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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配合“1104工程”的实施,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非现场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报告路径,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
(三)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四)一套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七个阶段(如图一非现场监管流程图所示)。
(五)结合监管资源的现实情况,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被监管机构风险实际状况、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应调整或简化上述非现场监管程序。
(六)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非现场监管人员要关注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上述方面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管评级,督促被监管机构从制度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七)非现场监管对被监管机构承担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有机衔接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的水平和监管效力。
(八)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可以依照本指引制定有关非现场监管的实施细则。
(一)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人员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和非现场监管协调员,上述人员共同承担法人或属地被监管机构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中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二)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是指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分局),分管非现场监管并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统筹和协调非现场监管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的合作,组织起草和修订相关非现场监管规章制度。
2.合理配置非现场监管资源,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稳定的监管资源支持。监管资源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人员、信息等。
3.审核主监管员提交的监管报表和监管报告,并视工作需要,报送上一级领导(或部门)。
(三)主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日常持续性监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主监管员职责见后页《主监管员职责一览表》)。
2.承担主监管员职责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时期的同类型被监管机构的监管经验、熟悉监管政策法规、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的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非现场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或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指导下,根据主监管员设立的不同情况,支持和协助主监管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人员。
1.主监管员设立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的,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在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银监会主监管员的工作。
2.主监管员设立在本单位的,根据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指派,非现场监管员协助主监管员履行非现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主监管员的授权,履行主监管员的部分职责并对主监管员负责。
3.主监管员设立在其他银监局的,被监管机构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员,在上级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的指导和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其他银监局主监管员的工作。
(五)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是指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或各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制定有关跨地区监管协调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被监管机构进行跨地区的监管合作,发挥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桥梁作用,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定期对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监管协调工作提出评价考核意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六)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银监会各级机构均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定期轮岗包括非现场监管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以及非现场监管人员与现场检查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轮岗频率可视工作需要制定,同一岗位最长不宜超过4年。
(七)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应当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制定培训计划,要加强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管理的培训,以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非现场监管知识、技能和方法的培训等,持续提高非现场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一)主监管员应当在充分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在每一个监管周期之初,征求其他非现场监管人员的意见后,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计划,以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提前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
监管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被监管机构的本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重点关注风险领域,本监管周期内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各项主要监管任务计划实施的时间等。
(二)一个监管周期是一个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的循环,涵盖了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等七个阶段。
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可以参考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监管评级越好,资产规模越小,监管周期越长,应体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越小,配置的有效监管资源越少的分类监管原则。
(三)制定监管计划时,主监管员要结合被监管机构的现状和监管资源的实际,从提高监管效率出发,合理安排各项监管任务。
(四)制定监管计划的具体步骤。
1.搜集充分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报表、最新版《机构概览》、上期风险评估报告、上期监管评级情况、上期现场检查报告及机构检查后整改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报告、新产品和新业务情况、内外部审计报告、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等形成的会议纪要等。
2.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长度。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越高或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越大,监管强度应越高,监管周期应越短。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时长后,应尽快通知非现场监管员。
3.主监管员提出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见附件1)草案。通过重点分析风险评估矩阵、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掌握的其他信息,找出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薄弱点和风险疑点,确定需加强监管的业务种类、风险类别和重点区域,提出拟采取的监管策略和措施。主监管员完成草案后,应尽快下发给非现场监管员。
4. 被监管机构如有分支机构,从事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的非现场监管员,收到主监管员下发的《监管计划书》草案后,结合本周期被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根据主监管员确定的法人机构监管周期,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准入人员协商,研究制定属地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分支机构)》草案,经同级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监管员。
5.主监管员拟定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并报审。主监管员汇总分析被监管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和准入人员协商,修改补充该机构《监管计划书》草案,将拟定的《监管计划书》呈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
6.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的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监管计划书》时,应综合考虑同质同类或本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的时间、地域安排,合理安排和平衡监管资源,加强协调,避免冲突。如有必要,可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将《监管计划书》呈报上级领导审定。
7.《监管计划书》审定通过后,主监管员应及时发送同级现场检查部门和市场准入部门及下级派出机构执行,统一指导同一法人全辖的非现场监管。
8.主监管员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全面掌握和控制监管计划的执行进程,并根据被监管法人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变化,及时修订监管计划和更新执行记录,指导、协调各级监管员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在建立规范和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机制的基础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加强与市场准入部门、现场检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通过增强对社会媒介和社会公众信息的关注,形成全面、规范和及时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体系。
主监管员收集各类监管信息,并按要求归纳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概览》。《机构概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集中展现,是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风险判断的重要基础。《机构概览》在监管流程中,随着监管信息的持续收集而不断更新。
(二)监管信息收集的内容。
1.按照信息来源分,非现场监管人员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二是与银监会内部有关部门共享得到的业务准入、现场检查等信息;三是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信息。
2.非现场监管人员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信息。
(1)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银监会统一要求,依托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按要求进行加工处理。
(2)除非现场监管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状况信息资料,内容一般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管理报告、财务报告、业务结构和利润分析报告、产品发展策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案件报告、信息系统发展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内容。
(3)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应按照银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执行。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的内容和要求也应统一规范。
3.非现场监管人员从银监会内部共享的信息主要包括从现场检查部门、市场准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等银监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得到的信息。内容一般包括:
(1)从现场检查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等。
(2)从市场准入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业务申请及批准报告等。
(3)从统计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全国(区域)的银行业运行、货币信贷、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等情况的信息资料。
(4)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得到的信息,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设计规划、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的信息资料。
4.非现场监管人员从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取得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价,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专业分析人员的分析报告等。
5.除上述信息以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走访,以深入掌握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或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已报送信息的补充报告和情况说明。
(三)信息收集流程。
1.信息收集流程包括信息采集、质量审核、情况记录和信息变更四个主要环节。
2.信息采集是信息收集流程的起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是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标准。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频度和时间要求报送各项非现场监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对未按时间要求报送数据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催报。
银监会内部应明确部门间共享信息的信息规范、交流方式和时间要求,建立良好有效的信息交流制度。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积极主动从社会公众媒体和第三方机构取得信息。
银监会、银监局和银监分局间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纵向报告机制和横向管理协调机制,保证和支持主监管员对被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的有效汇总和集中。
3.质量审核是信息收集流程的核心环节,是信息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对报送报表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同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照要求对数据和信息的质量进行审核。质量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般包括:
(1)报表完整性审核。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的数量完整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在数量和内容上存在缺失,应当及时通知该机构补报。  (2)逻辑关系审核。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在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表内及不同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指标的平衡关系进行检验,以保证数据逻辑关系的准确。发现关系错误,应及时通知该机构重报。
(3)异常变动审核。非现场监管人员应通过趋势比较和同质同类比较等方法,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异常变化。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异常变化进行跟踪了解,以掌握异常变化的原因和影响。对于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异常变化,应要求该机构重报。
(4)实地走访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疑情况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可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与被监管机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实际情况。
质量审核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参见附件2.1至2.4。除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应通过各种手段对其他信息的质量进行审核和控制。
4.情况记录。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完成信息的质量控制工作后,应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并按监管流程进行信息传递或报告,作为其后监管工作的基础。同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信息收集过程中的信息报送情况、异常分析情况等及时记录,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归档。
5.信息变更。在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报送截止日期期后,如果被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存在问题,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信息变更申请。主监管员应在对被监管机构报告进行审查基础上,及时通知和协商统计及信息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审慎处置有关的信息变更要求,并将处置方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如属于实质性调整,即信息变更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则应重新进行信息收集和审核,并对全部有关监管结论和报告意见进行调整;如不属于实质性调整,可不进行调整。
(四)编制《机构概览》。
1.《机构概览》是对被监管机构核心信息和其他情况的高度概括,是以风险为本持续监管各环节监管成果的综合体现。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编制、更新《机构概览》,概要、动态地掌握被监管机构的有效信息,并结合风险分析、评估和监管评级,形成对被监管机构的基本判断。
2.主监管员在非现场监管员协助下编制《机构概览》,在《机构概览》中概括地描述和总结被监管机构的战略、管理、业务、风险状况以及其他必要的监管信息。
《机构概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业务概况;管理状况;业务发展趋势;财务状况及趋势;风险评估结论;监管评级结论;监管措施和意见;其他信息。(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5)
3.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机构概览》进行动态、持续更新,确保《机构概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监管周期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信息基础。
五、日常监管分析
(一)日常监管分析概述。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日常监管分析,可以识别、度量、分析、判断被监管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与建议,为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奠定基础。
(二)日常监管分析方法。非现场监管人员根据定期收集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结合其他相关信息,可以运用异常变动分析、合规分析、比例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同质同类分析和压力测试分析等多种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风险情况和风险抵御能力等进行分析。
(三)日常监管分析主要内容。日常监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信用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分析、市场风险分析、资本充足率分析和合规性分析等方面。日常监管分析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参见附件3.1。
(四)日常监管分析程序。
1.收集掌握信息。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第四部分“监管信息收集”的要求,收集有关信息,了解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环境、业务领域和各种管理制度,掌握被监管机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相关信息。
2.实施监管分析
(1)非现场监管人员参考日常监管分析要点,对被监管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得出被监管机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风险概况、异常变动情况、潜在风险或问题的初步评价结论。
(2)监管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可参考日常监管分析要点对分支机构基本财务状况、信用风险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3.撰写监管分析报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月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附件3.2)。按照频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按照内容,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专题分析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按照机构,监管分析报告包括“法人机构分析报告”、“分支机构分析报告”和“汇总类机构分析报告”。
《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文字应尽量精简,突出主要风险及问题,着重就异常变动、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指标和重大风险情况进行说明,不求面面俱到。一般情况下,月度报告比季度报告更简要,季度报告比年度报告更简要。
4.提出工作建议。根据日常监管分析结果,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提出工作建议,并做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主要风险点或有关事项,采取现场走访等形式,到被监管机构作实地调查和了解。
(2)对监管指标和主要项目异常变动幅度大、频率高,且可能存在或产生风险隐患的被监管机构,可采取风险提示和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
(3)对违反审慎监管要求,存在严重风险和问题的被监管机构,可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4)其他工作建议和安排。
(五)报告路线。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分析时,要建立快速、有效的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反馈。
1.法人机构分析报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日常监管分析情况向主监管员报告;主监管员在完成《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后,应附《非现场监管汇总结果表》,按要求定期将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或)上级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
2.分支机构分析报告。监管法人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应按期向本部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上级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或主监管员)上报《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材料。
3.汇总类机构分析报告。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或指定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定期向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或)上级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或主监管员)上报按法人机构类别汇总的《日常监管分析报告》。
(一)风险评估概述。风险评估是通过对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风险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识别,对主要业务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的充分性以及外部风险因素的影响做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机构的整体风险水平作出评估。
除外资银行外,对法人分支机构一般不需要进行整体风险评估,只需要针对特定业务或特定风险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对法人机构需要定期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和整体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完成后,监管人员需要填写《风险评估矩阵表》(附件4.3)、《风险评估矩阵摘要表》(附件4.4),撰写《风险评估报告》(附件4.5)。
(二)风险评估目的。
1.风险评估旨在通过评估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的内在风险水平、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未来发展变动方向,对一家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能够表明被监管机构的问题和风险所在,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计划、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和实施现场检查提供决策依据。
3.通过风险评估,监管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能与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有效结合,真正做到高风险多监管,低风险少监管,实现差别化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三)风险评估的频率。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过程,每个监管周期至少要对被监管机构进行一次正式的风险评估。监管周期内一旦发生影响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的重大事件,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及时更新风险评估结果。
(四)风险评估的程序。风险评估过程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四部分有关要求,收集被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了解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环境、业务领域和风险管理制度。如有必要,非现场监管人员还可通过实地走访、与被监管机构管理层会谈等方式来获取所需信息或核对已有信息。
2.界定主要业务种类。非现场监管人员在界定主要业务领域时,应综合考虑被监管机构的资产结构、业务规模、发展战略、收入贡献、新产品和新业务扩张计划等因素。一般情况下,任何超过总资产或总收入一定百分比(如5%)的业务都应该单独考虑。具体百分比由各机构主监管员确定。部分业务虽然没有超过上述比例,但是对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有较大影响,如衍生产品业务等,也可进行风险评估。
3.界定主要风险种类。一般情况下,风险评估涉及的风险种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策略风险等七大类风险。其中,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每一次风险评估中都应考虑的内容。其他四类风险,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被监管机构实际情况和机构面临的经营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将其纳入某一次风险评估中。
4.完成风险评估矩阵。
(1)评估内在风险水平。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根据确定的业务种类和风险类别,分析、识别每一业务涉及的每一类风险的内在风险水平。评估内在风险水平应当明确各类风险的主要来源,根据不同风险种类采取相应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并结合监管人员的主观判断形成结论。内在风险水平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有关评估内在风险水平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见附件4.1。
(2)评估风险管理能力。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逐一评估主要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对被监管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风险认知和参与程度,被监管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有内在风险的方法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因素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规定,风险计量、监测程序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综合上述四项因素的评估,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结果分为强、可接受、弱三个等级。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见附件4.2。
(3)确定各类风险发展趋势。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对风险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未来一段时期(如12个月)的风险变化趋势,以及新业务和新产品所包含的风险,使风险评估不仅能够反映被监管机构目前的风险状况,而且能够对风险的发展趋势做出前瞻性预测。风险发展趋势用“上升”、“稳定”或“下降”表示。判断风险变动方向需要分析所有影响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的重要因素,包括发展战略、重要人事变动、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的变化、业务发展趋势、新产品和新业务开展情况等市场情况,进而做出判断。
(4)评估整体风险水平。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运用风险矩阵分析,对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汇总,并在综合考虑每类业务的内在风险水平、风险控制充分性和风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得出机构的整体风险水平,并完成《风险评估矩阵表》(附件4.3)和《风险评估矩阵摘要表》(详见附件4.4)。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管工作基础上进行专业判断,主要原则是不能对低评级和高评级进行简单的算术平均。原则上,内在风险水平与风险管理能力两个因素的权衡上,风险管理能力所占权重更高。各项主要业务的整体风险水平可以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5.撰写风险评估报告。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前四个步骤的基础上,完成《风险评估报告》(附件4.5)和《风险评估矩阵表》(附件4.3),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或)上级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或主监管员)。
《风险评估报告》揭示被监管机构总体风险评级和风险发展趋势,对主要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对管理层控制风险的有效性进行质量评估。《风险评估矩阵表》是风险评估结果的高度概括,其中重要的评价都应包含在《风险评估报告》中。
监管人员将依据《风险评估报告》确定被监管机构的总体风险状况、风险点和薄弱领域,为制定监管计划、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和实施检查提供决策依据。
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过程,如果遇到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对银行的风险及风险管理带来较大影响时,应及时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现场检查结束后,如有必要,可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二)现场检查立项内容。现场检查立项的主要依据是监管流程各阶段形成的监管成果,包括《机构概览》、日常监测分析结果、《风险评估报告》、上一次现场检查报告及内外部审计报告等,重点检查其中不确定的问题、疑点和风险薄弱点。现场检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薄弱、风险高或风险呈明显上升趋势的领域。
2.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出现重大异常变化,可能存在问题或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领域。
3.发展战略、业务品种、风险管理架构及管理信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领域。
4.非现场监管中难以获取充分信息,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深入了解的领域,主要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三)现场检查立项要求。现场检查立项所确定的现场检查领域和覆盖面要考虑被监管机构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其结果应能为评估被监管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进行监管评级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
(四)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主监管员进行现场检查立项时,应当形成书面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详见附件5)。《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陈述本次现场检查的目的。
2.按风险类别分别概述现场检查中应当关注的重点业务和管理领域及其检查覆盖面。
3.提出本次现场检查所需人员的经验及技能要求。
4.估算本次现场检查所需要的时间(人天),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和撰写报告的时间。
(五)现场检查立项时间。主监管员原则上应在完成风险评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并送交现场检查部门。
(六)现场检查立项程序。现场检查立项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成果,并征求现场检查部门的意见,保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之间的协调配合。
1.主监管员应当依据《机构概览》、日常监测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上一次现场检查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等资料,初步确定现场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并结合监管计划的有关要求及现场检查人力资源情况,起草《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遇复杂情况或重大问题,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应参与现场检查立项起草的讨论研究。
2.经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主监管员应当将所起草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送交现场检查部门,并附上有关现场检查范围和重点的立项理由,向其征求意见。现场检查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非现场监管部门反馈对于《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的意见,包括修改事项及理由。
3.主监管员应当吸收现场检查部门的合理意见,对《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
4.《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修改完善后,经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应当报银监会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主管领导审定,必要时需报会领导审定。
5.主监管员应当及时将经审定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送交现场检查部门,供其据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6.在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因认可内外部审计结果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减少或取消部分检查,或对检查范围做出其他调整的,应当事先与主监管员协商,并提出包括调整事项及理由的书面调整报告。调整报告经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应当报经银监会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主管领导批准。
主监管员应当将经批准的调整事项在《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上予以记录。
八、监管评级
(一)监管评级概述。为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为推行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逐步统一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在一定时期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进行科学审慎的评价,并最终确定其风险级别。
监管评级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监管的重要环节,应建立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之上。监管评级是一个综合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对监管对象持续关注以及风险评估与预警等信息的过程。有效的日常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评级的效率,增强监管评级的准确性。
我国的监管评级体系为“CAMELS+”体系。包括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状况(Asset Quality)、管理状况(Management)、盈利状况(Earnings)、流动性状况(Liquidity)和市场风险状况(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等六个单项要素以及其他因素(Others)。
(二)监管评级原则。主监管员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对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系统性原则。即充分考虑同业的情况、被监管机构不同阶段的情况、宏观经济形势、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使评估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与经营情况。
二是审慎性原则。即尽可能谨慎地做出判断。对于被监管机构不愿提供的信息,应视为不利于该机构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被监管机构的情况,应视为不利于该机构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被监管机构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三是及时性原则。即尽可能地根据最新信息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三)监管评级时间。主监管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级,或者对上一次评级结果进行修订和更新。对法人机构的年度评级工作应于该年度结束4个月内完成,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监管评级程序。评级工作应当依据规范的步骤和程序进行(详见附件6.1和6.2)。
1.收集信息。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现场检查人员应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主监管员可以考虑开展专项调查进一步获取信息。专项调查包括:与被监管机构高级管理层进行会谈,与被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会谈等方式。
2.初评。(1)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应严格遵循《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注重定量因素分析与定性因素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2)确定初评结果。主监管员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一项评级内容进行合理准确地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3.复评。在初评基础上,由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及其上级主管负责完成对被评级机构的再评价。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意见的,应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复评结果可以不同于初评结果。
4.审核。监管评级结果由银监会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主管领导审定,并承担最终责任。监管评级的审核可以采取监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和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所有初评、复评人员以及资深监管人员参加。会议采取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集体讨论的形式。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
5.评级结果反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范围,向被监管机构通报综合评级结果,必要时一并通报要求整改的建议。
6.评级档案整理。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座谈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五)监管评级结果及应用。
1.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及其指标值的确定主要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23个定量指标均可以从“1104工程”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
定性指标的选择主要依据监管法规体系的相关审慎法规,主监管员在定性评价时应注重参考现场检查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信息和相关报告。(各项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附件6.5)
2.综合评级结果在单项要素评级基础上加权汇总得出,并依据其他因素(Others)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其他因素一般不改变综合评级结果,加入其他因素的评价可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各项要素、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内容详见附件6.3和6.4)
综合评级结果的计算公式为:
评级=C*20%+A*20%+M*25%+E*10%+L*15%+S*10%+Others。
3.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结果均以1级至6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低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4.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被监管机构风险程度、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以及被监管机构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详见附件6.2)。
(一)后续监管概述。后续监管是主监管员依据《风险评估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监管评级报告》等监管成果,撰写监管报告,并通过《监管意见书》、三方会谈、与董事会或高管层审慎会谈等方式,提示被监管机构关注重点风险、落实整改,以及着手制定下一个监管周期工作计划的阶段。
主监管员可根据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和监管关注度的高低,结合实际确定本阶段有必要采取的措施及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
(二)完成监管报告。
1.监管报告概述。监管报告是对单家或一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的分析评价,并针对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监管措施和要求而形成的综合报告。监管报告的撰写应注意与《机构概览》的更新相衔接。
按照上报对象的不同,监管报告可分为报送内部领导和报送国务院两类。前者旨在帮助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领导了解掌握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监管工作安排;后者旨在向国务院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运作情况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做的工作。
按照分析对象不同,监管报告可分为单家机构和同类机构两类。
2.监管报告的撰写。主监管员负责组织撰写单家机构或同类机构的监管报告,非现场监管协调员负责组织撰写属地被监管机构的同类机构监管报告。报送国务院的监管报告由银监会监管部门的主监管员或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组织撰写。
撰写人员应在认真阅读《机构概览》、日常监测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监管评级报告》的基础上,撰写监管报告。在对同类机构相关资料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撰写汇总报告。
主监管员或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完成监管报告后,经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后,逐级上报银监会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主管领导、会领导及国务院。
监管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3.监管报告的内容。监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1)报告期内被监管机构经营情况的变化和重大事项;(2)对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价;(3)被监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监管措施和要求。报送国务院的监管报告应增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体例详见附件7.1)。
4.监管报告的要求。监管报告篇幅不宜过长,对整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的分析要准确,突出重大风险;二是对问题的阐述要客观公正;三是提出的监管措施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是文字简练,条理清晰。
(三)制定监管意见书。
1.监管意见书概述。主监管员在完成监管报告后,综合报告期内发现的各项主要问题组织起草《监管意见书》,向被监管机构通报监管评价,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或处理要求。
《监管意见书》经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应当报送银监会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主管领导及分管会领导审定。
主监管员应当按法定程序将经审定的《监管意见书》送达被监管机构。
2.《监管意见书》的内容。《监管意见书》应包括但不限于:(1)对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价;(2)报告期内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3)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内容和体例详见附件7.2)
(四)整改意见的跟进。整改意见的跟进旨在确保监管意见落到实处,促进被监管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审慎稳健经营。
主监管员应根据《现场检查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等提出的整改意见、时间要求和被监管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跟进被监管机构落实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分阶段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等,并要求被监管机构定期报告整改情况。
主监管员对整改意见落实报告中不明确、有疑问的,可以采取监管会谈、走访和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核实。
主监管员认为被监管机构整改不力的,应列入下一次现场检查立项,在风险评价和监管评级中予以反映,并将情况反馈给市场准入部门。主监管员应在更新《机构概览》时加入跟进情况。
(五)风险提示与预警。风险提示与预警是一种窗口指导性监管措施,旨在提示被监管机构在及时防范个体风险的同时,关注系统性风险;提示被监管机构关注经济周期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国际市场波动等对单家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的影响。
主监管员应注意收集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其他信息来源收集到的违反审慎监管标准、异常变动、内控管理缺陷、案件等情况,同时注意分析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国际市场波动等情况。
主监管员可以发送风险提示文件的方式,向被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使其关注风险,研究应对策略。主监管员可以通过监管会谈、审慎会议等形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加强与被监管机构的交流和沟通。
(六)审慎监管会议。审慎监管会议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被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定期对话交流的会议。一般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审慎监管会议有助于监管人员了解被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其风险的认识和管理方法,以及对当前业务状况及未来前景的看法;监管人员应对被监管机构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做出评价,提出改进要求,促进其审慎稳健经营。审慎监管会议也是双方讨论持续监管关注的事项,澄清某些具体事项,相互交流的机会。
审慎监管会议包括会议的准备、召开和整理会议纪要三个阶段,由主监管员组织完成。(具体要求见附件7.3)
(七)三方会谈。三方会谈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被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师及被监管机构共同参加的、主要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事项的会议。通常在被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师完成审计报告或审计期间举行。
三方会谈通过借助社会中介力量的专业优势和社会信誉,印证被监管机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从独立的第三方角度检查被监管机构遵守审慎监管标准和法规的情况,减少信息失真,保证风险监管目标的实现。
三方会谈包括会谈的准备、召开和整理会议纪要三个阶段,由主监管员组织完成。(具体要求见附件7.4)
(八)与董事会会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完成风险为本的现场检查及更新监管评级后与被监管机构董事会成员举行会谈,重点讨论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风险管理制度重大缺陷或其他审慎监管特别关注的事项,向董事会提示风险。一般于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会谈频度。
与董事会会谈包括会谈的准备、召开和会议纪要三个阶段,由主监管员组织完成。(具体要求见附件7.5)
与农村信用社的理事会会议,可以比照上述办法进行,由主监管员所在地的银监局负责召集。
(九)与监事会会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与设立监事会的被监管机构定期举行会议。会谈的主要内容包括:监事会对被监管机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财务运营等监督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行为监督评价的情况,以及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会谈的目的、频度、程序及会谈纪要格式同“与董事会会谈”(略)。
(十)制定新的监管计划。该环节的工作既标志着本监管周期的结束,也是下一个监管周期的开始。主监管员应首先确定对被监管机构的监管关注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制定下一监管周期的工作计划。主监管员应注意监管周期的前后衔接,确保监管工作持续进行。
(一)监管后评价。监管后评价是根据有关监管标准与制度办法,对照预期监管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监管方案和措施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从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监管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及建议,为改进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监管法规建设等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提供依据。
监管后评价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
监管后评价分为自评和后评价工作组独立评价两个阶段,整个评价工作由工作组统筹安排。后评价工作组组长可由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法规和统计部门、银监局有关人员等。
监管后评价原则上应按监管对象的不同分别进行。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现场检查的效果;二是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三是新实施的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详见附件8.1)。自评可根据上述内容,重点对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监管后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监管实际出发,采取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对比分析与成因分析相结合等综合手段,使评价结论、问题与建议具有可信度和使用价值。评价结论分为可接受、基本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三个等级。
监管后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将《监管后评价操作简表》报经有关领导同意,抄送被评价对象及法规、统计等相关部门,以便及时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予以反馈,为监管绩效考核提供参考。
银监局的监管后评价的方式、方法、内容、标准等可比照上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银监会相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后评价工作。银监局应当将监管后评价结果及时抄报银监会。
(二)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和数据流程管理。
1.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和数据流程管理概述。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是非现场持续监管的数据基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的数量化反映。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非现场监管人员对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和风险薄弱环节进行持续的监测和评价。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支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及数据内部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8.2)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和数据流程管理机制,以保证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
2.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和数据流程管理的基本要求。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管理涉及银监会的各级机构和不同职能部门,各机构部门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有序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其中,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收集、分析报告及相关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统计部门主要负责数据信息的汇总和综合情况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及修改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科技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3.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和数据流程管理的主要环节。从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流程来看,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相关各项工作主要包括对报表指标的管理、报表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应用和责任管理等四大主要环节。
(1)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的管理。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管理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的设计、发布、执行、修订和废止的全过程,由银监会统计部在与会内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管理。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应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法人监管为主体,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及时规范的报表指标解释和说明制度,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指导工作。
(2)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数据收集工作。监管部门应及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各项报表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统计部门应及时完成各项数据的汇总工作,并对汇总数据进行整理和审查。
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收集工作应按本指引第四部分及相关附件要求执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严格的报表报送和数据审核管理机制是保证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的基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负责报送数据的基础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在计算机系统的辅助下,对非现场监管报表的表内表间校验关系进行审核,并对报表的异常变化进行监测和分析,以保证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质量。
(3)非现场监管数据的分析应用。非现场监管数据的分析应用包括数据的分析报告和数据的共享披露两大主要方面。
监管部门应对单家和单类别金融机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应用在各项非现场监管工作中。统计部门应在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基础上,加强对银行业稳健情况、整体风险状况以及相关金融市场、产业经济和宏观经济运行等综合情况的分析报告。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数据和分析报告共享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和分析报告的充分沟通和有效应用。同时,统计部门应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对外披露管理制度,推动监管透明度建设工作。
(4)非现场监管数据工作的责任管理。针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工作管理,银监会应依法建立统一的问责管理制度,对银监会内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尽职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管理(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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