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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遭遇两起事故,保险究竟怎么赔?

  第一起交通事故还未解决

  竟又发生二次事故

  当事人再次受伤

  两次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交强险如何赔付?

  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江苏无锡,曹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时掉头,与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曹某跌地受伤。事发后,陈某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警示措施。

  十分钟后,毛某驾驶小汽车途经该路段时,未注意到前方停放的车辆及受伤倒地的曹某,又撞到了曹某及其电动车,曹某再次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起事故中,曹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无责任。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毛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次碰撞虽共同造成曹某受伤,但两次碰撞间隔时间较长,陈某有充足的时间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伤者免受二次伤害。因而,陈某未采取警示措施是导致二次碰撞发生的原因之一,这一原因与他第一次与曹某发生碰撞的原因应独立评价。

  交警部门对两起事故分别进行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法院判定承保陈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两个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曹某最终获赔各项损失共计390832.29元。

  普法时间

  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区分责任的赔偿特点,也使得伤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在伤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更是如此。所以在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能否多次使用成为了受害方非常关心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是作为一次整体性的事故来处理,还是数个单独的事故而分别定责。

  对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应作为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判断因素:

  1、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一线部门,对事发成因、过程及损害结果较司法部门有更为直观的认知,交警部门根据不同事故的情况,对多车连续碰撞作出多份事故认定书,或在同一事故认定书中分段认定事故责任,或仅认定一次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作出各类形式认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2、发生碰撞的时间间隔。在多车连续碰撞事故中,连续碰撞间隔时间长短会有不同,间隔时间短的多车碰撞事故更难区分责任,亦适合作为整体事故看待,而间隔时间较长的碰撞,因事故各方均有充分反应时间,数次碰撞可区分性亦更强;

  3、侵权行为次数、类型。在多车连续碰撞事故中,侵权人可能存在多个侵权行为,其不同形态侵权行为,可作为存在多次事故的重要认定因素。

  本案中,陈某在第一次碰撞中的过错为疏于观察路面动态,而在事故发生后,又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事故现场的及伤者的安全,这又是另一个侵权行为,两次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是两次碰撞发生的成因之一,所以本案最终认定为两次独立的事故。

来源:CCTV今日说法、新吴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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