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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无权调出集体之间的林权纠纷
    甲山场的东界与北山场的北界相邻。林业三定时,A村小组依法取得甲山场的林权证,载明东界为乙山场茅草山。B村委会取得乙山场林权证,载明山场类别为荒山,北界为牛一路至牛二路。2004年,C县开展林权制度改革,颁证中,A村民小组与B村委会为甲山场和乙山场相邻界址放生纠纷,申请某县D镇人民政府调处。D镇人民政府制作了《处理意见》。A村小组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向C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处理意见】对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D镇政府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第二种意见,D镇政府无权就山林权属作出调处决定,应当撤销《处理意见》。
 C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处理意见》。
 【案件评析】C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A村民小组与B村委会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应有C县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部门调处。C县D镇人民政府无权就该纠纷作出调处决定。因此,C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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