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发布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5月1日起施行

■本文作者:范文玲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

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六部分33条,其中,与被拆迁人相关的有以下几点:

受案范围

第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不予赔偿决定;

(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第四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从这几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将申请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进行了细化,当大家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机关的侵害,符合这几条法律规定时,就可以去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关于证据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规定: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虽然这两条法律规定了因为被告原因导致无法提交证据时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大家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拆时还是应当尽可能的保存证据,尤其是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一定要保存好这些证据。

审理与判决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房屋被强拆之后,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将这些赔偿标准进行细化,被拆迁人进行维权更加便利,合法权益有了很大的保障。

在明律师在此提醒的是,虽然新出台的这部法律开始实施了,但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由于专业性比较强,面临的问题也更加复杂,大家如果有房屋强拆的问题,一定不要一味的拖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尽早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案例:如何理解行政赔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暨实际损失的认定问题
拆迁赔偿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拆迁户没有证据,怎么才能挽回损失
行政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万字长文||十案评析行诉法司解第四十七条——“强拆”妨碍举证之损失计算、酌定规则及其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