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联会会会员企业郑总问:一员工已63岁,在工厂工作已6年,前些日子突发中风,病好后回公司上班,公司担心其身体,想辞退该员工,应如何处理此案才好,因为,现公司内还有几名已超退休年龄的员工。
律师建议:与员工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醒员工有两条路:一条是即刻可拿到钱,但钱少些、一条可能会拿到(也可能拿不到)法定赔偿,但肯定要很久才能拿到。
事后跟踪:以8000元协商解决。
建议法理:首先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解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有明确的合同解除程序;考虑到本案公司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并未与员工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所以建议协商之。
其次,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条例解除合同的,公司仍应对合同解除前员工的工作年限依劳动合同法规定作出赔偿,其数额也不小,所以建议协商之;
法律、实施条例,广东省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都语焉不详,员工申请仲裁对工厂有一定的风险。相关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6月23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以上一系列的规定可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终止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没有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员工因交费年限不足,而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金,所以建议协商之。
增值建议:现有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公司应即时与其办理退休手续,必须返聘的,再办理返聘手续。
对员工而言,根据此案,员工可耐心与公司周旋,达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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