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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真能气死人?江西一男子因此丧命 所有人都该注意!


但你可能不知道

人真的会被气死

近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判赔了一起

外甥把舅舅气得心脏病突发的案件

判赔6万5

具体情况一起看过来~

因建房争执“气死”亲舅

外甥被判担责

吉安市泰和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系舅甥关系,共同居住在泰和县马市镇圩镇,且多年相安无事。

2017年2月19日,李某因拆旧建新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新房,遂雇请工人在宅基地上量放地基线。王某见状,考虑两房间隔及过路所需,遂提出干涉,要求舅舅李某将地基线往里挪一些,李某未允许,双方遂发生争吵,相互辱骂

这期间,王某与李某各以尖刀、斧头对峙。经众人劝架后,双方各自停手,但李某行至工地上后突然倒地身亡。李某家属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三表妹遂将表哥告上了法庭。另查明,王某明知道李某一直患有心脏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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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

法院一审认为,侵害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某明知李某患有心脏病仍与其发生激烈口角冲突,相互辱骂,该行为具有过错及违法性;其次,李某死亡原因系心脏病发身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健康状况决定,但被告方与其激烈争吵,致使其情绪波动较大,进而诱发心脏病发,是李某死亡的次要原因。故被告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李某死亡而给三原告造成损失的次要赔偿责任。

近日,泰和县法院对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对李某各项损失承担10%的责任,共计赔偿三原告65183.5元。

江西多起气死人案

均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记者查询江西法院判决信息发现,“气死人”并不是第一次发生,此前峡江、兴国、东乡等地均发生。

1

2013年08月23日,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吵架“气死人”的民事赔偿案。据称,王某因李某在其耕种的土地上种植作物,遂到李某家进行交涉,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吵。后在他人劝解下,王某离开了李某家。当晚,李某因身体突感不适,送往医院治疗过程中因高血压脑出血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李某虽因自身疾病去世,但王某在明知李某年老体弱、脑部有病做过手术的情况下,为邻里琐事与其争吵,被告与李某之间的争吵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告在李某死亡过程中的损伤参与度为25%,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2012年9月24日,兴国县的黄某和黄甲,两人原本是邻居,因垒院墙发生纠纷争吵,黄甲的弟弟黄乙将二人劝开欲离开时,黄某辱骂黄乙后,黄乙转身朝黄某的脸部打去,二人最后均被旁人拉开。随后,黄乙突然倒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乙的死因是由于当事人双方争执,导致死者情绪激动,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最终因冠状动脉性猝死而死亡,之后,黄乙的家属冯某等三人起诉黄某,以争吵致人死亡要求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1万余元。

3

又如,东乡县的黄某和李某对骂,并发生拉扯,黄某突然倒地身亡。经尸体检验鉴定,黄某生前患有病毒性心肌炎,因当时情绪激动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之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黄某自身所患疾病是引起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由黄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与黄某的争吵是引起黄某死亡的诱因,李某应对黄某死亡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李某赔偿黄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14.7万余元的3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万余元。

气死人为何难觅偿命

却要赔钱?

“在兴国这起‘气死人’案件中,当地警方认为黄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将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通过江西法院网查询发现,到目前为止,暂时还未出现直接追究刑事案件的类似案例,但其他省份已有先例。如,湖北武汉青山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童某,直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法院审理。据称,童某因与高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拉扯,被人分开后,童某气愤难平,转身捡砖块时,高某突然倒地死亡,事后经鉴定,高某系因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脏性猝死,其生前纠纷及外伤为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记者梳理发现,多数“气死人”案件中,不少人对于被起诉觉得有些冤。如,兴国这起案件中,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黄某就觉得很冤,他认为只是辱骂了对方,与对方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对死亡承担责任。

“这类因为吵架被气死的案件,实际上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的死亡和自身病变以及激动有关系,而且自身病变是直接原因,是主要原因,除非有打斗的行为。”南昌一刑事侦查警官透露,省外的一些追究刑事案件的类似案例,均发生打斗现象。

(资料图/图文无关)

那么

为何会被判赔钱呢?

“出现这种双方发生争执后或争执中,一方猝死的情况,对于骂人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骂人者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并且其骂人行为与被骂者死亡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南昌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如果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鉴于这种事件属于生活中的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依据公平原则要求骂人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吵架”只是人的一种情绪发泄方式,矛盾双方发生口角是经常有的事,潜在病情的人更要对自己负责,如果无视自己的疾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气死人”分四种

故意而为之构成犯罪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把人气出病或者“气死”了会承担法律责任?

“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以外,行为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邵佳告诉记者,气死人的行为分四种:

第一,没有恶意,正常说话,因对方较激动导致死亡;

第二,都有过错,说一些使人生气的话把对方气死;

第三,恶意的,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能激动,或者心胸过于狭窄,故意刺激对方犯病;

第四,有故意杀人的,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

“这四种情形,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律师分析认为,

第一种,因为当事人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如果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气绝身亡的,要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如果为了惩治对方,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的,可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种,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骂人的话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死亡,构成杀人罪。

来源: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叶伟

编辑: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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