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仅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三类单位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受特殊劳动保护,但不禁止招用)。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五种保险中,仅养老保险在劳动者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可以申请仲裁。但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条、第四十二条】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前者优先。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受理与否决定的争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支付令;进入仲裁程序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无须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1.以下两项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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