域不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外部环境风险对其影响。因项目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各风险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产生影响,也使得情况更加复杂。在技术方面,工程规模大,功能要求高,需要新技术,特殊的工艺,特殊的施工设备;业主将工期限制太紧,承包商资金到位情况。还有承包商的技术力量、施工力量、装备水平、工程管理,在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会发生的失误

在政治方面,承包商同时受到本国和项目所在国两国的政策和法律的制约。政府在税收、进出口、外汇管理等方面政策的调整可能给承包商带来风险。还有就是对当地法律、语言不熟悉,对技术文件、工程说明和规范理解不正确或出错

的现象。

在国际工程中,以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对承包商风险很大。政治风险可能有主权风险、战争和内乱、国有化风险。

在环境方面:自然环境的变化,现场条件复杂,干扰因素多,施工技术难度大,特殊的自然环境;还有社会人文环境包括当地社会服务条件、基础设施情况、人文民风等货物运输顺利与否取决于当地交通情况,当地风俗习惯也是项目运作无法回避的。

另外就是经济与市场方面的风险,经济和市场风险源于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汇率和利率的变化,物价上涨等。比如美元一直是对外承包工程支付货币的首选,但由于国家外汇政策的调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路飙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对人民币升值的幅度预料不足,会让汇率损失吃掉利润。可能的风险付款风险、汇率、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合同风险分析

根据FIDIC条款,在EPC合同模式下,合同文件存在缺陷的风险由承包商来承担,如果合同文件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等,业主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责任,即使是有关数据或资料来自业主方。承包商承担的工作范围越大,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主要的合同条款风险有:

1)责任划分风险

2)合同价格和支付风险

3)罚款风险

4)保函风险

5)承包商内部风险

一)业主资信风险

业主是工程的所有者,是承包商的最重要的合作者。业主资信情况对承包商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的影响有如下几方面:

1.业主的经济情况变化;

2.业主的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或对承包商的合理的索赔要求不作答复,或拒不支付。

3.业主为了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在工程中苛刻刁难承包

商,滥用权力,施行罚款或扣款。

4.业主经常改变主意,如改变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打乱工程施工秩序,但又不愿意给承包商以补偿等。

二)承包商的风险管理

在任何经济活动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盈利,但是去的利润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一般风险应与盈利机会同时存在,并成正比。从财务的角度,风险和盈利机会可由下图表示。

风险和赢利机会的关系

由于承包工程的特点和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承包工程风险很大,范围很广,是造成承包商失败的主要原因。

承包商风险管理的任务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在合同签订前对风险作全面分析和预测。

2.对风险进行有效的对策和计划,即考虑任何规避风险,如果风险发生应采取什么措施予以防止,或降低它的不利影响,为风险作组织、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3.在合同实施对可能发生,或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在风险发生时进行有效的决策,对工程施工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三)承包合同风险的种类

1.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一般

2.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没有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全面表达清楚,没有预计到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3.合同条文不清楚,不细致,不严密。

4.发包商为了转嫁风险提出单方面约束性的、过于苛刻的、责权利不平衡的合同条款。

5.其他对承包商苛刻的要求,如要承包商大量垫资承包,工期要求太紧,超过常规,过于苛刻的质量要求等。

四)合同风险分析的影响因素

合同风险分析主要依靠如下几方面因素:

1.承包商对环境状况的了解程度。

2.招标文件的完备程度和承包商对招标文件分析的全面程度、详细程度和正确性。

3.对业主和工程师资信和意图了解的深度和准确性。

4.对引起风险的各种因素的合理预测及预测的准确性。

5.做标期的长短。

要实现合同管理的目标,在签订和实施合同时必须考虑到双方的利益,达到公平合理。

五)合同风险对策措施的选择

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上述这些针对风险的措施的选择不仅有时间上的先后次序,而且有不同的优先级别,一般考虑这个问题的优先次序如下:

1.技术、经济和组织的措施。这是在合同签订前首先考虑的对待风险的措施。特别对合同明确规定的一些风险。

2.购买保险。这是由业主指定的。它不能排除风险,但可以部分地转移由保险合同限定的风险。

3.采用合伙或分包措施。

4.报价中提高不可预见风险费,

5.通过合同谈判,修改合同条件,主要有:

(1)合同谈判是在投标后,签约前,在时间上比较滞后;

(2)谈判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可能谈不成,可能双方都要作让步。而这主

动权常常在于业主。所以在投标中不能对它寄予太高的期望。

6.通过索赔弥补风险损失。但索赔本身是有很大风险的,而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所以在合同签订前不能寄希望于索赔。

(四)国际工程承包风险的防范措施

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除以上提到的风险外,还会因项目差别产生许多未知的风险,具体措施有:

1.要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如果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不能对风险进行很好的分析和控制,必然会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2.要增强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风险管理的前提是风险的识别,国际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纷杂性给风险识别带来许多困难,对于承包商来说,已知的风险可以预防,未知的风险就可怕了。对风险的识别和分析必须尽量做到全面、详细、准确。只有正确识别和分析风险,才能够主动找到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

3.实行风险回避、预防和减轻。如发生极其严重的政治风险,或者是业主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等,则应考虑实行风险回避对策。如果风险可控或不严重,则应考虑采用风险预防和减轻对策。

4.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聘用专业的项目经理,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5.使用金融工具降低汇兑风险。当前我们可以用远期结售汇业务、保理业务、外汇掉期、应收账款买断等多种金融工具来规避汇率风险,从而有效降低汇率风险及汇兑成本。

6.保险是风险转移的有效途径。在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积极选择人员、工程、设备以及运输等与施工有着密切相关的各种保险,不仅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甚至可以通过索赔得到额外的收益。

7.有意识融入当地社会增加本土元素比例。通过采取与当地供应商和当地公司的合作方式,尽量地雇佣本地工程技术人员与劳工,增加当地就业人数等成系列提高本土元素的做法,不仅增强了政府对承包商的信任度,也降低了不同政党及媒体的负面攻击,并且起到了有效规避社会风险的作用。

三.有关成本及工期的计算

对该工程成本的计算,我采用的是月初借款,月末还款的方式,即一借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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