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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处理因员工跳槽引发的争议纠纷
企业如何处理因员工跳槽引发的争议纠纷(2009-06-18 20:09:49)

   大家知道,现代企业的竟争,就是企业核心竟争力的竟争。而企业核心竟争力的竟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竟争。一个企业如何让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的好?无论是众多正在商海搏击创业者还是事业有成的老板,都应把人才的引进,留住,使用;作为企业发展的头等抓手。
    由于每位老板各自的创业经历不同,文化素养不同,社会责任感不同,所以管理企业的方式不尽相同。但作为老板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不断追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把企业做大做强。要实现这一目标,老板自身必须是一个开明的老板,诚信的老板,有远见卓识的老板。在识才用才问题上更应如此。具体体现在:

   一是要有识才之眼。时下大学生,研究生多如牛毛,良莠不齐。因而,衡量人才的标准就不能只重文凭,更要重专业水平;不能只看阅历更要看实际能力;不能只看能说会道,更要看是否求真务实。更不能以貌取人要以才取人。把好人才的进门关尤为重要。

    二是要有爱才之心。当年刘备如果没有三顾茅芦,也许就不可能有后来的三足鼎立。老板不仅需要有求贤若渴的精神,更需要爱惜和关心人才的良策。合理报酬,优惠的条件以及老板的人格魅力是留住人才的关键。

    三是要有用才之道。要因人制宜,扬长避短,人尽其能。破除资历偏见,适当委以重任,为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是用之道的核心。

    四是要有容才之量。是人才难免有个性,难免有非议。作为老板,要有海纳百川之胸怀。要分清人才与奴才,做到亲贤能远小人。为人才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作为老板,要具备这些最基本的用人素质。

    下面,我想先谈一下由于员工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的纠纷

    现实中,由于员工跳槽使企业蒙受了重大损失的现象有很多。近段时间以来,富士康告比亚迪、华为告沪科、瑞星起诉东方微点……,因员工跳槽泄露商业秘密从而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比比皆是。企业应当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这里,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三起案件的梗概。
  日前,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已经与母公司鸿海集团联手在香港法院起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窃取商业机密,并不诚实地使用有关资料。据富士康公告,比亚迪在2003年开始挖富士康墙脚,2005年有多名富士康高管转投比亚迪,并且没有信守富士康的员工保密协议,把多份保密文件带走,在比亚迪制定了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令富士康损失了人民币51.3亿元的生意。
  2001年,华为员工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以个人求学、家庭事宜为由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在辞职不到3个月后,就汇集上海,以王志骏、刘宁为股东,投资50万元成立了与华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海沪科公司,并从华为挖走了掌握光网络系列产品各关键核心技术的20多位研发人员。2002年,沪科开发的与华为相同的产品,由国内一家电信设备制造商生产后,销售到黑龙江、吉林、重庆等地,获利700余万元。同年10月,这家公司终止与沪科公司的合作。其后,沪科又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UT斯达康公司,获得了200万人民币以及分三年获得UT斯达康公司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2004年12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志骏和刘宁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秦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
  2005年2月,曾任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田亚葵到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主管研发。其间,田亚葵两次利用他在瑞星公司掌握的与SOPHOS公司(英国一家世界范围内的反病毒专业公司,田亚葵在瑞星任职期间,曾于此公司联系,交换病毒样本,用于瑞星公司研制杀毒软件工作)下载病毒样本的方式——包括用户名、密码、公钥及密钥等,为东方微点公司下载病毒样本,并将上述病毒样本储存在移动硬盘上,交其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杀毒软件的测试工作。瑞星公司认为,该公司与SOPHOS网站下载病毒样本的方式属于瑞星公司的商业机密,田亚葵明知病毒样本库属于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仍下载病毒样本,供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进行杀毒软件研发的测试工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瑞星公司的商业机密。田亚葵和北京东方微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瑞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在诉讼中索赔人民币231万元。

   “员工跳槽带走原任职企业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一直是不少企业困惑的问题。员工跳槽带走企业商业密的纠纷,这不仅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产品及劳动价值造成了有形、无形的损失,而且还由于削弱了企业对教育的投资的动机而间接影响了社会效益的提高。如何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是当今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在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技术性与秘密性非常强,员工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很快就掌握了公司的几乎所有商业秘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健全,没有一些明确的具体的规定,鉴于此,对员工跳槽现象与怎样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研究与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有这么一个案子。叁和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以及区内贸易代理、区间仓储及商业性简单加工等的企业,公司于2000年12月制定了一系列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公司的张某自1995年9月起在叁和公司处工作,公司的相关企业规章制度上张某也在阅看后加盖了名章。2002年5月,张某从叁和公司辞职后到颐和公司工作。
  经过调查证实,颐和公司的两个股东就是张某的父母;颐和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产品与叁和公司是完全相同的。叁和公司主张权利的大部分长期客户均与颐和公司发生了实际业务往来。
    法院经审理认定:作为经营信息的客户名单是叁和公司通过自己的劳动,在交易过程中所取得。叁和公司对此也采取了有关的保密措施。这些经营信息属于叁和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予保护。张某和颐和公司披露使用了叁和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还办过这么一件案子。亨美食品公司曾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一个合作意向书,合作进口厄瓜多尔香蕉,当时亨美公司是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的下属公司,有全国的食品销售网络,而另外一家公司有外贸的关系。因为亨美公司的业务员的跳槽,带走了客户名录,另一家合作公司就撇开亨美公司,单独进口香蕉了,以后进了3船。使亨美公司经营上受到很大损失。在这里,被保密的客户资料就应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它是经过公司多年市场调查得到的资料,业务员带走了公司的客户资料,提供给相关公司,不仅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关公司和这个业务员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我谈一下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审理时,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依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以保持其秘密性。

    2.合同法的保护: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另外,合同法分则中的第347条、第351条、第352条等分别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秘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法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它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首次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0条、第25条规定经营者侵犯他人经营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若给侵权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根据情节处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4.《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了事项。第 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中的规定:第62条,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方公司秘密。

    6《律师法》第 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44条规定: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刑法》的保护。《刑法》第219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及侵权方式的列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

    8、科技行政法的规定,198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以及1988年国家各部委的《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科技人员不得私自带走或擅自公开、利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技术资料,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还有不足之处。

    时值今日,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体系,对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有许多不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之处。表现在:

    1.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过于零乱,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信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以及一些科技行政法规之中。应有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2.对《民事诉讼法》中应规定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这样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防当事人不知而泄密。

    3.合同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应具体规定赔偿责任,应以受侵权人的损失额为限。损失应当包括权利人开发获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减少,为诉讼所付出的费用等之和。这样更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其他法律及法规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也应作如此规定。

    4.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规定了经营者,第三人的民事、行政责任,侵权方式的认定采取完全列举式,不周延,等同于将其他许多侵权方式排除在外。应采取原则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

    5.各种法律中对于由于工作需要,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公务人员的守秘责任均未做规定,这是法律的一大漏洞,应予以严格规定泄密的责任。

    6.《劳动法》第102条中只规定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不具体。应做详细规定,(同3、合同法中的规定)。建议在《劳动法》中,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将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必备条款,约束员工在本单位时或调离本单位后一段时间内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单位商业秘密。

    7.(公司法》中应规定:第62条的三种人泄密的严格责任。

       

    我认为防止员工频繁跳槽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规范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择业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通过国家健全各种劳动法规、章程,尽可能使劳动力市场竞争行为法制化、规模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广劳动合同制,以法律形式明确彼此的责、权、利关系,约束双方的任意行为,在劳动合同中严格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办法,具体规定员工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规定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严格责任。防止个人任意毁坏合同,随意跳槽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改变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过去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命令式已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中应提倡以人为本。“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心,让他们对公司有认同感。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大家庭式的氛围,让企业领导和员工产生共同的责任感,相互之间要礼貌相待,互助互爱、让员工感受到家庭式的温暖,使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有一种满足与快乐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

   (三)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让企业意识到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一定要珍惜爱护人才。正确估价人才的价值,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以减少那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流失,造成对企业的损失。

    (四)健全竞争机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一些专门的技术人员,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后,同业者在某一段时间内不得雇用,以防止哪些关键性人物跳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五)在企业内部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是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树立全体员工保密的意识。二是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增强保密措施。三是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别级分等,制定泄露每级商业秘密的严格责任。

    (六)建立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培养专门价值评估人员,评估商业秘密的价值,为诉讼或调解方法之赔偿损失提供依据。

    (七)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详细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况。

   1.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明确规定,最好是采用原则加列举的科学方法来规定。

   2.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之内的,理应受到同等保护。

   3规定商业秘密的大致范围,采用原则加列举的方法。

   4.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也是采用原则加列举的方法)。

   5.规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员的严格责任。如工商管理人员,检疫部门人员,记者等一些职业的需要接触并了解到商业秘密的人员,他们有责任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6对网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网上黑容)规定严格责任,以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7.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上案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由于员工跳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商业秘密泄露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呢?
    企业应该有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意识,首先要建立自己相应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战略,有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其次是要有相关的保密协议。既包括自己的员工,也包括合作伙伴。另外是关于竞业禁止的协议,也要考虑和什么人签,付多少费用,这是一个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应该全面考虑的。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惩治力度
  不正当竞争不但对商业、企业、技术造成侵害,而且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在企业自身加强保护力度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侵权企业的惩罚力度,惩罚的力度可以向新加坡学习,让侵权方侵权的成本高得承担不起;同时,对于企业法人可以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加大惩治力度。出现不正当竞争是源于利益的追逐,如果追逐利益的收益远远低于侵权付出的代价,侵权企业也不会去侵权了。还有一点,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社会道德、舆论的引导。
  相关的法律还有待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盗取商业秘密的制裁大多是针对个人行为。作为一个企业,在明知竞争企业员工跳槽或者以其他方式、把对方的商业秘密拿过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纵观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因此,法律的完善对于建立正当的秩序非常重要。

    另外,企业有时候通过法律途径诉讼不正当商业竞争,在时间上会显得滞后。因为商机转瞬即逝,而通过现行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就会延误战机,造成企业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因此在法律上应该有一个更快速和完善的机制。
   同时,建立一套符合商业伦理的现代商业文化的体系,构筑整体防范惩治体系,如设立独立的商业调查机构对商业犯罪进行取证和调查;加大对商业犯罪的惩罚力度,以商业犯罪的成本等,也是有效建立和谐商业环境的一个有效措施。良好的竞争规则和商业伦理的建立,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竞争,竞争优势才能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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