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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的解读(一)
《人民调解法》的解读(一)
[发布日期: 2010-12-1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992
    一、《人民调解法》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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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然后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明清两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定。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支持,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2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新形势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直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种偏激化的倾向,很多人主张所有的矛盾纠纷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需要走人民调解的路线,一时间法院诉讼案件急速增加,诉讼结果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除了法院诉讼外,仲裁也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介于调解与诉讼之间,本质上是一种第三人介入的调解,但是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诉讼都是无利于纠纷的解决,很多时候往往使得矛盾纠纷更加激化或者产生新的矛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矛盾纠纷比较少,即使有也一般是邻里纠纷等小矛盾。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分配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显得越来越重要,迫切需要法制化、规范化,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
       3
、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要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一致认为还是要继续发挥中国的传统制度,即人民调解制度。目前,我国法院存在任务重、威信不高等种种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现阶段直接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入手进行改革也是不现实的,在目前的条件下,只能继续大力发展我们的人民调解制度,并且逐步规范化,使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屏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首先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现实中的矛盾纠纷大部分基层,应该引导基层群众自行解决自己的矛盾,政府不要干涉太多,要注意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的产生是来源于人民让渡了一部分社会管理权力,然后才形成了政府,一定要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正当的行使权力。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应当让人民解决自己的问题,当人民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的时候,政府再出面解决,事实上对于群众自治性的问题,也不需要政府过多的参与,这样反而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其次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依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委员会深深地扎根于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当中,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立刻想到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时时处处进行调解,不断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理解和支持;再次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具有鲜明的民间性质,有别于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它是由基层群众自行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三原则
       1
、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是尊重人权的体现。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启发引导下,可以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通俗的语言、合理的疏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感化,在弄清事实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不仅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而且还有效地缓解和改善了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种向前看的解决方法,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2
、不违法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和依社会公德调解,这是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法律和社会公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应该遵从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坚持了这个原则,就坚持了社会公正和正义,否则,调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基础。同时,依法调解和依社会公德调解,也是一种最现实最生动的普法宣传和社会公德、精神文明的教育,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懂得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社会公德,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增强了公民自觉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这也是人民调解制度重要而长远的使命之一。
       3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虽然便民利民,节约国家司法成本,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有权利将自己的纠纷诉诸法院,请求公正裁决。这也是基本的人权之一。所以,法律对人民调解的严格规定是十分合理的,是我国法律人民性的体现,也使得人民调解制度有坚实可靠的法律地位,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群众基础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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