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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1999年8月10日发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转让合同。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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