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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人辨之(二)—— 袭人是否“越理”的问题
袭人辨之(二)——袭人是否“越理”的问题                             

                           ——芹音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红楼梦第六回的回目的上半做“贾宝玉初试云雨情”,可见宝玉是初试这场戏的立意主角,宝玉不但在梦中的警幻仙姑的训教垂授,而且也在实践中练习了一把。这场戏还有一位配角就是袭人。袭人这个人物备受争议,其中一个焦点就在开篇不久的初试云雨情这件事上,俨然袭人成了主角,袭人和宝玉发生关系是件“非同寻常”的事,袭人的动机与目的暂且不论,这件事是否越理的疑问是要解决的。现在就从上一篇《袭人辨一——袭人的身份问题》的结论“袭人的身份是准妾”进行接下来分析,准妾的身份是否就可以认为不“越理“?

        在一些红楼的人物评论文章中,贾宝玉房中妾的位置是炙手可热的,为了得到它需要隐蔽高超的手段才行,需要超常规的“越礼”手段才行,那么是这么回事吗?那么妾到底有多重要呢?先从妾的地位说起,在封建制度里讲究男尊女卑,一尊一卑就把人口中占半数的女性降了一等,而宗法制度又以男人为中心,将降低了一等的女性中分出若干等级,因此也就有了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妻就一个,地位自然最高。妾有多个,这当中的地位又有不同,由高到低的顺序可分为媵、二房、婢妾、姬妾,媵出现在先秦,媵为陪嫁之女,一般来自主嫁者的妹妹或侄女,秦一统后媵随着媵制的消失也不存在了。在秦之后,地位最高的妾就是二房,是符合纳妾规定和手续并举行相应仪式“正式”娶的妾,尤二姐近似为“二房”。婢妾则是由婢而妾,不言自明是来自于婢女,袭人之情况可归到这个范畴讨论。为与婢妾做比较,再说说地位最低的姬妾,姬妾主要是姬侍、家养的戏子等,姬的任务就是供主子娱乐视听、歌舞助兴的,在主子眼中是个“玩意儿”。

       婢妾来自于婢,依据婢的来源,又可分为“家生的”和“外来的”,这“外来的”又分为“买来的”和“随女陪嫁的”,无论是婢怎么来的,只要是主子想纳婢为妾,可以不需要什么手续,有时只是一句话就成了。或有疑问,能是这样简单一句话的事吗?外买婢女的卖身契写的分明:“任从某宅更名使唤,长大听凭婚配。倘有风烛不常,各安天命。”(摘自原件藏中国历史博物馆的乾隆十年的《卖身契》)家生子任由家主婚配更不用说了。如此看来,这婢女配婚与谁的问题完全掌握在主子的手里,要是被纳妾,岂不是上了高抬摆了?要是不识抬举呢,恐怕就各安天命啦!

       在《红楼梦》这本书纳婢为妾是怎样个过程呢?婢妾当中也是有地位高低之分的,地位高的可举秋桐,来自于父母赏赐的妾,秋桐一向邢夫人诉“冤”,邢夫人竟慌的数落凤姐儿一阵,又骂贾琏,原因是“凭他怎不好,是你父亲给的。”虽如此,也只是主子的一句话,就可与主子的儿子做妾了。次一等的可举香菱,香菱是薛蟠从外边买来的婢女,明公正道的开了脸与薛蟠做了妾,还曾摆了几桌酒席,可算是仪式,这样的礼遇终究还是来自主子的怜爱之心,不是靠香菱自身就能争来的,只要薛蟠打定了主意,薛姨妈最终也坳不过的,香菱只能乖乖的顺从了,妾的名分与仪式是主子做给外人看的。再次一等的可举平儿,平儿的“名分”是通房大丫头,这其实并不算什么实在名分,所谓“通房”就是连通的房屋,婢女和主子之间的房屋连通在一起了,就是同在一屋,因此,只有平儿这个通房大丫头可拿着铜盆从屋里出来,其他的婢女如丰儿等是绝不敢进出的,平儿可以和主子发生关系而不越礼,这就是通房大丫头比一般婢女略强些的地方,但却够不上正式的妾,那不越理的事也还受主子老婆的限制,不能招凤姐不待见。

        费了好长的铺垫,该说到袭人了,袭人是贾母与了宝玉的,也是经贾母品择过的,错缝一点的人是不会给自己最疼的孙子的,为的就是要对宝玉无竭力尽忠。袭人到底是什么身份呢?第四十六回,鸳鸯已经将袭人与平儿同样看作将来要做姨娘的了,但袭人却要比平儿这个“通房大丫头”要差了一点。可以说袭人是一等大丫头,袭人差在“通房”吗?可以说不差,我可列以下几条依据: 

        第三回,林黛玉刚来贾府之时,贾母安排夜间侍寝,黛玉和宝玉每人一个奶娘并一个丫头照管,余者在外间上夜听唤,夜里陪侍在外面大床上的一个丫头就是袭人。

        第九回,此时宝玉与黛玉早已隔房,宝玉上学未醒之时,袭人早已把书笔文物包好,收拾得停停妥妥,坐在床沿上发闷,见宝玉醒来,只得伏待他梳洗。

        第二十一回,宝玉续南华经后,一觉睡去,直至天明方醒,翻身看时,只见袭人和衣睡在衾上。

        第二十八回,宝玉此时已搬到了怡红院,宝玉夜里悄无声息的将换了袭人的汗巾子,天明袭人刚醒时,宝玉就得意的相告。

        第三十回,袭人夜里因痛出声,宝玉闻得,下床来,秉灯来照。

        第五十一回,袭人因母病归家,晚上安排侍寝在宝玉睡的暖阁外边的是麝月,晴雯睡一边的熏笼上,此处麝月、晴雯之职就是袭人日常所责。

        第七十七回,晴雯去后,一时铺床,袭人仍将自己铺盖搬来设于床外,这乃是依旧年之例,并可知,这一二年间,睡在宝玉床外边的只是晴雯。

        由这几条足可证明,袭人自贾母与了宝玉的那天起,直到五十一回时,这七、八年的时间,都贴身照顾宝玉,夜则陪侍在宝玉床边,说袭人与宝玉“同床共枕”多少年,那是夸张了,袭人也担不起,但算是与宝玉“通房”是不为过的。由以上分析来看,袭人是贾母与了宝玉的,这个“与”的分量和父母赏给的婢女并无二致,关于这个“与”字,可参照72回“赵姨娘素日深与彩霞契合,巴不得与了贾环”,此处的“与了”即是将母婢的身份转为“婢妾了;袭人是大丫头,月利银子比紫鹃、晴雯等高一等;袭人与宝玉“通房”而侍,从实处说,袭人就等同于宝玉的“通房大丫头”、“屋里人”。因此,袭人自为“素知贾母已将自己与了宝玉的,今便如此,亦不为越理”,袭人对自己的身份清楚的很,袭人的所为就是不为“越理”。

        为什么用“越理”两个字,是不是和“越礼”有区别呢?这还要多说两句,现存的有第六回的十种古抄本,惟有蒙、戚三本做“越礼”,其余七本均做“越理”,有种说法认为古代“理”、“礼”不分,故今校本多统一做“越礼”。这种说法有道理,但那七本鲜明的“越理”也并非无故吧!以我的理解,“越理”二字包含了“越礼”二字的意思,而稍有不同的是“不为越理”除了算不做“越礼”外,多那么一层合乎道理的意味,即不从细分析、品味贾宝玉初试这一段,可能会认为“越礼”了,即便认为不“越礼”也会将信将疑而说不道理来。这一点纯粹是个人浅见,我写了这么大段自认为还算是有点道理的。对于袭人所为的“不为越理”,我现在是十分确信的。

        还有这样的看法,就算是不为越理,那袭人与宝玉的事假使被人发现了,就不受处罚吗?那晴雯、金钏等可都是清白的呢!这又如何解释呢?其实这是怎么看待“不为越理”的事的问题,而不是事前就定为“越理”而去分析它为什么“不越理”的问题。如何看待袭人“不为越理”之事的问题?留待《袭人辨之三》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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