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以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如何确认收入时间
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如果某间房子已完工,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总价是100万,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12月31日止,仅收到首付款30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还是36平方米?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120米计算。

  对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与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来确认收入,原则不变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转帖]购房全攻略(吐血整理)
2007年7月房地产会讲义(张伟) - 雪儿666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房地产企业计税政策的重点和难点
收入的确认
按揭贷款未到位 是否应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售房的财务核算流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