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苑网陆敬波律师回复:
小小,您好。
1、关于您在来信中所提到的公司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该项规定有违劳动法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奖金范围的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可见,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给予劳动报酬。
您的朋友在2002年4月到2003年3月期间正常在岗工作,该依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当然有权享受作为对该段时间工作予以奖励的年终奖。所谓“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的规定于法有悖,其效力值得推敲。
对于此问题,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参考劳动法苑网曾经引起很大反响的一篇文章:《年终奖是针对发放时在册的员工吗?》,供您更好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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