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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营销环节的纳税成本----产品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

第五讲 产品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一)

 

营销人员费用筹划实例分析(下)

某公司某销售总监为公司股东,月工资收入为10000元(假定费用扣除标准为1000元),每年分红为10000元。查阅个人所得税率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5000~20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分红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不能扣除费用。

该销售总监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0000-1000)×20%-375]×12=17100元

10000×20%=2000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100+2000=19100元

纳税筹划方案:将该销售总监月工资定为4800元,每年分红6000元,其余按职务消费处理(配车、提供住房、通讯费和交通费补贴等)。

应缴个人所得税:

[(4800-1000)×15%-125]×12=5340元

6000×20%=1200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340+1200=6540元

降低纳税成本:19100-6540=12560元

所以企业在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当中,出现了一种用职务消费来处理的现象,这种现象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税务机关会针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或以避税的方式来降低税赋的做法采取一些对策,比如对通讯费的报销标准,有的地区就规定平均每一个人、每个月报销的通讯费或者发放的通讯费不能超过300元,甚至规定不能超过200元,这实际上是一种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做法。

 

纳税筹划目标和节税空间

 

(一)纳税筹划目标

 

1.从营销角度看目标

 通过优化产品因素组合,(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期和包装等因素)促进销售增长;

 关注产品寿命周期规律对销售增长的影响;

 增长率在10%以下但不稳定者属投入期;增长率在10%以上属成长期;增长率在1%~10%之间属成熟期;增长率小于零已进入衰退期。

 

2.从财务角度看目标

 产品结构对利润的影响

 

 

【案例】

某企业80%的利润来源于主要的3个产品,另外还有17种产品只能带来20%利润,从财务角度来分析,关注产品的结构对利润的贡献,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并根据产品盈利状况为企业的发展进行长远规划。

 

 关注产品寿命周期

关注产品的寿命周期也就是关注产品处在不同的寿命时期,财务指标中资金、成本利润有哪些变化。

 降低质量成本水平

质量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预防鉴定成本,另一部分是由于质量管理出现问题带来的损失。如果预防鉴定成本投入适当,就可以降低由于质量问题带来的产品损失,从而使总成本降低,所以财务上要考虑质量成本的控制。

 

3.从税务角度看目标

 业务结构纳税最优化;

 产品销售纳税最优化。

 

(二)节税空间分析

 兼营销售处理方法不同影响纳税成本;

 混合销售处理方法不同影响纳税成本;

 包装物的处理方法不同影响纳税成本;

包装物是随同产品销售计价,还是采用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其中涉及到销售价款中包含了包装物这部分。包装物的价款一旦随同产品销售计价就要合并计税;而采用包装物押金的方法通常情况下不考虑计税问题。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影响纳税成本

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来确定商品的成本,如何去结转,结转方法不同对纳税成本也有影响。

 销售退货处理方法不同影响纳税成本

对销售退货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增加税赋,有的企业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把货退完以后,由于有关的票据处理不好,所以最后税务部门要求按照全额销售来计税,不能把退货部分扣掉,这就影响了纳税成本。

 特殊行业销售业务节税具有不同特点

 

产品销售环节纳税筹划

 

(一)兼营销售的纳税筹划

 

1.兼营销售形式和纳税规定

兼营销售有两种具体形式:

 如果企业既兼营一般的产品销售又兼营农产品,那么增值税的税率就不同了。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要从高使用税率。

 如果某企业既经营增值税的业务,又兼营营业税的业务。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一定增收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有正常的抵扣,那么从全国的测算来看增值税的税赋低于营业税的税赋;但是也有个别根据特殊情况来算抵扣的,可能交营业税的核算。所以在税收筹划中存在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的考虑。

 

2.实例分析

 实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钢材收入为90万元(适用税率为17%),同时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适用税率为13%)。均为含税收入。

未分别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90+10)/(1+17%)×17%=14.53万元

如分别核算:

90/(1+17%)×17%+10/(1+13%)×13%=14.23万元(降低纳税成本0.3万元)

 实例2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商品收入为90万元(含税收入,适用税率为17%),同时又经营餐饮,收入10万元(适用税率5%)。

未分别核算:

90+10)/(1+17%)×17%=14.53万元(增值税)

如分别核算:

90/(1+17%)×17%=13.08万元(销项税额)

10×5%=0.5万元(应纳营业税)

降低纳税成本:14.53-13.08-0.5=0.95万元

 

【自检3-2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电器收入为80万元(适用税率为15%),同时经营农机收入8万元(适用税率为13%),均为含税收入,请计算并比较分别核算和不分别核算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六讲 产品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二)

 

(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1.混合销售的定义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法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的,属于以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如果没有达到50%就属于按照应税劳务的企业来考虑计税问题。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种现象,就是既销售商品,又负责安装,所销售商品本身实际上是属于应税货物,提供的安装实际上是一种劳务供应的问题。

 

3.实例分析

某公司是生产专用设备的厂家,同时又负责设备安装。2004年该厂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含税收入),其中专用设备安装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30%。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480万元。

2004年该厂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8000/1+17%)×17%-480=682.3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成立专业安装公司。

筹划后的应纳税金额计算如下:

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8000×70%/1+17%)×17%-480=333.67(万元)

设备安装收入征收营业税:8000×30%×5%=120(万元)

共计应纳税金额:333.67+120=453.67(万元)

降低纳税成本:682.39-453.67=228.72(万元)

 

(三)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1.包装物处理形式及纳税规定

 随同产品销售:按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比如销售一批产品的增值税率是17%,那么随之有包装物一起卖出,那么包装物的价款也都按照17%来计税。

 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是随从产品单独销售一家,而是用租金的方式,那么不管用什么方式,即使用租金收入的形式,税法规定是同为价外费用,也要合并到产品价款当中,一并增收增值税。

 收取包装物押金

税法规定,押金逾期超过一年不退还的,按包装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增收流转税问题,但是税法为了防止企业钻空子(表面上以包装物押金的形式放到账上,实际上是租金或者跟产品的计价来反应的包装物,账面上挂账,永远不归还这个客户。),所以税法中就有条规定,押金预期超过一年不退还的,按包装物适用税率增收增值税。

所以在对包装物的税收筹划中,要结合一些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2.实例分析

 实例1

某企业销售轮胎500个,单价为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500×2000×10%1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将随同产品作价的销售包装物,改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这样可以降低轮胎售价,每个售价为1800元。筹划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1800×10%9万元

降低纳税成本:10000

 实例2

某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纳税筹划前:

将产品包装后销售的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105)×30%30.9(元)

纳税筹划后:

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财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8%16.5+2.6419.14(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1.76元(30.919.14

 

(四)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1.产品计价的税法规定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量,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域,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会计核算坚持一贯性原则。即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更。有人根据存货成本计价,第一个月用先进先出法,第二个月改成后进先出法,第三个月又换成加权平均法,这就违反了会计的一贯性原则。

 

2.实例分析

某企业在2002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2003年和2004年各销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分别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计价。详见下表:

 

3-1〓各种计价方法下指标比较表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

2003

2004

2003

2004

2003

2004

销售收入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销售成本

500

500

400

600

600

400

税前利润

500

500

600

400

400

600

所得税

165

165

198

132

132

198

净利润

335

335

402

268

268

402

 

【表析】

 此表体现了在税法和会计制度限制下,在物价变动时不同计价法对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

 如果享受减免税政策,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可以降低纳税成本。

 

(五)退货的纳税筹划

 

1.销售退货的纳税规定

销售退货具体分两种情况: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售货物后,由于质量等原因供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让价。按销售折让后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在销售货物后,由于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购货方将购买的货物退给供货方的情况。

① 没有开发票时,按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 已经开具发票的,对方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拿回发票联和抵扣联,作废后重新开发票。

③ 已经开具发票的,对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让对方税务机关开具退货与折让证明,可按其金额开具红字票,冲减销售。

 

2.案例分析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款200万元(含税),由于质量问题,购货方提出退货。经双方协商,按八折结算货款。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已开具发票,购货方已经进行账务处理,并作进项税额抵扣。

处理方法:

由购货方出具当地税务机关开出的退货与折让证明,按40万元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并冲减销售。

销项税额=200×80%/1+17%)×17%2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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